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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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兴委发[2010]63号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相关单位:

根据中、省、市、区指示,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

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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