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23 09: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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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排除“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防重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确认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1、矿井全面产量超过矿井通风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5、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6、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7、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8、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悬挂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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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1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4、没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1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二、隐患的分类

“一通三防”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指解决难度较大,科室、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指由科室、区队能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处理的原则

凡有以上重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要制定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要坚持无措施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的原则。

因安全生产隐患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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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隐患排查中的责任人,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定其责任,并加重处罚。

四、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二)矿长对本矿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技术方案、措施的制定负责;生产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安全矿长对“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业务科室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五、“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

1、矿上至少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和井下有关科室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工等参加。

2、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隐患。

3、有关科室、区队、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或举报的“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核实和排查。

4、通防科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确认,按照A、B、C三级进行分类监控和治理,并制定专人建档登记。

六、“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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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C级隐患由矿上落实整改,必须专人跟踪落实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备案。

A级隐患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处室及矿有关科室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有关处室组织验收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确认事故隐患已消除,由验收人员签字备案。

七、“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报告和管理

矿必须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隐患报告。

A、B级“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每月1日前将上月“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由通防科备案。

上报的隐患在未整改完毕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毕销号。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不得恢复生产。

考核制度:

1、没有及时进行组织检查“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通防科长200元罚款。

2、对检查出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100-1000元罚款。

3、治理后的隐患没有按照规定实际进行验收的对通防科长处200元、通防技术员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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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规程措施审批制度

一、“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原则: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确保安全生产。

2、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原则。

二、“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

2、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行业标准;

3、“一通三防”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现场情况和矿井地质、采、掘、机、运、通等方面的资料等。 三、编制规程措施的范围:

在进行下列工作时,都必须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1、在进行矿井、新采区、新采面设计时,必须编制专门的矿井、采区、采面通风设计,在实施前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矿井、采区、采面通风系统调整时,必须编制专门系统调整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在进行巷道贯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方案及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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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

4、在构造风门、密闭墙、风桥等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专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新采面准备前,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抽放设计或瓦斯治理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新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计、停风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

7、启封密闭、恢复巷道通风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启闭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8、在进行管路(包括消尘管路、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瓦斯监测系统施工及其他单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9、实施其他“一通三防”工作,必要时编制相应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

1、矿井、新采区、新采面通风设计、瓦斯抽放设计、瓦斯治理方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等“一通三防”措施由通防科组织编写。

2、“一通三防”单项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防队或施工队技术人员负责编写。

3、“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的编写必须做到资料详细,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叙述准确,图表图例规范,标注齐全规范。

五、“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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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新采区通风设计、瓦斯抽放设计、瓦斯治理方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等“一通三防”规程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通防科及生产、机电、安检、调度、等相关科室会审签字,经矿长批准后下发相关单位组织学习执行。

2、新采面通风设计、瓦斯抽放设计、瓦斯治理方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等“一通三防”规程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通防科及生产、机电、安检、调度等相关科室会审,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相关科室、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后,下发相关单位组织执行。

3、“一通三防”单项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队、通风科负责人及生产、机电、安检、调度等相关科室、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后下发相关单位执行。

4、其他需要会审的“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由总工程师确定并组织会审。

六、“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的贯彻:

1、经审批生效的“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学习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签字。未参加“一通三防”规程措施学习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工作。

2、“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由安瓦检班自行组织安检员、瓦检员贯彻学习,参加学习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签字,并负责“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及落实。

考核制度:

1、不能及时对所写的各种技术措施进行审批的罚技术员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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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通防科长100元。

2、凡生效的措施,施工单位未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字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3、安瓦检班未组织“一通三防”规程学习,处安瓦检班班长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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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一、矿每月分别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等重大问题。

二、矿每月矿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技术专题会,研究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技术问题;学习、采用、推广国内外“一通三防”的先进技术经验;通报“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信息。

三、矿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例会,通风例会主要内容: 1、当月工程量完成情况; 2、下月工作计划;

3、近期工作存在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一通三防”例会每次都必须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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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度

为了防止瓦斯和煤尘爆炸等重大恶性事故得发生,要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煤尘和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矿级领导齐抓共管责任制

1、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负全面领导责 (1)、矿长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

(3)、建立矿井安全检测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高低浓度瓦斯探头和瓦斯断电仪。购置装备的资金及维修费用由矿长负责予以保证。

2、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制定与落实对重大瓦斯、煤尘、等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落实,总工程师要重点把好五关,即:

(1)、把好设计关,在采掘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和保证“一通三防”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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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把好生产布局关,避免采掘失调、生产布局过于集中,风量分配不足和风量分配控制困难。

(3)、把好安全措施审批关,对所有采掘工程、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启封密闭等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把好隐患处理关,对重大通风、瓦斯、煤尘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具体办法以便有关单位及时处理隐患。 (5)、把好“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关,总工程师负责安排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并保证将其使用于改善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火及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等;充分发挥安全技措资金的效能并进行矿井通风长远规划制定和计划安排,针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例会,进行平衡解决。

3、生产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的安全措施落实负责。对分管的采掘和辅助区队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的隐患负责落实处理,负责停采工作面回收和回收过程中有关“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特别要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处瓦斯积聚处理措施,严格落实。

4、机电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保证井上、下主扇、局扇、电器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对采、掘、机、运、通各队的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健全完善和井下电器设备防爆管理负责,负责井下胶带运输机、溜子头、变电所等防火措施的落实,负责大巷轨道管路进入采区前的绝缘工作落实,负责地面架线和管道进入井下的防雷电工作的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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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负责监督,检查各采掘和辅助区队严格按“一通三防”安全措施执行,特别是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安排安检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的“一通三防”进行严格落实,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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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每个生产水平和每一个采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独立通风。

2、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专用回风巷中。未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道中,但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防尘、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4、高瓦斯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布置2条贯通整个采区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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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通道。

5、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一段做进风巷,一段做回风巷。

6、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 7、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需进行串联通风的地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但只允许串联1次。

8、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9、矿井必须有停电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10、编制应急安全措施(如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单机运转等),并定期修改。

1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2、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通知各生产科室,生产区队及井下作业人员。

13、每月定期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1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15、加强井巷维护,矿井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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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密闭;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到反向风门。

17、矿井每年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定期进行修改。 18、坚持通风系统专项检查制度,矿井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通风系统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有处理措施,有工程计划,有记录台帐。

19、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阻力测定。 考核制度:

1、停电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恢复通风、排瓦斯和送电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罚单位10000元,当班班长1000元,队长500元。

2、主要回风巷道失修严重,处通防队1000元,队长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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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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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防科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防科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科室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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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总工、安全矿长和通防科长等。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做一汇报。

考核制度:

1、没有按规定及时测风的或者测风时有一处漏测罚测风员100元,通风技术员50元。

2、测定的风量没有能准确反映该处实际风量的一处罚测风员100元,通风技术员50元。。

3、测风后没有及时填写报表或者填写后不能及时报审罚测风员100元。

4、通风系统改变后没有及时对全矿各用风地点进行测定罚测风员500,通防科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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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的通风设施(主要指风门、密闭、风桥等)是保证井下正常通风的重要设施。必须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优化通风网络结构,合理布置通风系统,按质量标准施工,保证质量,安全可靠。

2、主要巷道、采区准备巷道、采区集中巷道中的通风设施由通防队负责管理,通防科要做好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修补和更换。

3、各采掘队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并把责任落实到班组。要教育职工爱护通风设施,不得任意损坏和拆除。行人、运料不得同时将两道风门打开,严禁用矿车冲撞风门,损坏者要折价赔偿,故意损坏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井下所有设置的管理牌板、栅栏、提示警标都必须认真保护,不得随意损坏和移动,严禁破坏,翻越栅栏。

5、通防科要加强通风设施检查,查缺堵漏,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达85﹪以上,同时要加强矿井外部漏风的检查和堵漏工作,使矿井外部漏风率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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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长每季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顺利进行。

7、要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对通风机的能力进行验算。 考核制度:

1、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元罚款。 2、对通风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漏风处理通防队队长300元。 3、通风设施布置不合理造成的隐患要对通防科长、通防队长分别处罚1000元、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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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施工的巷道必须用局扇通风,局扇通风必须编制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批。风机位置由通防科确定,风机不得吸循环风,开关处于新鲜风流中,局扇必须上架,离地高度大于0.3米。

2、局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修,实行挂牌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因故停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立警戒,严禁人员进入,因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追查原因。

3、每台局扇设备要齐全,有消音器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新安装的工作面、正在生产的工作面,局扇设施不全者,通防科有权停止其作业。

4、一台局扇不得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风筒末端至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米,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5、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接头严密不漏风,不准拐死弯。岩巷掘进必须在侧帮打吊挂眼,眼距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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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得车挂、炮崩、挤压、不得乱剪铁丝,不得撕开、戳破风筒,造成损坏者,照价赔偿,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7、临时停掘巷道,不得停风,风机设专人看管。停掘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巷道,停止局扇运转要向总工程师报告,通防队在停止局扇后立即进行永久性密闭。

8、局扇风筒必须有专人维护,发现破口及时修补,续接风筒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

9、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工作面风机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10、煤仓上下口严禁使用局扇通风。在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煤仓不得使用。

考核制度:

1、局扇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2、牌板填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

3、局扇不执行“三专”“两闭锁”罚责任人200元,随意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罚款1000元。

4、风筒、探头距煤头超距离的罚班长100元、队长50元。 5、局扇停运时未及时把人员撤至全负压新鲜风流中的罚现场班长500元、安检员300元。

6、风筒有破口、接头漏风、风筒未双反压边、缺环、吊挂不平直等,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班长20元、队长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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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计划停风不汇报的罚责任人1000元。 8、风筒出口风量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

9、串联通风无措施的罚技术员200元、通防科长100元。 10、挂扯风筒罚责任人500元;导致瓦斯超限的处罚该单位2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

有计划停风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掘进工作面用风管理,防止因局扇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有计划停风申请的办理

1、区队因工作需要确需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提出。

2、办理停风申请时必须取得所在部门、安检、通防、值班矿长签字。

3、各部门及值班矿长签完字后,有计划停风申请还需由总工签字,生产、机电队的有计划停风申请需由机电总工和机电矿长签字。

4、当总工或机电总工及机电矿长因故不在,而又事情紧急时,由值班矿长与总工或机电总工及机电矿长取得联系,请示签字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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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风申请签完字后,必须及时发放于相关部门,涉及到的部门及区队及时组织落实停风的相关事宜。

6、当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或存在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确临时需停风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向值班矿长请示,值班矿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有计划停风申请。

7、通风部必须严格把关,在没有停风申请时,严禁停风。 二、停风需延时的处理办法

对于在停风申请所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的,由安监科组织分析,对人为因素造成的延时进行考核并处理,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时间延长的免予考核。

制度考核:

1、未办理停风申请的对该单位处罚2000元罚款。

2、办理停风申请后没有及时发放组织落实相关事宜的处罚500元罚款。

3、当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或存在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确临时需停风的未办理临时停风申请的处罚该单位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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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1、通防科组织每月、每旬要对矿井通风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持每月一验收、一汇总、一通报。

2、通防科每月进行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评优选差,并按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3、通防科组织每季度、每月要进行一次通风系统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主扇及其辅助装置、通风设施、巷道失修情况、风量分配等,并按“四定”原则进行处理。

4、矿井每月对“一通三防”基础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通防科组织每5天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隐患排查,每月编制通风工作计划,并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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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规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按生产进程不断修改。通防科要根据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路线、时间和内容。要求检查周期不超过2小时,每次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2、井下所有施工地点必须保证有足够通风。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采区和主要回风巷,以及局扇通风的地点都必须设点检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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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密闭前,必须检查瓦斯,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均匀检查两次。

3、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瓦斯知识和矿井通风系统,熟练掌握瓦检器使用方法,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或复审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4、瓦检员按照巡回路线检查瓦斯,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本区域范围的瓦斯。不得私自变更,不得空班漏检、假检、“检一填二”,如有瓦斯异常,无计划停风现象,必须在交接本内填清,并给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5、检查瓦斯时,瓦检员必须将检查地点的CH4、CO2浓度和温度,及时记录在瓦斯手册和牌板上,数据必须清晰,发现瓦斯浓度异常时,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并向矿调度室或矿领导及有关科室汇报,等待处理意见。

6、瓦斯牌板设置位置:采煤工作面距切眼不得超过50米;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不得超过100米;机电硐室、炸药库设在回风流;盲巷栅栏、永久密闭设在巷口;回风巷电器设备、水泵等牌板,挂在附近20米内。

7、区域瓦斯检查的内容包括: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上下隅角,工作面;局部空顶区;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流,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密闭墙前、盲巷的栅栏处;此外还包括本区域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完好情况,巷道失修情况及积水程度,工作地点的风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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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井下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

9、通防科长要经常认真检查瓦检员巡检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瓦检员必须及时汇报本班情况并填报通风台帐。凡通风系统的技术员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发现隐患必须解决之后方可离开现场。

10、串联通风的工作面,串入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且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11、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在处理瓦斯异常或积聚时,必须听从瓦检员的指挥,严禁违章作业。

考核制度:

1、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含量,给与调离工种,并一次性处罚2000元。

2、安检班班长要及时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不报或迟报处罚瓦斯检查人员100元。

3、安瓦检员对检查地点,检查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或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20分钟,处罚当事人100元。

4、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超限作业,否则罚工作地点班长500元,安瓦检员200元,队长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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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特殊情况可在现场交接班),做到手对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交接班地点必须悬挂标志牌。

2、交接班的内容包括:检查区域内的各点气体及“一通三防”设施简要情况;有无重大隐患及应注意事项;有无与通风有关的其它问题。

3、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到值班室接受班长分工,持证上班,全体人员必须整点到达指定地点,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4、交接班时间由交接班人员记录在自己的原始记录上。全体交接人员当场将各自负责区域的矿井瓦斯,通风防尘设施等情况及应注意事项详细介绍给接班人员,并填入交接班记录内。双方必须签字。

5、通防科长要不定期的检查瓦检人员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和纠正。

6、对空班、漏检、脱岗、假检等严重违章现象,要进行认真追查处理。

考核制度:

1、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假签字罚款200元,发现异常情况不处理,不汇报并不在工作地点交接班者罚款200元。

2、发现瓦斯超限未汇报,罚当班瓦检员1000元、队长2000元,所在单位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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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及时准确,并能连续监测瓦斯抽放泵的运转状态。

7、瓦斯抽放泵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保持通讯畅通无阻。

8、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巡查制度,每5天对抽放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包括抽放泵站各种参数仪的完好情况、数值的准确性、抽放管路的气密性、管路阀门、放水器管路积水及损坏情况等),并有记录可查。

9、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建立瓦斯泵司机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设立瓦斯检查牌。

10、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放钻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抽放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11、工作面过高位大直径抽放钻场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钻场和工作面瓦斯超限。

考核制度:

1、凡是不编写技术措施的罚通防科长300元、通防队长200元、技术员100元。

2、未做到随机抽查瓦斯抽放钻孔等情况以及抽放系统完成后不组织验收的对通防队长罚500元、通防科长300元。

3、瓦斯抽放基础资料建立不齐全的对抽放班班长处200元、通防队队长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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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制度

1、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通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如未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由调度室统一调度,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在调度室现场指挥。

2、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4、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措施内容包括:

⑴、排放瓦斯的巷道名称、长度、类别、停止供风的时间,近期检查密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要计算出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⑵、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的位置,通讯电话的位置,全风压风流中瓦斯浓度监测的位置,做到文图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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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明确停电撤人范围,明确防爆电器设备检查责任,明确停送电人员和顺序,明确警戒点的位置。

⑷、明确排放瓦斯的人员、时间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⑸、排放瓦斯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人工恢复送电。 ⑹、瓦斯排放实行分组管理。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 3﹪时,由调度室、通防科统一调度排放;瓦斯浓度不超过3﹪,但瓦斯巷道距离300米以上;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调度室、 通防科统一指挥排放,瓦斯浓度超过5%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进行组织排放。

5、利用局扇排放瓦斯时,风筒出口的巷道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地点巷道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排放串联巷道瓦斯时,必须先从进风侧排放。

6、井下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前都必须向调度室、安检科、通防科汇报,并且排放过程结束后也要向向调度室、安检科、通防科汇报。

7、安检科负责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

考核制度:

1、排放瓦斯时,如没有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局扇排放临时停风巷道内瓦斯时,瓦斯检查员不向调度汇报,擅自排放瓦斯者,罚款200元。

3、排放瓦斯过程中,一风吹或瓦斯超限等违章操作者。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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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三联锁者。罚款500元。

5、因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瓦斯超限,高瓦斯区罚责任单位2000元,低瓦斯区罚责任单位1000元。

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度本制度。

一、 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和值班领导,值班领导要及时组织通防科、安监科、通防队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瓦检员、爆破员、安检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消除超限措施。 二、通防科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记录台账。每次超限事故追查会,要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议内容及处理情况。 三、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针对采掘工作面及个别密闭时有瓦斯超限,奔着有疑必查,有超必究的原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特制定如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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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瓦斯超限,均按事故进行追查。 2、瓦斯超限分级原则

(1)、一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大于3.0%(含3.0%)时,由总工程师主持、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机电总工、通防科长、安监科长、调度室主任、生产科长、机电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追查。

(2)、二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3.0%时,由通防科长主持,安监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追查。

(3)、三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0.8%——1.0%(含1.0%)时由通防科长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追查。

3、追查内容:

(1)超限原因、措施漏洞、管理漏洞、执行力、责任落实、防范措施、经验教训等;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类似情况出现。

(3)因地质条件变化等非人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瓦斯超限,追查内容主要是防范措施和经验教训。

4、做好追查记录备查,记录内容有: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持续时间、调查人、被调查人、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总工程师建议、事故处理建议、事故处理结果、防范措施等。

5、瓦斯超限事故追查结果,从瓦斯超限时算起16小时内完成,并在第二天的调度会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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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记录由组织追查单位自行保存。 7、组织追查的单位直接对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教育和处罚(罚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工程师审核)

考核制度:

1、对超限事故不进行分析处理的,处罚通防科长500元。 2、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瓦斯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00元。 3、因为本单位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处理而造成的瓦斯超限罚相关单位1万元,负责人2000元,责任单位管理者500元。

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矿井防灭火措施。

2、进、回风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下须设消防库并由通防科负责,应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配足各种材料。

3、井下清洗风钻及井下用过的棉纱、布头不得乱扔,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或带上井。

4、井下各机电硐室、火药库、配电点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工具、消防砂箱,砂量不少于0.3立方米,每个硐室配备2-5台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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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子,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急需电焊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运输队应认真执行井口上下人员检身制度,不得让携带烟火、易燃品的人员入井。

7、井下要有完善的洒水系统,洒水管路要齐全,皮带运输机巷每50米要留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100米留一个三通阀门。

8、保持井下硐室清洁卫生,不允许存放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防火门要安全可靠。

9、井下所有密闭墙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严密不漏风。每旬检查一次密闭墙前的瓦斯、温度、一氧化碳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密闭,所有巷道不得向采空区内漏风。

11、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及有关科室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科室应立即通知矿长、总工,组织人员,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

12、通防科根据采煤工作面回采计划,通防科及时制定防灭火措施,由通防队具体施工。

考核制度:

1、无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的罚通防技术员200元、通防科长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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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一处灭火器材不齐全,罚单位负责人50元。 3、发现携带烟火、易燃品的人员开除当事人并处罚1000元,罚当班检身工200元。

4、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CO、CO2、CH4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5、火区观测工不按规定检查火区闭墙内、外各种气体变化的罚责任人500元.

6、未及时制定工作面末采防灭火措施罚通防技术员200元、通防科长100元。

黄泥灌浆管理制度

1、通防科要了解和掌握好采掘关系。生产科要向通防科提供采掘接替表,工作面的回采煤量,以便更好的安排灌浆工作。

2、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而且确定泥浆区域没有积水的情况才能生产。如果灌浆区有积水必须采取放水措施,在水放出之前或沉淀不好时,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任何作业。

3、灌浆前通防队必须编制灌浆安全措施,并组织职工学习,保证落到实处,否则不得灌浆。

4、通防科每月安排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灌浆地点、时间和数量,通防队每日将灌浆时间地点上报通风科,月底由通防科核实实际灌浆量。

5、灌浆期间通防队要建立灌浆脱水测定水量制度,对脱水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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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进行一次测定,并作好记录、建立台帐,测定结果每旬上报通防科。

自燃发火事故管理制度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事故预兆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立即通知安监科、通防科及主管矿长、矿总工,矿总工组织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

2、一旦发生自燃事故,必须立即成立灭火救灾领导小组。主管矿长任组长,矿总工负责灭火技术指挥,救护、通风、安监、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确定灭火技术方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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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自燃发火事故后,未经灭火领导小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3、密闭火区必须做到进、回风系统同时封闭。具体方法为:进回风密闭墙砌筑过程中留有直径为300mm的钢管,保持火区通风系统,施工完毕后,由救护队同时上档盘封堵,便于后期灌浆。

火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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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科、通防队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每次自燃发火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出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生时间、发展过程采取的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附近要设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2、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每月由通防队进行取样交于束管监测进行测定,气体进行化验分析。

新火区密闭不足一个月的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2天取样化验一次,当一氧化碳、气体浓度稳定后,可每月取样化验一次。

3、启封火区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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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矿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通防队作为矿井的专业防尘队伍。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洒水系统,地面有永久的水池,新安装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洒水设施必须齐全,否则,安监科有权制止投产。

3、矿井主要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点均要设净化水幕并使用正常。井下各转载点、卸煤点、溜煤眼上下部必须安装喷雾设施且坚持使用。

4、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前炮后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要实行放炮喷雾。

5、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三天冲洗一次积尘,采区进、回风巷至少每三天冲洗一次,采面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各单位要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冲洗进程,消灭煤尘堆积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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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中的煤巷等必须安装隔爆设施,隔爆水袋的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符合防尘标准要求。

7、井下合理配风,防止风量过大引起煤尘飞扬,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采煤工作面应避免串联通风。

8、井下所有矿车都要保持完好,不得漏煤,矿车装煤不得超过矿车外沿,行车速度要符合规定,减少矿车振动和车速过快引起煤尘飞扬。

9、有粉尘产尘的地点,测尘人员每五天测定一次粉尘的浓度。 10、禁止在进风井口附近堆放矸石、炉灰、水泥、白灰等易飞扬的物品,不能在井口从事粉尘飞扬,污染空气的工作。

11、凡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在进入产尘煤岩的地点和区域,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搞好个人防护工作。

考核制度:

1、架下喷雾按规定每缺少一道处罚班队100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班队50元。

2、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各转载点喷雾,缺一处处罚队长100元,单位罚款1000元,设施不使用或不规范的处罚队长50元,单位罚款300元。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三通阀门,缺一处处罚班队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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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掘、工作面要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未按规定进行冲洗的,有一次处罚队长50元,有一处煤层堆积或杂物的罚款队长50元。

4、隔爆设施按规定安设,发现一处不安设处罚通防队200元,发现数量不够或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有一个处罚所管辖队队长50元。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一般要求

1、矿井安全装备的购买,由通防科年初提出计划并进行审核,经研究同意后购买。

2、建立完善的安全装备台账,对矿井的每一项安全装备要按照要求详细登记,严格管理。

3、矿井安全装备的使用及发放实行挂牌管理,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核实牌号,保证仪器能正常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损坏或丢失仪器按规定予以处罚。

4、矿井安全装备的操作必须按操作说明进行。定期进行充电及维护并按规定进行调校,计量设备应送计量部门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校验,对操作不当或未按期维护致使仪器损坏及逾期未校验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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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予以处罚。

5、安全装备超过使用周期,需报废时,由使用单位申请,报公司主管部门。

考核制度:

1、安全装备未登记,处主要负责人100元。 2、损坏或丢失仪器照价赔偿并处200元罚款。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井应建立专门的监测监控维护队伍,应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维护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下监测维护工按所使用传感器每5台配一人; 2、监测设备维护工至少配备3人;

3、便携式仪器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备1人; 二、矿监测维护队伍应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建立设备仪器台帐、设备安装运行记录、巡检记录、故障检修记录传感器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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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k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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