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总结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3-12-13 04: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国际结算资料总结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结算:指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 2、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3、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
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4、 托收:是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
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5、 承兑交单(DA):是指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6、 银行保函(LG):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
7、 福费延:指买进因商品和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交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
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8、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
事项的行为。
9、 信用证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
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 二、填空
1、 国际结算的特点:外贸性、银行性
2、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必要的基本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
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责任:因汇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之为汇票法律关系,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
3、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 跟单托收种类:按交付货运单证的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5、 票据的特点: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票据的作用:支付工具、流通工具、
信用工具、融资工具。 6、 信用证的基本性质:①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②信用证是自足
文件③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代付行、偿付行。
信用证的特点:①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②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③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7、 保理的种类:根据服务形式的不同来划分:①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②融资保理
和到期保理③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8、 外汇担保的方式:按担保合同方式划分、按担保用途划分、按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划分。 9、 银行进行国际结算的优点:快速、便捷、安全 10、 备用证的性质:不可撤销性、独立性、跟单性、约束性 11、 福费廷的主要当事人:进口商、出口商、担保人、福费廷融资者 三、案例分析
1、 信用证软条款全部内容:(书135)
① 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
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信用证出现软条款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② 软条款的产生原因:其一是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骗,在信用证中作出一些限
制,减少自己的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样的软条款限制是善意的;其二是少数不法进口商利用出口商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人员经验不足等因素
③ 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其实是买卖双方寻求灵活性的一种表现。
对买方而言,灵活性越高则安全性越高,灵活性和安全性之间是一种正向相关的关系,而对于卖方而言,开证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买方手中的,信用证规定的灵活性越高,则卖方的灵活性就越小,卖方的安全性也就越低。
④ 种类: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凭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条款。 2、 汇票的票据行为:指依据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
① 出票(draw/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
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② 背书(endorsement):持票人或收款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记载有关事项并转
交给背书人的行为。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分为特别背书和空白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限制性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和带有条件的背书。
③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
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3、 追索(向谁、、怎样):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
法定项款的行为。 一、对象:,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 二、追索的过程:
(1)作成拒绝证明。持票人将票据提示后,未获付款或承兑,或无从作承兑或付款的提示时,持票人为了证明其已作提示但未获结果,应请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作成
拒绝证书证明。这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经程序,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即发生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后果。
(2)拒绝事实的通知。持票人在拒绝证明作成后,应自收到被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这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义务。
(3)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依法发出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有人自动偿还,持票人应受领,追索权也因此实现;如果元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便确定具体的追索对象进行追索,追索对象可以是票据上的任意的债务人。
(4)请求偿还。确定追索对象后,持票人可以向其出示票据和拒绝证明,请求对方依法偿还一定的金额。该请求可以通过?也可以采取诉讼外方式。
(5)受领。被追索人如作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同时,将票据、拒绝证明及收款证明交被迫索人,至此追索权的行使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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