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6 05: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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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天津市东丽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东丽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天津市东丽区党政机关区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东丽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丽区教育系统所属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内,是指东丽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区域(不包括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空港物流加工区、泰达西区等市级经济功能区)。区外,是指东丽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区域。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是指根据公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保障普通公务出行,各参改事业单位用于本单位在编在岗事业人员普通公务出行的交通费用。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总额度由教育局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后公务交通支出情况,在节支和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前提下,从严确定。职工个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年

报销额度不得高于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七条 要严格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审核,凡未报经单位批准的公务出行一律不予报销。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报销上限为每天80元。

选择驾驶私家车在东丽区域内出行的,往返不足5公里,不予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总里程超出5公里,实际套档包干报销,各单位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标准: 总里程(公里) 5-10(含) 10-15 15-20 20-25 25-30 30-35 35-40 40以上 报销金额(元)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共同外出执行公务,搭乘其他公务人员私家车出行的不予报销区域内交通费。

发生的过路过桥费、高速费,另行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公务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业务用车或由各单位租用的社会化保障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审核制度,不得

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费用标准,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发放福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审批单、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单、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公共交通票据等凭证资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开支,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要定期对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和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区外公务出行可参照《东丽区党政机关区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驾驶私家车赴区外公务的报销上限为每天80元,其中赴原五县(蓟县、宝坻、宁河、静海、武清)公务的报销上限为每天120元。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各参改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关行政岗位混岗使用或临时借调的事业编制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报销区域内交通费和区域外出行费用。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各参改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在边远单位支教或挂职锻炼的事业编制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属单位(边远单位)参照本办法报销区域内交通费和区域外出行费用。

第十六条 各参改单位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报销总额为上一年度实际公务交通费用总额的93%,不能突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审批单(参考格式)附件2: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单(参考格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jh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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