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第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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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

1矿上井巷

1.1一般规定

1.1.1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1.1.2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1.1.3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1.1.4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1.1.5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1.1.6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1.2 竖井掘进

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1.3天井、溜井掘进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

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1.4井巷支护

1.4.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1.4.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1.4.3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

——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 ——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 1.4.4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86的规定;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1.5井巷维护和报废

1.5.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1.5.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6防坠

1.6.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1.6.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1.6.3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

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2地下开采

2.1一般规定

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2.1.5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2.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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