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校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学习指导及题型

更新时间:2023-09-14 00:21:01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学习指导

第一部分 学习要点

一、课程目的

高等教育法规是针对高等学校教师开设的一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课程。高等教育是我国学制体系中处于最高端的一段学制,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对于我国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引导高等教育的发展,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和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正是规范高等学校运行机制和明晰高等学校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初步了解我国高等学校法律法规的基本现状、具备分析高等学校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知识,明晰高等学校各主体通过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领会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二、课程简介

本教程是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教材系列之一,主要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规基本原理、高等教育制度、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等五部分。第一部分侧重介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后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高等教育制度。包括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国家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这些制度与高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也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至第五部分分别从高等教育的三个重要法律关系主体——学校、教师、学生来介绍我国在上述领域的教育法律关系。这三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利救济制度是本书关注的重点。

三、考试题型及要求

(一)考试题型结构

高等教育法规试卷主要考核目标为理解、综合、运用,各考核目标的比例为理解20%、综合30%、运用50%。

1

试卷中易题、中等难度题、较难题之间的比例为2:5:3。 试卷主要题型:选择题、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二)考试形式与时间

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四、学习指导

原理篇

内容提要

本篇主要介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干预的历史渊源,高等教育拥有优良的自治传统、但是法律的介入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自主权的发挥。第二部分介绍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第三部分介绍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讲 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内容提要

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法律作为国家规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历史的一种创新。本讲通过对高等教育的起源的描述展开,认为法律最初是通过规范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来规范高等教育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逐渐加深。当代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预逐渐普遍化、规范化。可以说,法律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的各个层面。在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历史中,以特许状制度为代表的制度设计赋予高等学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学自治传统的界限如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给高等教育自治和法治提供了具有划时代的智慧启迪。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等。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起源于近代。

学习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2

内容提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因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

在法律责任的分析中,我们以高等学校作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等学校存在着两类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基础。如果以高等学校为中心,探讨其行政法律责任,则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法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时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高等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行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不排除其他非财产责任。高等学校与一般权利主体之间在非教育领域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的规范,其民事责任不具有特殊性,但是,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学生(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高等学校与外部权利主体基于教育服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学习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三讲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内容提要

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是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则是法人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研究的深入。从法学角度来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也是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本讲作为拓展性的研究,通过引进法人治理概念,探索完善高等学校法人中各权利主体在公立高等学校法人中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分析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配置好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举办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权利机制;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政府管理权、公众监督权、投资者

3

权利和利益相关者权利;强化对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

学习重点

本讲为参考阅读。

制度篇

内容提要

本篇介绍我国的主要高等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等。

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内容提要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学业证书的种类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两大类,其中学历证书,俗称“文凭”,它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类。它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其他学业证书是指除学历证书以外的学业证书,它不完全与国家学制中的学历教育相联系。它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和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培训证书,职业技术教育施行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贡献的人员。学位的门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学位类型

4

又可以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学习重点

1、学业证书的概念、种类。 2、学位的概念、等级与门类

第五讲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内容提要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我国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制订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纳入到国家考试管理范畴。

《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并且详细规定了这两类违规现象的界定,提高了处理的可操作性。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加大违规处理力度,规范违规处理程序。

学习重点

1、国家教育考试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六讲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内容提要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职业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jd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