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9 23:41: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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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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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目检验牲疫 0 8 第 1期 20CHI N E I D ARA I NA I SP CT ON AN 0U NTNE

或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则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

行政诉讼的机会,这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审视,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检验检疫机构未告知复验事项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此时诉讼时效为 3个月;之 .反 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延长至 2年。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仅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 从仅

和申请期限作为抗辨的理由,使检验检疫机构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在检验检疫证单中标注复验申请的有关事项和期限,检验检疫证单在告知对外贸易有关各方检验结果的

知的义务,便使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于可诉状态的时间大大延长,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变得不稳定,行政纠纷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可能,产生了对行政机关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本质上说,申请复验权和提起诉讼权一样 .是一种当事人也寻求救济的手段,况且如前所述,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复验的权利或未在 1 5日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则丧失了进一步的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最终的司法救济即一

同时,也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验,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是 关于标注的范围和内容,笔者建议,凡是具备检验结果内容的证单都应该标注,而不仅限于不合格证单,因为针对个合格的检验结果,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也有可能持有异议。标注的内容应简明扼要,明向何处申请复验、注申请的主体、申请的法定期限等内容即可

解读口李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12号令,食 0《品标识管理规定》于 2 0将 0 8年 9月 1一

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原规定无论从政策管理的理念上还是法规适用的范围上 .都难

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且由 于过去体制上存在一些原因,检、质商

日起正式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

食品标识及《品标识管理食

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品标识管理规定》食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食品对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

规定》订的原因修

食品标识是生产商向消费者介

绍食品成分、特点、厂名、用方法等使的简要说明,是消费者选择、食用食品的依据。按照《品标识管理规定》食总

检、生、卫工商都曾制定过内部标识管理的规章制度 .法规的施行上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二、读新法规修订的内容解

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 (含分装 )销售的食品。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装者、示说明、分警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

则第三条的规定:品标识是指粘贴、食 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以用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品量、商食用或者使用方法、产者或者销售者生等相关信息的文字、号、字、案符数图

新法规对原《处食品标签违法查行为的规定》的主要部分进行的类划。 除附.#,分为总则 ( ̄ f J t-规定了引用法规,适用对象、理机构 )食品标注内管,

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我国原有食品标识管理主要依据的是 1 9 9 5年 6月2日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 0查

容、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四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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