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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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 铁运[1995]70号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道部1995年5月15日铁运[1995]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则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3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领导,配备专人负责。各有关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实施,开展技术业务教育。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精神;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加固方法等方面,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第4条 本规则附件、附录与本规则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件一,为铁道部明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试运方案以及与货物装载加固有关的文电及补充规定。

第5条 托运人托运本规则(含附件一)未列货物时,应向铁路提供货物的重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以及装载加固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6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及装置(货物转向架除外),应由铁路会同托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分局管内试运的,由分局批准;路局管内试运的,由路局批准;出局试运的,由铁道部批准。要求试运的项目,需经铁路认可的科研单位或专门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及技术评价报告。试运工作要精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押运或跟踪监测。试运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试运总结报告。

第7条 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规格、数量、质量须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

第8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9条 本规则条文、附件、附录,补充、修改时,除以文电形式发布外,将在《铁路货物运输专刊》上予以公布。附件一的补充、修改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章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

第10条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车地板上,不超载、偏载,不集重、偏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装载货物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

车使用限制表(见表2-1)及有关规定。定检不过期表2-1货车使用限制表顺 号货物名称限制条件车种棚 车敞 车底开门车有端侧板平车无端侧板平车侧板平车有端板无铁地板平车备 注1散装的煤、灰、焦炭、砂、石、土、矿、石、砖××××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在使用挡板或荆(竹)笆作围档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煤、灰、砂、石、土、砖2金属块×××3空铁桶××××应加固并外罩绳网4长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支柱槽距小于1.6米的平车,允许装不小于2.3米的木材。5集装箱×××1吨集装箱可装棚车6超长货物××××7集重货物×××8超限货物×××9钢 轨×××10组成的机动车辆××××组成的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及小型车辆可使用棚车,在到站有起重能力时,可使用敞车11原 木×按零担办理者除外 注:×——不准使用的车种。

第11条 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录一)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三)。货物装载的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车增载应遵守下列规定:1.标记载重60吨的C 62A、C 62A(N)型敞车允许增载2吨2.使用60吨平车装运军运特殊货物,允许增载10%。3.国际联运的中、朝、越铁路货车,以标记载重量加5%为货车容许载重量。4.货车上涂打有禁增标记的不准增载。

第12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锁铁卡死。货物突出车端装载时,突出端宽度等于、小于

车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大于车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13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一致。袋装货物扎口应朝向内侧。对超出端侧板高度的货件,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加固。

第14条 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地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位移时,横向位移不得超过100毫米,超过时,应采取配重措施;纵向位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

第15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一般不得超过2000毫米,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否则应限速运行(见表2—2)。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分局请示,分局以电报批示,跨分局(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分局和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37条的规定。重车重心高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表2-2重心高度区间限速通过侧向道岔限速2001~2400毫米50公里/小时15公里/小时2401~2800毫米40公里/小时15公里/小时2801~3000毫米30公里/小时15公里/小时。

第16条 使用加固线(镀锌铁线、钢丝绳等)拉平加固货物的一般要求:1.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应在货物重心高度相等处。2.固线牵拉形状应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下压式捆绑或反又字下压式捆绑。3.加固线与车地板的夹角,一般应接近45°;如加固线主要用于防止货物水平移动时,其夹角应适当减少;如主要用于防止货物倾覆时,其角度应适当增大。4.多股镀锌铁线牵拉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5.用钢丝绳牵拉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抗拉强度应一致。6.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17条 苫盖篷布或加固货物时,所用绳子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毫米,绳子应使用绳卡。篷布不能作为加固材料。苫盖的篷布,要求绳索齐全,质量良好,接缝处应顺向(按运行最远方向)压紧;捆绑牢固,不得遮盖车号、车牌和手闸。

第18条 笨重零担货物装载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1.笨零车装车站应严格控制货物的受理条件。2.依照货物的形状、重量、尺寸、包装性质、运输要条件制定合理均衡的配载计划,确定装载加固方案,填制“笨零货车装载加固示意图”(格式见图2—1),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附于货票封套内。3.各分卸站卸后整理或加装自站货物应保证全车货物符合本规则第10条的规定,并按上项要求填制“笨零货车加装整理示意图”。整车货物轻重配装时,应根据货物形状、重量及重心位置进行加固。

第19条 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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