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制史资料-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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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高频考点)

★考点:《大清会典》, 2011-41

(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在法律制度方面,清初统治者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以代表汉族法制的明朝法律为蓝本,另一方面又根据时代需要勘酌吸收满族固有的习惯法,开创新一代法制。

(二)主要立法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也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1.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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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几乎每个中央行政部门都编有则例,各部所管辖的

2.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在对待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问题上,清政府一贯采取怀柔和拉拢的政策。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由于民族事务繁杂,清政府还专门设置了理藩院,作为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理藩院下设理刑司,受理各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二、刑事立法

★考点:发遣, 2013-42

(一)发遣

发遣是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遣送到边疆耕种土地或给驻防八旗官兵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朝发遣的,只限军官和军人,而且永远不得回原籍。清代发遣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在清代,发遣与充军相似,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

(二)死刑制度

依《大清律》规定,死刑分两类:斩、绞立决(一经死刑核准,决不待时)与斩、绞监候(判决后,等待秋审再行决断)。

(三)维护满族特权的刑事法律内容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清朝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

2.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乾隆年间定例:“凡旗人殴死有服卑幼,罪应杖流折枷者,除依律定拟外,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为了防止旗地旗产散失而削弱清王朝的统治基础,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

(四)文字狱

所谓的文字狱,是指由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它以思想言论和文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打击异端邪说。这是传统“造妖书妖言罪”的扩大化,是用法律手段推行思想专制的典型表现。清朝大兴文字狱,历史上罕见,清朝并未制定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绝大多数都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来族。

三、民事立法

★考点: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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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主体的变化

1.废除匠籍(手工业工人)制度。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2.雇工人地位有所改善。自乾隆末年雇工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获了解放。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二)债权制度的发展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卖契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并规定乾隆十八年以前的契约,如若未注明是否可以回赎,三十年内的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原业主交付一交“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三十年以上的,虽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

2.明确典当回赎年限。十年。若约定年限超过十年的话,即认定为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关于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宋元以来的法律均无规定。清乾隆定例则有详细规定:出典的房屋失为烧毁,在年限未满的情况下由双方出价一半合伙起造,典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业主仍以原典价取赎。

(三)继承制度

清代承袭明朝的同时,在继承制度上也有了一些发展,主要表现为:

1.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为嫡长子继承。

2.规定独子兼祧制度

一子可以继承两房的秋火和财产。独子兼祧为清代在继承制度上的一种创制,有利于两房的延续。

3.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

清代在财产继承上,首先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无论家长遗嘱分配是否公允,子孙必须遵从,不得表示异议。只有当家长生前没有立遗嘱时,才实行“诸子均分”的析产制度。

四、经济立法

(一)颁布“禁海令”与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

起初,海禁的目的是镇压沿海抗清力量。

(二)压制私人商业发展的专卖制度

基于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清廷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打击和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一是广设钞关,重征商税,二是以严刑峻法推行禁榷制度,对盐、茶、矾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对盐、茶、矾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五、司法制度

★考点:刑部, 2012-41

(一)中央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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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其中,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有“刑名总汇”之称。大理寺。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置理蕃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依清代律例,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另外,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清代律例严格禁止“越诉”行为。案件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但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清代承袭明代制度,实行审判回避,凡主审官吏若与诉讼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均应移交回避,违者笞四十。

(三)秋审制度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以待下次秋审。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课堂练习】

一、单选题

1.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2004]

A.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2.最早规定“奸党罪”的法典是()。[2006]

A.唐律

B.宋刑统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3.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罪名的确定都是比照律典正文中的()。[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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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谋反

B.谋叛

C.谋大逆

D.大不敬

4.“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此规定针对的中国古代法律是()。[2007]

A.唐律

B.大明律

C.大诰

D.大清律例

5.清朝创立的刑罚是()。[2007]

A.发遣

B.充军

C.加役流

D.刺配

【答案与解析】:

1.【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中央主管宗教审判的司法机关。

【答案】C。

【解析】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大宗正府为中央审判机关,主管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又是最高审判机关,主管除蒙古贵族、僧侣、军官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审理、冤疑案的复审以及死刑复核、录囚等事务。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只有宣政院方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宣政院的设立,反映了佛教在元朝的崇高地位和刑罚适用上僧俗间的极端不平等。因此本题应选C项。

2.【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奸党罪。

【答案】C。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皇权和“重典治吏”,首创了奸党罪,并载入《大明律》。《大明律》专章规定了奸党罪,以防臣下结党营私,侵犯皇权。奸党罪为明朝以前各朝所无。奸党罪的创设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清朝继续沿用该罪名。因此应选C项。

3.【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文字狱。

【答案】C。

【解析】清朝虽然未曾制定一条语言文字犯罪的条例,但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论罪,但也有少数以“谋反”论罪的。因此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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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大诰》。

【答案】C。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法外遗奸”,特亲自制定并颁布了刑事特别法——《大诰》,其基本内容都是重刑,或者法外酷刑。为了强制推行《大诰》,明初科举考试要考《大诰》,并规定,凡是持《大诰》的人犯罪的,依据《大明律》减一等处刑,凡是没有《大诰》的人犯罪的,依据《大明律》加一等处刑。结果造成讲读《大诰》之风日盛。因此应选C 项。

5.【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朝创立的刑罚。

【答案】A。

【解析】发遣刑是清朝创立的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所谓发遣,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其刑等重于充军刑。清末沈家本修律,发遣刑自此退出历史舞台。B项,充军刑始创于宋朝,明朝时被广泛适用,不选;C项,加役流为唐太宗首创,不选;D项,刺配刑为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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