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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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1、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发生“现金折扣”时,销货方税前扣除有何凭证要求?

现金折扣是指在赊销方式下,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价格折扣。其本质上是销货方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是一种融资行为.其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15E.O.M。

发生“现金折扣”时,销货方会计上借记“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凭“现金折扣协议(告示)”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以折扣后的净值入帐。

2、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8000元、售价10000元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应视同销售行为。对此捐赠行为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管理上视作为两个行为:对外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和对外公益性捐赠行为。

其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 9700 贷:产成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反映在本年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增加为9700元。

其所得税处理:

一方面增加“应税收入” 10000元,年报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相应栏次;另一方面增加“扣除项目—视同销售成本”8000元,年报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相应栏次。

3、商家出售购物卡时能否确认收入实现?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精神,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收到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作往来账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4、企业持有股票拟作长期投资(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那么该股息、红利是否作免税收入处理?

股息与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但是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投机成分,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期间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照章计征所得税。

为此,尽管企业购买股票拟作长期投资,但是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仍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继续持有股票确实超过12个月的,允许此前已计征所得税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5、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退还给股东,股东将款项捐赠给企业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减资弥补亏损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6、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

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7、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8、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

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业工资工薪总额。

9、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10、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11、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暂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2、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按照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作为经营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企业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出差而发生发的差旅费补贴,企业可按照内部规定制度标准,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差旅费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与出差无直接关系的补贴,仍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在税前扣除。

14、以前年度企业计提应付福利费时,贷记“应付福利费”,借记费用,记入当期损益,但有很大部分费用在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了纳税调增。那么2007年底“应付福利费”余额所对应的费用并没有完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应改变应付福利费的用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中。请问应多少金额计入当期所得额?

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在会计核算中将其作为一项负债。现改变职工福利费用途的,相当于“确实无

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额计入“其他收入”中,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

1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企业当年度动用了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是否也受此条款规定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不应该计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之内,对动用完以前年度的余额后,再由本年度计提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数,才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限制。

16、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在实际执行中,如何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的当年度统一调

整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如果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以未取得发票部分的金额调低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相应调整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17、租入厂房发生了装修费,2010年终止了租赁合同,那么2010年底前发生的未摊完的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计入2010年度的费用?

租入厂房的装修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年度摊销。终止租赁合同后,允许未摊完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在税前扣除。

18、企业的典当行为发生相关支出如何计算扣除?例如企业因资金短缺,将自有资产典当给典当行,筹得一笔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赎回,其间的差额可不可以视作企业借款利息?

企业的典当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发生的费用主要是企业借款利息,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9、集团公司对下属各法人公司资金采取“统借统还”业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按合理的办法进行分摊并税前扣除?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

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

20、企业既有自有资金又有银行贷款,若该企业将一部分资金(分不清自有资金还是银行贷款)滚动出借给其关联企业,是否必须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若无息出借,那么该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1、企业暂估入帐的材料能否税前扣除?最迟应在什么时候取得发票?

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22、企业购入的字画等艺术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购入字画等艺术品比照购入投资资产行为,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价格。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3、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亏损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是否允许全额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全额列支。

24、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管理上有什么区别? 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中。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企业必须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5、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么,相应地,承租人是否可在支付租金的当期列支租金支出?还是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租期内分期摊销?

根据《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承租人不可以在支付租金的当期一次性列支租金费用,应该在租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已发生实际支出后,才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相应的租期内分期摊销扣除。

26、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在纳税年度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如果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实际支付的,可认定为2010年度内实际支付。

27、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里的特殊工种职工指哪些人?

根据《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现场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28、 “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29、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如某公司在2011年1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10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

所得额,那么2009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也可以在2010年度调整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30、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企业委托银行对外借款,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利息通过银行收付,利息高于10%部分,借款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委托银行对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1、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是否需要资本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32、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可按照个人向银行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

3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是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没有明确性质类似于税收滞纳金的其他政府机关的处罚能否税前扣除?如海关滞报金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国家的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支出,属于因违法或违规被处罚的支出。因此,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罚金,如海关滞报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34、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并在税前扣除?某企业2009年前一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不得结转到以后查帐征收年度税前扣除。

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允许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35、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而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可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36、“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例如,一家软件企业获得超3%返还的增值税款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将80万资金用于研究开发,30万资金用于日常管理,问超3%返还的增值税款款40万元中有多少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只有明确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通过财务会计核算或台帐管理来反映。

37、软件企业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所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能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38、福利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废旧物质经营企业取得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以及各类政府补贴、出口退税奖励资金、减能减排奖励费、技改补助、出口贴息、用工补贴等是否都属于不征税收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执行。

3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度中间开业,不满12个月的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要换算计算是否超过30万元?

不换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实际实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来确定是否超过30万元。

40、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往往滞后于起始获利年度,请问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往往滞后于起始获利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企业只能在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后的剩余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而以前年度视同放弃优惠享受。

41、企业同时从事“农、林、牧、渔”行业和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税优惠如何确认?

农产品的种植、农产品粗加工的所得税优惠都是项目优惠,而不是环节优惠。“对农产品的种植”的所得税优惠是对农产品的种植项目所得予以税收鼓励,“对农产品粗加工”的所得税优惠是对农产品粗加工项目所得予以税收鼓励。在税收优惠上,首先要确认收入类

型,是产品收入还是加工收入,来分清企业从事具体的项目,并执行相关的税收优惠。

42、财税[2006]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条优惠政策目前是否继续适用?

财税[2006]88号文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属于过渡性优惠政策,自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贯彻实施时,已停止执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43、企业购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包含在专用设备投资额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精神,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

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44、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工作中,往往是整体搬迁、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那么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房屋建筑物被拆除,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在财务处理上均反映为营业外支出。请问:这些营业外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

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118号又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和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也暂

不确认费用损失在发生的当年度税前扣除(包括出售、变卖、报废等损失),统一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第六年内收入与费用损失一并清算。

因此,上述营业外支出,允许在规划搬迁年度后第六年申报扣除。

45、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明确,核定征收企业的计算依据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请问收入总额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计税依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包括营业外收入。

4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请问:核定征收的企业从被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要并计收入纳税?还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之外,其余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根据上述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从被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参与核定征收企业的计税依据应税收入额的计算,在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in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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