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远程教育《税收筹划》作业

更新时间:2023-10-16 14: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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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税收筹划》

1.简答题(每题20分,共80分)。

(1)请归纳分析税收筹划方法的一般步骤? 答:(一)掌握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筹划意图 1.掌握纳税人的情况

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对风险的态度、纳税历史等。

2.筹划意图

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利益与亲人利益 3.取得和纳税人筹划相关的资料

对相关财税政策和法规进行梳理、整理和归类 (二)进行企业纳税评估与剖析

纳税筹划前,对筹划企业进行全面纳税评估非常必要,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了解企业的内控制度、涉税会计处理、税种、近两年纳税情况分析、纳税失误和症结、税收违法记录、税企关系等。

(三)进行筹划、形成方案并实施 1.选择节税方法 2.进行可行性分析 3.计算各方案的应纳税额 4.分析影响因素 5.选择并实施方案

6.进行方案实施跟踪和绩效评价

在纳税筹划实施过程中,筹划企业要尽量与税务机构充分沟通和交流,实现税企协调;如果导致税企纠纷,筹划企业应该进一步对筹划方案进行评估,合理方案要据理力争,不合法的筹划方案要放弃。

(2)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筹划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对销项税额的筹划关键在于销售额。对销售额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注意价外收费

价外收费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征收增值税。 比如,在带包装物销售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且包装物押金应单独核算。

2)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

采取合法的价格折扣销售方式,只要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按折扣后计算应税销售额,而采用实物折扣销售方式,则不能扣减折扣额,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3)把好自产自用关

自产自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项目的,自产自用环节免纳增值税。因此,尽可能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可减少或延缓对外销售,达到节税或缓税的目的。

4)及时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价款和增值税额,

应及时从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中抵扣,避免无谓的纳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额交纳有何特点?

答: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收加工费、代垫辅料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承担的只是代收代缴的义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已税消费品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

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难点——材料成本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但是包含采购材料的运输费(也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采购过程中的

其他杂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等。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可抵扣该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收的消费税。 如果将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4)结合当前情况分析房产税的政策特点,提出房产税的筹划思路?

2.案例分析(20分)

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加工贸易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5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9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请你分析该案例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差异和优缺点。

答: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16)=6(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

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900×(17%-13%)-40=36-20=16(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17%-13%)=20(万元)

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900×13%-500×13%=52(万元)

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企业应缴纳增值税6万元。 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6万元。

1)若上例中的出口销售价格改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

应纳税额=600×(17%-13%)-500×(17%-13%)-10=-6(万)免抵退税=600×13%-500×13%=13(万)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6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6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2)若上例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5%,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

应纳税额=900×(17%-15%)-500×(17%-15%)-10=-2(万)免抵退税=900×15%-500×15%=60(万)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2万元。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3)若上例中的消耗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应纳税额=900×(17%-13%)-500×(17%-13%)-20=-4(万)免抵退税=900×13%-500×13%=52(万)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4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4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i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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