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笔记(一到八章、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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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笔记

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本线索

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和近代以来三个历史时期,相对应的形成了自然政治观、神学政治观和权利政治观三个发展阶段。 1. 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2. 古罗马时期:斯多葛派(波利比阿与西塞罗)、罗马法学

3. 中世纪时期:神权与王权的斗争、奥古斯丁、阿奎那、反教权思想 4. 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布丹、宗教改革思想 5. 资产阶级革命前夜:格劳修斯、斯宾诺莎 6.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霍布斯、洛克);法国启蒙运动(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独立运动(潘恩、杰斐逊、汉密尔顿)

第一章 古希腊政治思想

城邦:城邦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形式,小国寡民,是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法律之下分享权利和义务的政治团体(城邦狭小,政治权威与公民的关系式直接可见的) 奴隶

城邦组成 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妇女和自由的外邦人) 自由公民(父母双方都是希腊自由人的男子) 主体多元化(邻里的政治格局) 城邦政治多元化

城邦政治制度的多元化(君主、僭主、贵族、寡头、平民政体)

希腊政治思想的特点:

1、自然政治观与整体主义价值观。【城邦是由各种自然的社会组织(家庭、部落和村社等)自然进化的产物,不是个人的集合体,更不是起源于社会契约。城邦是一个有机的共同体,个人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个人的价值依存于城邦。这种自然政治观决定论希腊政治思想的整体主义价值观的特征。】 2、理性的政治思考与近于科学的研究方法。

古代其他地区政治现象笼罩在宗教的迷雾中,在希腊,公民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并通过他们的民主制度和法律规范了政治权力,实现了政治生活的理性化。在政治学领域,将宗教与政治学分开。 3、特定的研究主题和范围。

在古希腊,所谓的政治学就是关于城邦的学问和技术,包括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职能等一般认识,以及关于如何组织和管理城邦的观点和主张。 4、公民的政治视角。

古希腊政治学家都是站在公民的视角认识政治现象,站在公民的立场上阐述政治见解。

柏拉图(前427-347、雅典)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有系统的政治学著作传世的思想家,其整体主义价值观和乌托邦传统对后世有重大影响,代表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一、国家的理念和正义的国家 理念论是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基础,在柏拉图那里,理念是现实世界的原型、范式、本原、唯一的真是存在。他认为要掌握国家的知识就必须掌握国家的理念。

1、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起初,人们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就需要有农民、木人、各类工匠等,后来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逐渐出现商人。城邦逐渐扩充,就需要有军人?所以国家是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产生的,或者说社会分工是国家的基础。

2、政治哲学是对国家理念的认识和把握,在柏氏看来,国家的理念就是合乎正义或体现至高善的国家,即理想国。理想国有两个特点,一方面整体主义精神贯穿其中,要求个人完全融入社会整体;一方面正义

集中体现于社会分工。

在柏拉图《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首先从探讨个人的正义开始,继而转向对城邦正义的探讨,论证了合乎正义的城邦的基本原则,描绘了城邦的基本结构和城邦生活。在柏拉图那里,所谓正义的城邦即理想国贯穿着整体主义精神。它追求城邦整体的和谐、统一和强盛,为此它要求个人完全消融于社会整体中,无条件地为城邦服务,为城邦献身。这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整体主义思想传统的源头。

城邦的正义集中体现在社会分工上,社会分工是城邦产生的原因和动力,也是理想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突出特征。柏拉图的理想国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国家应该有“统治”、“保卫”和“生产”三种职能,相应地,国家也应该分为三个等级,即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等级。柏拉图认为只要这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分工互助,国家就实现了正义。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是后来一系列理想国中的第一个,这种政治学说中理想国家与现实国家的对立,开创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乌托邦主义的传统。

统治者(哲学家)—理性

理想国组成 辅助者(军人)—激情 一个城邦应该由哲学家领导军人统治生产者。这是城邦 生产者等级(奴隶)—欲望 最理想的秩序。 二、哲学家治国思想(哲学王)

他指出:人的品性是政治的基础,而人的堕落是政治败坏的根源。他把哲学家置于社会等级结构的顶端,垄断全部权力,他的改造现实国家和实现理想国家的希望也正寄托于此,把这当作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只有哲学家才具有“知识”,它是对理念的把握,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其他人的知识知识“意见”而已。也就是说,只有哲学家才达到了对于国家理念的认识,才知道理想国家应怎样组织、治理。只有哲学家才具有超高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 哲学家治国要做到:

(1)维护社会分工制度,防止不同等级的人僭越。

(2)在哲学家和军人之间废除私有财产和家庭,实行共产公妻制度。 (3)对公民(哲学家和军人)进行正确的教育

局限性:①忽视法治,重视人治。认为法律有缺陷,而哲学家没有。②具有文化专制主义精神 三、政体思想

哲学家执政的贤人政体是最好的,但现实中往往不存在,因为血统的混杂和统治者生育子女上的失误会导致贤人政体蜕变,即政体下统治者和公民的品格和心灵发生变化将导致政体的嬗变,就会产生现实政治中的各种不当政体,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一个比一个差。柏氏尤为反感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他指出平民政体下人们崇尚自由和平等,结果导致自由泛滥,平等走向极端,人们为所欲为,漠视法律,最终导致极端的奴役;在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下独裁者夺得权力建立起专制统治,成为僭主,完全不具备节制的美德,而是无法无天。后来柏氏又初步提出了以统治者人数和政体好坏为标准划分六种政体的方法。

哲学家执政——“贤人政治”——智慧 荣誉政体—荣誉 寡头政体—财富

①《理想国》政体分类 平民政体—自由(平民政体自由泛滥,平等走向极端,就会演变为僭主政体) 僭主政体—专制 王制

一个人统治 ②《政治家篇》 僭主制 少数人贵族制(贤人政治) 寡头制

多数人共和制 平民制

没有哲学家的条件下,他肯定法律的价值,根据统治者是否守法:守法政体(王制、贤人政治、民主政治) 不守法政体(民主政治、寡头政治、僭主政治)

③《法律篇》——设计第二等好国家公民:从事政治活动、掌握政权

混合政体 工匠与商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没有政治权利 奴隶:从事农业劳动

简评理想国:《理想国》是柏拉图早年政治思想的代表作。是他为即将衰亡的奴隶制国家构设的一种理想国度。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所能的原则是其立国的基础。劳动是人们的第一需要,柏拉图称它为“正义的城邦”。[2]他把这个国家的个人依其天性分为三个等级分明的阶级:统治者、军人、劳动者,人们都必须严格履行其天赋的职能,绝不可相互替代。全社会统治阶级中实行“共产”制度,使他们以国家利益为至上利益,过一种简朴的禁欲主义生活。因为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而整个国家里不应有“我的”和“非我的”之分。并且要确立哲学家对国家的最高统治,即“哲学王”。因为他们拥有最高的知识,具有洞悉事物的本原,把握至善的能力。当然哲学王治理国家是不需要法律的。在哲学王的知识统治下,整个国家呈现出一种划多为一的特点,实行共产公妻共子制,没有了家庭和私有制,消除了法律的权威性,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和分工制。教育是治国的第一要务,通过教育使不同等级的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总之,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以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等级森严,冷酷无情的独裁的人治国家,他把维护奴隶主利益的狭隘主张夸大为维护整个城邦利益的普遍原他所谓的理想国也只能成为一种无法实现的幻想。

亚里士多德(前384—332、马其顿人)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学术成就的集大成者,也是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代表作如《政治学》、《伦理学》,其城邦政体的研究可以视为比较政治研究的最早尝试,通过对城邦政治的总结性研究和升华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理论遗产,而且他虽然尚未超出古希腊整体主义传统但已经体现出了某些个人主义的因素,为民主和法治作了强有力的辩护,无疑成为西方开放、进步和理性主义政治传统的先驱。 一、政治学研究对象和方法

1、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科学都为实现某种善,而政治学是研究人和城邦“至善”的科学。研究个人的“善”归于伦理学,政治学研究的是城邦的善,所以政治学研究的对象时城邦。

2、他运用历史和经验的方法,队158个城邦进行调查,采用溯源法和分析城邦要素的方法进行研究。

二、城邦的起源和目的

1)亚里士多德在探讨城邦起源时,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他认为人按本性的要求必须过城邦生活,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人的本性才能够实现。 2)在与家庭和村社的比较中,城邦的本质显现出来。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因为人类生活可在城邦范围内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人的善业在城邦中得以完成。虽然家庭和村社都以善为目的,但城邦的目的是在“至善”,是公民“优良的生活”。

3)亚里士多德指出,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有权参加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的人们才是真正的公民,而城邦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即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人才是公民,只有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才是城邦。亚里士多德一再强调城邦与家庭及东方君主制国家的不同,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城邦政治家的权威是对自由人的治理,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嘱托的权威。 三、政体分类

政府宗旨(城邦利益:君主、贵族、共和——正宗;自己利益:僭主、寡头、平民——变态) 区分标准

掌权人数多少(一人、少数、多数人) 四、对理想城邦的设计 对柏拉图整体主义的扬弃

把研究重心转向现实城邦的经验的和历史性的描述与分析。

(一)温和的整体主义

承认整体主义,但保留个人独立与自由的因素 (二)批判柏拉图

●理想虚空(城邦像家庭、缺失个人的“整体幸福”)

●违背人性(自爱可贵、公有制难成功、没有个人利益范围) (三)近代个人主义的源头

●有限度承认个人利益、权利与价值 ●冲淡和稀释整体主义 民主与法治思想 (一)民主的依据 ●集体智慧优 ●“集体性能”强

●公民参与利于城邦稳定 (二)理想的民主政治 ●中庸原则 ●混合政体

●以中产阶级为基础 (三)法治的两层内涵

●已成立法律获得普遍服从:有法必依 ●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是良法:有法可依

(四)法治的优越性

●法律由多数人制定,体现多数人智慧 ●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 五、对西方政治思想的贡献

一、他是政治学的开创者。他第一次使政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从而为政治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他确定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范围、目的和研究方法,同时对政治学的基本问题和概念、范畴进行了系统研究,是政治学的开山鼻祖。

二、古希腊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他虽然没有超出古希腊整体主义传统,但是他否定了柏拉图的极端整体主义精神,在整体主义的框架内渗入了某些个人主义因素。他也批判了年龄台关于少数优秀的哲学家治国的主张和反对法治主张人治的思想,为民主和法治作出了有力的辩护,因而成为西方较为开放、进步和理性主义政治传统的先驱。

第二章 希腊化时期和古代罗马政治思想

斯多葛派(奠基人:芝诺,前336—264) 一、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源于其自然哲学。这一派的哲学将自然的过程看作一种受铁的必然性支配的过程。“逻各斯”“理性”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将万物都置于其不可抗拒的力量之下。宇宙是一个绝对的统一整体,而人是其组成部分,是一个小宇宙。每个人的理性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这个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

影响: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中世纪基督教政治学说和近代的自然法学说都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从总体上是积极的,它为政治学提供了一种权利思维方式。各派政治学家以自然法为武器,批判现存社会政治制度的弊病,推动社会的改革,倡导新的政治原则。自然法成为政治理论进步的有力杠杆。

奥古斯丁双城论(354—430年,罗马帝国北非行省)教父学最高权威,代表作《上帝之城》,以《圣经》为基本依据,从神学角度研究国家,从人与上帝关系角度考察人和国家,在神学的框架内阐述了一套政治

哲学,从理论上总结了基督教政治价值观,奠定了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基础。

他把世界区分为“上帝之城”(天上之城)和“世人之城”(地上之城),他认为两个城的分野源于天使的反叛,直接起因则是亚当的堕落。它们分别是圣者与不义者之城,是注定要得救者与注定会受惩罚者之城。地上之城为自己自豪,天上之城为主自豪。实质上,两个城的区分是依据基督教伦理对人的区分。依照奥古斯丁的理论,两个城在现实社会是混合在一起的。上帝之城是由注定得救的基督徒组成的,其余的人则构成世人之城。到末日审判的时候,两座城才彻底分开。上帝之城是最高的善,是永久和完美的和平,人们在其中享受永生的幸福。要想被上帝选中,进入上帝之城,就要尽力行善。而世人之城的人们无论多么富足,他们仍是悲惨的,注定被上帝所摈弃,永远遭受魔鬼统治的痛苦。在区分“上帝之城”与“世人之城”的基础上,奥古斯丁阐述了他关于国家与教会的思想。他并不认为“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可以等同于人间任何一种社会组织。不过,上帝之城至少可以由教会来代表,世人之城可以由异教国家来代表。两个城的成员在最高的爱上相互对立,但对于许多较低等级和中介的善,他们的爱是共同的。这使两个城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领域可以达成一致。这样就构成了共同体的一套价值体系,社会正是这个共享的中间价值领域。与世俗国家相比,奥古斯丁赋予教会以更高的地位。

意义:奥古斯丁依据双城论所提出的教会与国家关系的主张,成为中世纪教会的官方信条,对中世纪的政教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奥古斯丁本人也因此在基督教会内享有巨大的声望。

第三章中世纪西欧政治思想

一、简述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 特征: ☉依附于基督教神学而存在

☉国家角色一降再降(世俗国家观念淡薄,教会控制了人们生活最重要的部分)

☉关注点由公共权力转向私人契约☉政治理论的荒原,没有形成独立系统的理论形式 形成的原因:P73

(1)5-10世纪的西欧,由于基督教成为重要的政治力量,由于教会的神职人员在一个相当的历史时内是唯一受过教育的人,整个文化领域都被他们掌控,因此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中,表现出万流归宗的特征。 (2)5-10世纪的西欧,政治发展水平极低,政治权力和政治机构的社会控制功能几乎被降到文明社会的最低限度。而基督教的统治又进一步降低了国家的作用。

(3)入住西欧的日耳曼人没有公共权力观念,也没有能力建立系统的权力组织以实现对国家的控制。中世纪盛行的封建主义以“封地”的分封和占有为基础,它在国王与臣民间建立起以相互忠诚和互相保护这一双重承诺为前提的个人之间的联系,它以契约为保障,从而把国家权力化作私人性质的忠诚与保护关系,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由于这个时期整个文化发展水平的低下,所以政治思想没有形成独立系统的理论形式。这个时期在政治思想方面有许多创新,但没有升华为理论形态。 二、中世纪西欧的政教关系

1、政教关系:政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利体系,植根于基督教的信仰,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人被理解为二重性的,分成灵与肉两个方面,所以人的生活也是二重性的,即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或者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因此社会组织也是二元的,即教会和国家,社会权力体系——教权(精神权力:追求神权政治,使王权成为其附庸,为其服务)、王权(世俗权力:企图掌握最高俗权与教权,使教会成为政府控制的一个部门)

2、教权和王权斗争中教权派的政治思想

尼古拉一世:积极主张实现奥古斯丁的思想,反对国家干预教会失误,竭力维护教会的独立,提出教权至上的主张。 亨利四世:罗马天主教是由耶稣的第一个门徒彼得创立的,教皇是彼得的继承人,其权力直接来源与上帝。 格里高利:教皇的权力是太阳,皇帝的权力是月亮,月亮的光来自于太阳,皇帝的权力来自于教皇,这是有名的“日月论”

英诺森三世:认为教会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不受世俗权力的干扰

卜尼法斯八世:“两剑论”,耶稣把两把剑交给教会(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教会把世俗权力这把剑交给了皇帝。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意大利)中世纪神学理论的最高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阿奎那建立的系统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被教会奉为圣人,代表作《神学大全》是一部经院哲学的百科全书。他承认了理性和自然法,使古希腊时期萌发出的政治学说得以延续下去并最终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传统。 一、信仰和理性

对《圣经》绝对信仰是他研究一切问题基础。他认为信仰高于理性。为适应形势需要,调整宗教和哲学、理性与信仰的矛盾,他给予理性和经验一定的地位。

阿奎那将人看作是理性的动物,有自然的和感性的欲求,有过善良的道德生活的欲求和倾向,理性所欲求的最高目的是达到最高的“善”,他又将人和人的理性看作是上帝的创造物,认为人的道德活动不过是上帝刻在人心上的自然律和自然命令。理性达到最高的目的是“善”,也就是上帝。理性只能认识上帝的存在,只有靠对上帝的信仰和爱,才能认识上帝的本质。

二、国家起源和目的以及作用

阿奎那的国家理论主要表现在对国家起源和目的的论述上.在国家起源问题上,阿奎那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天然是个社会的或政治的动物”。人的生活需要分工互助,因此,人在本性上注定要过集体的和社会的生活.但是,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为了把人们团结在一起,维护共同的幸福,社会就需要共同的治理原则,公共的控制机构,即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构.在这里,阿奎那承认了世俗国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国家目的的问题上,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在他看来,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而幸福生活是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的生活.阿奎那提出,道德的社会生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社会必须融洽无间,团结一致;二是这种团结起来的社会必须以行善为目标;三是必须保证过有道德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丰裕的物质条件.

对国家的作用,阿奎那从三个方面作了论证.他认为,既然人需要过合群的生活,就需要有管理人群的国家权力.这是因为:一是人们需要一个指导者.共同生活的人群只有在正确的指导下,才能找到达到目标的手段和捷径.国家权力就起这种指导者的作用.二是照顾公共幸福的需要.人们既然过社会生活,就产生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团结的纽带.为了过好社会生活,就必须有人照顾公共福利.国家权力就是为此而设立的.三是社会需要某种控制力量.任何统一体都需要控制力量,否则便无法统一行动.如同人体受大脑支配,宇宙受上帝支配一样,社会共同体也需要受国家政治权力的支配.

第四章16世纪西欧政治思想

马基雅维利(1469—1527 意大利)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奠基人之一,摆脱了宗教和道德的束缚而从人和人的经验出发认识政治,注重现实,在西方最早把政治的实质看作权力问题,重视国家、法律、权术,为近代西方政治学奠定了基本原则,代表作《君主论》、《论李维》。 从历史和现实经验研究政治问题,是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出发点 (一)权力政治观

●人性恶(因为一旦有了适宜的机会,人心自然就会堕落)

●国家产生根源(人类追求权力和财富,欲望无止境造成残杀的局面,人们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而联合起来,选择队伍里最有力、最勇敢的为领袖,于是颁布保护弱者的法律,产生国家)

●决定国家兴衰(财富因素在国家生活中很重要,统治者不要强占他人财产,否则将导致灭亡) ●统治权是国家根本问题:统治者应夺取与保持权力,领土统一与权力集中(一个自由的民族有权管理自己)

●法律与军队是统治权的基础(法律有时候也无能为力,需要强大的军队为后盾,封建领主的雇佣军不可取)

●政治与道德分离(古希腊以来,国家杯看做是实现某种正义或者善的组织,但是他提出国家根本问

题是统治权,以法律和军队作为权力的构成要素,将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分开) (二)共和理想和君主专制 ●赞赏罗马共和政体

●君主专制是最现实政体:意大利 ●只是临时措施:最终还要共和制 (三)君主的统治方法,好比医术 ●不受道德约束:看似道德就好

●采用各种手段实现目的:无所不用其极 ●应使人们恐惧,而不是爱

●随时抛弃承诺:不为所累,英勇果断,铲除异己;人性和兽性,狮子与狐狸

历史贡献:在西方他最早把政治的实质看作权力问题,将法律、军队、权术等治国要策视为权力的工具,为近代西方政治学奠定了基本原则,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代表作《君主论》。

让·布丹(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拥护君主专制,表达了国家代表抽象的公共权力的观念,但仍带有过渡性特征。代表作《国家论六卷》。

一、国家理论 1、国家观

承袭亚里士多德,布丹认为国家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的需求与欲望而从家庭发展起来的,国家就是家庭的集合体。不过布丹区分了家庭与国家,认为国家是公共领域而家庭则是私有的范围并具有私有财产。社会公民之间是不平等的,分为僧侣、武士和平民,各等级间制约平衡从而形成秩序。神法和自然法都支配人类社会,保障人们的福利、契约和私有财产。

二、专制主义的主权理论

○主权是国家的本质

○主权具有绝对性和永久性 ○立法权最为重要

○主权之上有神法和自然法

○主权不得侵犯财产权

布丹认为,家庭中既然有家长掌握绝对权威,那么国家中也必然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因而国家就是由许多家庭及其私有财产组成的拥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主权是把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区别开来的本质特征,具有绝对性和永久性,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国家只有拥有这种绝对权力才能保障社会秩序。主权内容,立法权、宣战缔约权、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忠节服从权、铸币权、度量衡、课税权。当然,神法和自然法要高于国家主权,因而主权者不能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而且要履行与公民、与其他主权者的契约。 三、政体理论

布丹区分了国家类型和政府形式两个概念,依照掌握主权的人数和行使权力的人数分别把国家类型和政府形式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他认为国家类型中君主制是最好的,是实现和谐统一的国家权力的唯一形式,反对混合政体论。不过政府形式可以是混合的。布丹还以主权归属是否变化区别了变迁和革命。

第一次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提出和使用主权概念来表示国家的性质,为近代西方国家主权学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 17世纪欧洲大陆政治思想

胡果·格老秀斯(1583—1645)是历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近代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近代法奠基人,开创了“论证体系”时代,主权学说的发展者,最早提出人权原则,使自然学摆脱了神学,成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主要代表作有《论海上自由》《战争和平法》

一、自然学说

格老秀斯是最早对自然法进行新的解释的思想家,他对自然法理论的改造首先是把自然法和宗教神学分离。

格氏认为自然法不依从于上帝,而是存在于人性之中,人们对有秩序的和平生活的要求是一切法律的根源,也是自然法存在的依据。理性是人人具有的天赋,而不是上帝才是衡量行为的标准,也是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比导源于意志的神法更具有合理性、永恒性和普遍性。格氏还认为,生命、躯体和自由式自然赋予每个人的权利,自然法要求人们不触动别人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履行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惩罚应受报应的人。

①理性与意志是法的基础。从人的理性出发从新考察最为国家与法律基础的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性中。

②自然法源自理性,高于神法。他坚持认为自然法不依从于上帝,而是以人类自己的本性为基础。

③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是格老秀斯自然法学说的重要内容。格老秀斯把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和私有财产归结为自然法的内容,并说成一种自然的权利的主张,表明他的自然法的学说有近代的特色

二、国家观和主权观

格氏沿袭了政治社会源于人们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的看法,但他用契约论解释了国家起源。他认为在政治社会之前存在着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和平宁静的,财产上的分割使人们觉得孤立的家庭不足以抵抗暴力,因而他们由自己的同意组成了政治社会,国家就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格氏主要从国家法角度看待主权,认为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一种权力所限,具有最高、永久、不可分割等性质,且对外独立。主权的内容主要有立法、司法、任命公职、征税、决定战争与和平、缔约等。格氏反对人民主权,①认为人民不能任意改变政府形式,②认为主权是统治者的私权,③反对政府的目的是人民福利的说法。他提出只有当君主违反法律和国家利益时、君主把国家转让给他国或变为他国的附庸时,人民才能反抗君主。

三、国际法原则。格氏认为自然法式国际法的基础,国家应按照自然法原则处理国家间事务,主体是主权国家。国际法的权力来源是众人的共同允许或最低限度得到许多民族的共同允许,其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减少战争。他强调区分战争的正义与否,相信正确的理性和社会本质可以抑制暴力的发生,还提出国际交往要遵循的公平与人道。这些都改变了中世纪依赖的万民法含义。

第六章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近代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被誉为现代人之父,以机械唯物论为基础以几何演绎法为手段大大发展了国家理论。 一、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霍氏认为,人本性是利己的,人的欲望也是无限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行为的根本原则,这种利己主义人性观是霍氏政治理论的基础。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且自由,人人都具有的保存自己本性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人人只照顾自己的利益。由于利益的纷争、对他人伤害自己的猜疑、对名誉的追求,人与人之间往往发生冲突,使自然状态成为“一切人法对一切人的战争”

霍布斯把国家产生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舍弃自己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主权者)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事务方面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霍布斯是以人性论为基础,从自然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解释国家起源的. (1)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都有一种利己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2)自然状态.霍布斯假设,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一个人人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由于利己的本性,自然状态是\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3)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的指南.其中,力求和平是第一自然法,它包括\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和\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两部分内容,是理性的戒条或一般规则.

(4)社会契约论.人们只服从理性即自然法的训诫,并不能避免战争状态以及相互侵害.为了自我保存,人们只能建立这样的权力,就是大家把在自然状态下全部绝对的权利和权力,委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后者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从而形成一个大家必须绝对服从,能够代表大家的统一人格,这就是国家.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是:人民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力和权利;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它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霍布斯以社会契约论的方式论证了国家的产生过程,以自然法的方式论证了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观的基础.

二、主权学说:专制主义

①主权强大而广泛,凡与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实物都属于主权内容。 ②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 三、政体理论

①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整体形势: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

②认为三种政体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保卫和平和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 ③反对法治,拒绝分权。 ④极端的专制主义

四、人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义务

人民的权利:①首先必须遵循法律②首次倡导经济自由③自我保存是基本权利

主权者的义务:保护好政治权利,维护好人民的私有财产权,依靠法律和平等原则统治

约翰·洛克(1632—1704)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之一。代表作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他在书中提出的自由,法治,与分权的政治原则发扬了西方近代自由与宪政的传统,对美法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西方政治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自然权利理论

①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不是战争状态,而是自由和平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享有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不可剥夺让与。 ②财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财产权为基础。 ③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二、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政府由契约产生:避免自然状态中的冲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欠缺,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互相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们的权利,把它们教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国家即政府的权利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是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 三、法治和分权

①根据政府的权利,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即政府只能以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实行统治,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更大的自由。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利才能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②从以上的思想出发,洛克极力反对君主制,因为均值只是心血来潮或毫无拘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洛克不经反对暴君的专制,而且反对“贤君”的专制,“贤君”同样也

有可能导致“暴政”。

③为了实现法治原则,洛克提出了分权学说。国家有三种权利: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impotent,p163)。为了有效行使权利,执行权与对外权应合并,而执行权和立法权要分离。

④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就会成为专制的。洛克认为,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的时候,政府便解体了,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 1、 孟德斯鸠

1689~1755,出身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城的一个贵族世家。伯父去世后,继承伯父爵位和庭长之职。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代表作《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核心思想:1、参照2《论法的精神》

2、参照3孟德斯鸠的基本政治思想 地位:☉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先驱 ☉国家与法理论的奠基人

☉历史主义、经验与实证的研究方法 ☉对法美革命影响巨大

☉分权与制衡理论是近代政治思想的精髓 2、《论法的精神》

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原则。

1、 孟德斯鸠使用了历史方法,并表达了他对影响政制和法律性质的规律性的理解。基本思想是力图

以事实为根据,探寻社会、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1)对陈旧的神学世界观的否定(2)对17世纪英国的逻辑推理方法的改造。

2、 讨论的是法的精神,存在着包括自然的,政治的,精神的因素在内的一般原因,在每个国家发生

作用。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 3、 把法律分为四种:自然法、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4、 法律可以纠正客观因素带来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把法律置于决定的地位。肢体的优劣最终决定

一个国家法律的性质。

5、 法的精神是那些支配法律的永恒的客观原则,是已经揭示便不会变易的永恒规律。 6、 “法的精神”是

◇法与该国的政体、自然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制度架构、人文传统及法的自身体系的关系的总和 ◇法的文化

◇法赖以建立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根基 ◇法合理运作的外部环境

孟德斯鸠的历史方法也有缺陷,他得出的结果往往知识零散的、割裂的历史,往往不能真正揭示政治活动背后的连贯的、完整的历史发展过程。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3、孟德斯鸠的基本政治思想 1、政体

●政体划分的标准是权力行使方式和掌权人数 ●政体分为三种

民主政体→品德原则 A共和政体{贵族政体→节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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