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02 08: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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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1.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2.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3.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4.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5.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6.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7.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8.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9.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10.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2)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

(3)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4)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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