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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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年 月 日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讲授教案 授课提要 题目:处置突发事件规定 目的: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置突发事件的一般原则 第三章 组织指挥 方法:课堂讲授 时间: 小时 授课进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略) 第二条(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主要包括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劫持事件、袭击事件。 第四条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指示执行下列任务: (一) 控制事发地区,检查可疑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 (二) 保卫重要目标; (三) 驱散非法聚集的人群; (四) 解救人质和被闹事人群围困的人员; (五) 制止违法行为; (六) 抓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捕歼严重暴力犯罪分子; (七) 搜查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者武器弹药、危险品的场所; (八) 其他任务。 第五条(略) 第六条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七条 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因完成任务的紧急需要,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指示,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缉捕犯罪分子的需要,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略) 第九条(略) 第十条 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官兵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擅离职守; (二) 不分辩率滥用职权; (三) 不准泄露国家秘密; (四) 不准擅自采取处置行动; (五)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六) 不准遗弃和故意损坏装备; (七) 不准听信和传播谣言; (八) 不准擅自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九) 不准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十) 不准擅自接受赠品。 第十一条(略) 第十二条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抗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的; (二) 泄露或者遗失国家秘密的; (三)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 丢失或者遗弃装备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六) 滥用职权的; (七) 指挥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 其他影响完成任务的。 第二章 处置突发事件的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 处置突发事件,应当贯彻把突发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高举维护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帜,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二) 快速反应,力争主动。 (三) 集中用兵,密切协同。 (四) 区分性质,活用战法。 (五) 依法办事,最低限度用武。 第三章 组织指挥 第一节 基本任务和原则 第十五条(略) 第十六条 组织指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知已知彼,正确决策。 (二) 集中统一,靠前指挥。 (三) 关照全局,把握关节。 (四) 迅速坚定,稳定连续。 (五) 灵活机动,因势制胜。 第二节 指挥机构 第十七条 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部队通常建立基本指挥所和前进指挥所(组),必要时建立后勤指挥所。大队(营)、中队(连)通常建立指挥观察所。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略) 第二十条(略) 第二十一条(略) 第二十二条 基本指挥所的位置和开设时间通常由上级确定;由本级

确定时,及时报告上级。其他指挥机构的位置和开设时间,通常由本级指挥员确定。 第三节 指挥关系 第二十三条 部队指挥机构与联合指挥机构的关系。通常由基本指挥所直接接受联合指挥机构的指挥;不建立基本指挥所时,由前时指挥所直接接受联合指挥指挥机构的指挥;只建立前进指挥组时,由前进指挥组直接接受联合指挥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四条 部队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当基本指挥所、前进指挥所、后勤指挥所同时开设时,前进指挥所和后勤指挥所共同接受基本指挥所的指挥;只开设前进指挥所和后勤指挥所时,后勤指挥年接受前进指挥所的指挥。前进指挥组由基本指挥所派出时,通常直接接受基本指挥所的指挥;由前进指挥所派出时,通常直接接受前进指挥所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略) 第四节 组织指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了解任务,下达预先号令。弄清事件基本情况、上级主要意图、本部出动兵力数量和到达现场时限、友邻任务等,迅速向所属部队(分队)下达预先号令。预先号令的主要内容是:事件简要情况,部队(分队)的概略任务,出动兵力数量,机动方式,警械和武器携带,完成准备工作的时限等。对跨区执行任务和配属、支援部队(分队),同时明确指挥关系和有关保障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开设指挥所。受领任务后,根据需要迅速建立指挥所。建立指挥所时应当明确:指挥所的种类和编组,开设时间、位置、方法和要求,转移的时机、路线和位置等。 指挥所的开设,根据上级命令和任务需要确定。通常情况下,营区指挥所在受领任务后迅速开设,现场指挥所在部队到达现场后开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指挥自动化系统。以任务地区指挥自动化系统既设设施为基础,以各部队指挥自动化系统为骨干,按照集中统一,自上而下、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系统组合,建立与上级指挥自动化系统、指挥体系和指挥所内部编组相适应的指挥自动化系统。 第二十九条 组织各项准备。(略) 第三十条 搜集和分析判断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定下决心。 第三十二条 下达命令。 第三十三条 制定计划。 第三十四条 组织协同动作。根据上级协同动作指示、本级决心和处置行动计划,制定协同动作计划,并利用地图、沙盘、指挥自动化系统或者在现地组织协同动作。组织协同动作时,围攻主要方向和执行主要任务的部队的行动,按照任务、时间、地点、规定所属部队的任务、行动程序和方法,重点组织各部队之间、各方向之间、各处置阶段之间、处置行动与保障行动之间的协同。 第三十五条 组织各种保障。根据处置行动计划和保障能力,统一计划组织军事保障、后勤保障和人员、装备防护,集中主要力量,重点保障主要方向和执行主要任务的部队。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后勤防卫。根据后勤防卫的任务、力量、现场敌情和社会情况,制定防卫计划,组织防卫行动。 第三十七条 检查行动准备。适时检查各部队的行动准备情况,重点检查对上级意图和本部队任务的理解、情况判断、决心及部署是否符合上级意图,机动准备及装备、物资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机动。 第三十九条 指挥处置行动。不间断掌握并判断现场情况的发展变化。现场情况未发生根本变化时,按照处置决心和计划,围绕主要方向和执行主要任务部队的行动实施指挥,组织协同,现场情况发生超出预料的重大变化时,及时修正决心和计划,并报上级批准。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上级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负责,机断处置。 第四十条 组织指挥所防卫。统一组织防卫力量,严密部署警戒,严防冲击、袭击。指挥所遭到破坏时,迅速组织恢复,及时抢修和补充设备、器材。组织指挥所转移时,应当适时、隐蔽并保持指挥不间断。处置行动的关键时节,通常不得转移指挥所。 第四十一条 组织撤离现场。制定撤离计划,下达撤离命令,清理现场,收拢人员,清点装备、物资,清点、移交抓捕的人员和收缴的物品,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组织善后工作。 批准人: 年 月 日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讲授教案 授课提要 题目:处置突发事件规定 目的: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内容:第四章 军事保障 第五章 政治工作 方法:课堂讲授 时间: 小时 授课进程 第四章 军事保障 第一节 侦察情况保障 第四十三条 侦察情况保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查明情况,为处置突发事件指挥和部队行动提供准确情报。 第四十四条 侦察情况保障的基本要求是:统一计划组织,与公安、安全机关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专业力量与其他力量相结合,多种方式和手段并用,保证及时和不间断。

山洪、坍塌、雪崩的地区。在森林中宿营时,采取防火措施。 荒漠、草原地区宿营。宿营地选择在有明显地物和水源的地区,节约用水和燃料,采取防暴风沙措施。 高寒地区宿营。力求舍营。露营时,选择避风和有燃料的地区,采取防冻保暖和防雪盲措施。 热带山岳丛林地区宿营。采取防暑、防虫害措施,雨季采取防山洪、防坍塌、防雷击措施,旱季做好防火工作。 第四节 换班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间较长时,可以在事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根据上级指示有计划地组织换班。 第一百三十七条 换班前,接班部队指挥员提前到交班部队了解任务、兵力部署、现场态势等情况,与交班部队共同制定换班计划。换班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换班顺序、方法和起止时间,道路使用及警备调整勤务的组织,换班时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处置方法,指挥及通信联络,需要交接的装备、物资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换班,通常按照先主要地区后其他地区、先执行主要任务的部队后执行次要任务的部队的顺序进行,情况允许时可以同时换班。 第一百三十九条 换班时,接班部队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换班地区,准时、迅速、隐蔽、有序地接班。交班部队按照规定移交任务、装备、物资、资料等,负责为接班部队接转与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友邻单位的关系,必要时留置少量人员帮助接班部队熟悉情况。交接完成后,双方共同办理交接手续。接班部队未按时接替任务或者换班未结束,交班部队不得擅自撤离。 第一百四十条 换班时保持高度戒备。发生重大情况时,停止换班,以交班部队指挥员为主、接班部队指挥员协助,统一指挥交接班的部队处置,处置行动结束后再进行换班。换班结束后,双方分别向上级报告。 批准人: 年 月 日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讲授教案 授课提要 题目:处置突发事件规定 目的: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内容:第九章 处置骚乱及暴乱事件 第十章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第十一章 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 方法:课堂讲授 时间: 小时 授课进程 第九章 处置骚乱及暴乱事件 第一节 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一百四十一条 骚乱事件,是指聚众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暴乱事件,是指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聚众闹事,并实施暴力犯罪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武警部队在处置骚乱及暴乱事件中的基本任务是:制止犯罪行为,捕歼犯罪分子,驱散闹事人群,平息事态,恢复社会秩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骚乱及暴乱事件,多数发生在城市,参与者成份复杂,少数骨干分子持有枪支、爆炸物或者管制刀具,往往与处置者发生较强对抗。暴乱和政治性骚乱事件通常有健全的指挥机构和周密的计划,组织者比较隐蔽。 处置骚乱及暴乱事件,应当贯彻军事威慑、政治攻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有效威慑的前提下,对绝大多数参与者进行教育争取,必要时对暴力犯罪分子实施武力打击,力求迅速稳妥地平息事态。 第二节 主要行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进。贯彻到位就是胜利的思想,严密组织开进,确保按时到达指定地域。开时纵队按照胶卫坚强、本队坚固、后卫精干的原则编成,必要时,组成强大方阵,集团推进。开进时间通常为夜间,方式通常为乘车,通常选择距离近、隐蔽性强、情况顾虑少、迂回道路多的路线。 第一百四十四条 封锁控制。封锁事件核心地区周缘的路口通道,控制现场制高点,必要时控制事发地区的车站、码头和外围要道。 对事发地区的重要目标应当实施警戒。通常在目标周缘和要害部位外围设置警戒线,在要害部位内部署武装小组。当骚乱或者暴乱人群冲击目标时,应当组织拦阻;难以拦阻时,可以组织强行驱散。当骚乱或者暴乱人群对目标实施破坏时,应当坚决制止,必要时按照规定使用警械和枪支处置。 当骚乱或者暴乱人群占据重要目标时,通常按照察明情况、包围封锁、攻心瓦解、强行突击的程序组织夺回。强行突击中,对以暴力抗拒或者实施纵火、爆炸等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警械和枪支。 现场出现打、砸、抢、烧、杀等犯罪行为时,应当坚决制止,必要时按照规定使用警械和枪支处置。遇有犯罪分子冷枪射击时,立即指挥受威胁的部队隐蔽疏散,判明犯罪分子的位置,派出必要兵力实施捕歼。 第一百四十五条 现场抓捕。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实施现场抓捕: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时;骨干分子气焰嚣张,不实施抓捕难以控制局面时;大多数参与者已经离开,只有少数骨干分子滞留现场时;出现其他情况时。 现场抓捕,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灵活采用诱捕、候捕、化装抓捕、穿插抓捕、突击抓捕、分割抓捕等方法实施。 组织现场抓捕时,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警械;对正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枪支。 第一百四十六条 强行驱散。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组织强行驱散:骚乱或者暴乱人群长时间占据现场,其他方法无效时;实施犯罪的人数较多,其他方法难以制止时;参与者不断增多,事态可能扩大时;严

第一百六十条 制止械斗。当械斗者向械斗地点进发时,应当积极拦阻;难以拦阻时,可以实施强行驱散。当双方展开械斗时,应当先穿插隔离,再组织疏散或者强行驱散;无法穿插隔离的,可以先施放催泪弹,再实施强行驱散。 当械斗一方到另一方的居住地进行打砸抢时,应当坚决拦阻制止;难以拦阻时,可以实放强行驱散。发生火灾时,应当尽力扑救。 在制止械斗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枪支处置:犯罪分子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不使用枪支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袭击参与处置行动的人员时;犯罪分子抢夺参与处置行动人员的武器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宣传教育。在制止械斗过程中,不间断地进行宣传疏导,促使械斗者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局势得到控制后,配合地方工作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干部、党员、先进群众进行动员、引导,对一般群众逐户逐人进行说服劝导,对械斗骨干成员集中进行法制教育。 第一百六十二条 抓捕犯罪嫌疑人。配合地方工作队开展政治攻势,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拒不自首者,适时组织抓捕。 抓捕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派出数个抓捕分队或者小组,配合公安民警,在统一的时间内隐蔽突然实施。同时,在抓捕范围内严密部署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走动,防止人群聚集。 抓捕中,对使用器械拒捕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警械;对使用武器或者危险品拒捕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枪支。 第一百六十三条 搜缴凶器。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动员群众自动上缴枪支弹药、危险品和管制刀具。部分人员拒不上缴时,配合公安民警强行搜缴。搜缴时,通常选搜查重点户,再逐步扩大范围。当兵力充足并且发生群众性对抗的可能性较小时,可以挨户搜缴。组织挨户搜缴时,应当在搜缴范围内严密部署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走动,防止人群聚集。 第一百六十四条 驻守。平息事态后,留驻适当兵力,保持控制部署和威慑态势,防止出现反复。同时,配合地方工作队调整、健全基层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拥政爱民活动,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批准人: 年 月 日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讲授教案 授课提要 题目:处置突发事件规定 目的: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内容:第十二章 处置劫持事件 第十三章 处置袭击事件 方法:课堂讲授 时间: 小时 授课进程 第十二章 处置劫持事件 第一节 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劫持事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交通工具、绑架他人的事件,主要包括劫机、劫船、劫车和劫持人质事件。武警部队在处置劫持事件中的基本任务是:解救人质,捕歼犯罪分子。 第一百六十六条 劫持事件,通常为个体或者团伙犯罪,事发突然,情况易变;现场空间小,人质面临威胁大;犯罪分子多为亡命之徒,并持有武器、危险品或者其他区器,作最后挣扎时往往杀害人质。 处置劫持事件,应当贯彻依法打击与政治攻势相结合以依法打击为主和保护人质安全第一的原则,周密侦察,正确判断,积极创造和准确把握战机,灵活运用攻心、智取和强行突击等手段,在保证人质安全的前提下,捕歼犯罪分子。 第二节 主要行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包围控制。通常在犯罪分子隐藏位置的周缘和犯罪分子所持武器射程以外的适当距离上分别设置围圈,在两道包围圈之间派出观察员。必要时,隐蔽疏散包围圈内的群众。 第一百六十八条 攻心瓦解。对犯罪分子宣传法律、政策,动员其亲友出面劝导,进行谈判,干扰其意志,迫使其投降。 第一百六十九条 狙击。对暴露在我方火力之下的犯罪分子,可以直接实施狙击;对隐藏在房屋、洞穴或者交通工具内的犯罪分子,可以将其诱出实施狙击。 狙击时,选择最佳位置,并使用单发直接射击。射击部位通常为犯罪分子头部。对多名犯罪分子实施狙击时,以对人质威胁最大的犯罪分子为重点,对狙击手进行明确分工,按照统一号令同时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化装袭击。对隐藏在房屋、洞穴、交通工具内又无法诱出的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送物品、谈判等时机,组织突击力量化装进入其隐藏地点,实施突然攻击。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伏击。当被劫持人数较多、现场地形以无方十分不利、强行突击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其他处置方法无效时,可以将犯罪分子诱入交通工具或者预定地域实施伏击。 在交通工具上实施伏击时,通常将伏击力量隐蔽部署在交通工具内,待犯罪分子登至一半或者刚刚登上时,展开突然攻击。 在预定地域实施伏击时,应当优选伏击地域,加强沿途控制,巧妙设置障碍,并尽可能将犯罪分子诱出交通工具实施攻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强行突击。其他处置方法无效时,应当组织主动突击。通常在夜暗条件下,利用犯罪分子困倦、懈怠等时机,按照周官准备、隐蔽接近、强行突入、抵近捕歼等阶段,出其不意地实施。 当犯罪分子杀害人质时,应当组织临机突击。通常以强大的声势、猛烈的火力实施佯攻,吸引犯罪分子注意力,同时组织 突击力量以最快的速度强行突入,捕歼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质安全。 组织强行突击,必须严格控制火力。不准使用火炮、喷火器、手榴弹等具有强烈杀伤力的武器,不准使用枪支盲目射击、连发射击和透过障碍物由外向内射击。 第十三章 处置袭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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