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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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职业道德和职业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和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重点、难点:

1、 职业的内涵和本质;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2、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3、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 4、爱情的本质 教学时数:6节

分三个大问题来讲: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择业和创业;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先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英国航空公司所属波音747客机088,准备从伦敦飞往日本东京,因故障推迟20小时.为了耽误乘客的行程, 英国航空公司及时帮助乘客换乘其他公司的飞机,当时有190名乘客接受了公司的安排,唯独有一名日本老太太说什么也不肯换乘其他班机,坚决要乘008号班机.这样008号只好照旧到达东京后再飞回伦敦。航程达13000公里,6位机组人员和15名服务员的周到服务。这次飞行至少损失10万美元。好多人都说这个公司好傻,你们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案例二:某厂规定女工产假只有45天,且每月只发80元生活费。该厂女工李某2004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后在家休息,5月7日接厂方通知要求李某回厂上班。但李某因身体恢复较慢,直到6底才回厂上班,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为由,扣发了李某的部分工资。你们认为这个工厂的做法合法吗?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简单介绍)

1、职业的内涵: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得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职业的本质)

2、职业的本质:它不仅仅具有工具的意义,而且还体现人的社会本质、实践人生价值的重要舞台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医生救死扶伤,教师教书育人、司法人员秉公执法)。这些职业要求既有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与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3、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

为准则。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4、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共同的特征。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守则、纪律、制度、公约、保证、条例、法规)。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如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法

5、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自觉的行为),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强制的行为)。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重点讲解) (一)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成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这些行规反映出当时职业的属性、功能以及从业者的价值认同和心理需要,有的行规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后来的职业道德所继承。职业道德在奴隶社会逐渐形成相对独立的社会道德,到了封建社会得到发展(如封建社会的行会大都规定不许偷工减料、不许哄抬物价,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言而有信的治学态度,`诲人不倦的精神)资本主义时代,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得到了迅速发展。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不但保持了工业、农业、商业、学者、医生、军队等古老传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而且出现了律师、工程师新闻记者等新兴职业和职业道德。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成为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只是分工的差别,而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差别。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所以我们应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熟练掌握业务,勤奋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尽管我们所在的岗位很平凡,也很辛苦,但它却是社会所需要的,不可缺少的。过去我们提倡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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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爱一行,

今天我们仍然要发扬这种精神,在自己的工作 岗位上做出 成绩,为社会作贡献。50、60年代的掏粪工人时传祥(宁肯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焦裕录、王进喜,现在徐虎、李素丽、苗素娥、宋鱼水、李国安等是新时期爱岗敬业的榜样,他们以其平凡而伟大的劳动换取了社会的赞誉,这是我们要提倡的社会风范。

2、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结合上面的案例来讲,人留名,树留影,信誉比金子还宝贵)

诚实守信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良道德传统,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继承并使之发扬光大。诚实守信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体现着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在职业活动中,缺失了诚信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失去社会的支持,失去成长和发展的机遇。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现象,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的缺失,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败坏了一些企业的名声。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领域的诚信道德建设,非常必要,十分及时。

3、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关键在于是否以“群众方便不方便”,“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答应不答应”为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作。

但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遵循道德和法律规范来处事待人。对前来办事的人一视同仁。尤其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一些具有垄断特征的行业和从也人员,更应把办事公道作为自己准则,反对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业条件谋求私利。(联系实际来谈)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就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 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更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个公民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举例,我们的很多部门、很多人都能作到)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自觉遵循服务群众的要求,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又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产业工人,无论是知识分子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应有为人民服务的职业精神,并贯彻到自己工作始终。有了这种思想,你才能把工作做好(反之就做不好,举例)。

5、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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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体现了奉献社会的精神。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灵魂,应当成为每一个从业者的座右铭。反对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反对贪图安逸、追求享乐、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利益的腐朽思想。

当前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对党政开展廉政教育,这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人们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和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要从现在起步,在学习和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合作,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发扬开拓进取精神;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养成执着认真、刻苦钻研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同时,大学生还应该自觉培养廉洁自律意识,提升人格境界,为今后在职业生活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打下坚实的基础。

(先看教学录像:《生死协议》)引出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简单介绍)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则重讲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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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重点讲《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录像、联系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事例来讲授)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也兼顾公平救助原则,公平救助原则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上。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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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柳州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论性别、民族、出身及财产状况等,有权就业,并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略讲)

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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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2)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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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略讲)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大学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必需的。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做许多方面的准备和锻炼,其中就包括有意识地、认真地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实际生活来观察,一些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大的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上,而大多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上。因此,同学们要认识到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性,注重这方面的修养和锻炼。

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和提高的。 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只有首先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才能够掌握现时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大学学习阶段,同学们应当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相关的法律知识纳入自己学习成才的规划中,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学生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应当停留在对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记忆和背诵的层面上,仅仅成为一个装载知识的“容器”,而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识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大学不是与社会隔绝的“象牙塔”,它有通向社会的多种渠道。在大学学习虽然不是一种职业,但是也有许多做“职业人”的机会。所以,同学们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课前先搞调查问卷,然后结合调查问卷来讲授设问: 1、毕业后你想从事什么工作?

2、你期望月薪多少? 3、毕业后你愿意到边远地区工作吗?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牵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每个大学生都要面临就业的现实。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坚定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意志和信念,对于大学生顺利地走进职业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从1977年恢复高考到1990年期间,大学毕业生实行的是“统招统分”的计划分配制度,这种计划分配制度主要是由政府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统招统分”的制度已不可能很好地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大学生的择业和创业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来自教育部的数字显示,“十五”期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累计1090万人,年均增幅27%,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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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压力前所未有。

2000年至2005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分别是107万、115万、145万、212万、280万、338万。从中我们不难发现,05年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是2000年的3倍还多,比04年增加了58万人。就业压力的大小,显而易见。

2005年3月19日,厦门市工商局面向全市招考15名劳动合同制工人,竟引来849人报名参考,其中,大专学历的有473名,本科学历的有368名,此外还有3名研究生学历的应考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影响大学生就业共16种因素:1、工作能力强;2、有一定工作经历;3、学历层次高;4、学校名气、地位高;5、所学专业为热门专业;6、应聘技巧好;7、学习成绩好;8、就业信息和机会多;9、社会关系多;10、党员、学生干部;11、往届毕业生的声誉好;12、性别为男性;13、拥有就业地户口;14、家庭背景好;15、学校或教师(对该毕业生)评价高;16、送礼买人情。但最主要大学生就业主要原因是人口多、用人机制不完善以及学生自身的观念和完善,而家庭背景和人情等因素的影响很小。

其一,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近几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大学生的就业高峰与全社会的就业高峰重叠,大学生就业压力也开始凸现出来。其二,就业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计划安置,人才流动机制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其三,就业观念有待更新。当前在就业问题上,许多人的就业观念滞后,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的积极性,“等”、“靠”、“要”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这些方面都对大学生的就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即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如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

实践证明,国家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近年来社会就业率和再就业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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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提高。因此,在就业问题上要看到问题的紧迫性,但也无须持悲观态度。截至2005年12月31日,就业率为87.7%,比2004年上升了3.1个百分点。

解决就业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要化解各种客观矛盾的制约,还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特别要重视消除主观方面的因素对大学生就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是不少就业岗位并非人满为患,既存在着“人找岗位”的现象,也存在着“岗位找人”的现象。当前,比较突出的是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的问题。从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当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要较好地解决目前的就业问题,固然需要党和政府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更需要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对于大学生来说,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到如下几点是十分必要的: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因此,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并不是空洞抽象的话语,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或实践性,不应单纯地把职业看成是谋求生存的手段,更应把职业视为一生所追求的事业,它蕴涵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择业的标准是什么,择业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人们在择业时应首先明确的。据调查,目前一些大学生在择业问题上注重选择“收入高”、“工作条件舒适而稳定”、“名声好”或者“社会地位高”的职业。仅从个人的主观愿望看,这样的选择也无可厚非。但是从客观现实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职业。人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择业固然要考虑个人的兴趣和意愿,但是,社会需求对择业有很大的制约性。从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来看,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就应当树立独立生活意识,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多种岗位,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

大学生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外,还应当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一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如果一个人选择了职业之后却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就有可能失去已经得到的职业。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环境中,创业意识强烈并且思想准备充分就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甚至还能帮助别人就业。

二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1998年10月5日到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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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中指出,为方便毕业生就业,高等教育应主要培养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毕业生将愈来愈不再仅仅是求知者,而首先将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破除依赖心理和胆怯心理,勇敢地接受创业的挑战,做一个真正的创业者,这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精神品格和时代风貌。

三是要提高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蛮干。创业不是追求时髦的感觉,而是获得成功的果实。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既要不拘泥于陈式,又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创业的环境等各种现实的因素。来过、走过、经历过的感受固然浪漫,但苦过、累过、成功了的收获才是宝贵的。打破“学历本位”的观念,树立“能力本位”的意识,努力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是需要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破解的一道难题。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大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在人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客观环境不会主动地满足人的需要,人必须去改造它,才能使自己与环境相互适应。人才的成长,也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在改造环境中来适应环境,使环境成为自己成长发展的重要条件的过程。对于一个立志成才的大学生来说,直面艰苦,才会使自己对客观现实、人生真谛和自我价值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与更切实的体验,才能磨炼自己的意志,挖掘自己的潜能,发挥自己的才智。 “梅花香自苦寒来”。要真正成为人才,就应该是一个敢于面对艰苦的勇者,是一个善于战胜艰苦的强者。当代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过程中,要直面艰苦、不怕艰苦。

祖国各地城乡的基层单位求贤若渴。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单位,相对来说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都要艰苦一些,但是那里对人才的渴求最为强烈,也能够为大学生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去年从调查情况看,2005年北京、广州、上海、深圳四个地区接收高校毕业生数量分别为61679名、59573名、55134名、33629名,占统计地区接收总数的10.9%。内蒙古、甘肃、青海三地毕业生接收数量分别是34583名、20724名、4395名,与去年同期的22780名、14784名和1705名相比均有增加,而且增长速度很快,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数量差距。这表明,一方面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仍是高校毕业生的主要选择,另一方面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在吸收和引进人才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吸纳毕业生的能力增强。

面向基层择业、就业和创业,对于大学生来说现实意义越来越大,这也是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所作出的明确引导。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既对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多种鼓励和保障措施。如上面我们提到的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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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一个人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炼,是成长、成人、成才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成为人才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人才不只是指具有特殊才能的社会精英,普通人同样也能成为人才。与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的人才观,强调“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成才,人才就在群众中”,衡量人才应“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而应主要看实际能力和贡献。要成为人才,只有通过实践。实践出真知,实践也是铸造人才的大熔炉。实践不仅是人才成长的动力,而且是衡量人才的标准。

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实践中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这虽然是一个大家都熟悉的话题,但是在今天具有全新的时代内涵。

建国以来,许多英雄模范、专家学者、热血青年,正是在面向基层、扎根农村、献身边疆的艰苦实践中,找到了增长学识、施展才华的舞台,开拓了为祖国、为人民建功立业的道路。他们的高尚品质,他们的辉煌业绩已光荣地载入了共和国的史册,祖国不会忘记他们,人民不会忘记他们;他们也因曾经有过无悔的青春创业史,而感到自豪和骄傲。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课堂辩论:

主题:校园爱情究竟值还是不值?

正方:值。理由—大学四年没有一点罗曼史是人生经历上的缺憾,有助于排解孤独,相互鼓励,取长补短……

反方:不值。理由—校园不该是爱情的芳草地,而且百分之九十的校园爱情都是不成功的,耽误时间,耗费财力和精力,影响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雨果说过一句:人有两次出生:头一次在开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则是在萌发爱情的那一天。人们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如王唯“ ”歌德“ ”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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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文艺作品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否则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爱情的本质和特征 1、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它包含着生理心理的、道德的、美的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精神现象。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一方对人品的期望会影响另一方对人品的追求,一方对行为的认同会影响另一方行为的标准,一方的言谈会影响另一方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2、爱情的基本特征

作为人与人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爱情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爱情具有自主性。两性之间爱情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当事人的自愿,而不能是其他外来因素和势力的干预。在特定的情况下,不能不通过他人的中介作用,也不排除需要听取父母及他人的意见,但最终必须是完全出于当事者本人的自愿,为当事者自主决定。

第二,爱情具有对等性。爱情要以互爱为前提,来不得半点勉强。一方爱上另一方,同时又要得到另一方同样的爱,这样,才能构成爱情关系。因而,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与之结合,强制的结合,决不是爱情。同时,不能因为自己爱对方,也要求对方必须爱自己,“单相思”不是真正的爱情。真正严肃的爱情的产生是不容易的,英国作家哈代说:“呼唤的与被呼唤的,很少能够相互呼应。”爱情需要“两情相悦”,而这不是任意的一对男女之间都能做到的,总之,爱情必须是对等的,是互相爱慕的关系。

第三,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爱情是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之间的爱慕关系。这种关系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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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特有的感情和义务,它只能存在于恋爱者彼此之间,是不能容许第三者介入的。因此,一旦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就必须一心一意,不能三心二意。任何一个人同时与几个异性发生恋爱关系,都是不道德的。“脚踏两只船”,搞“三角”、“多角”恋爱的行为,对爱情既不严肃又不道德,是与正确理解的爱情背道而驰的。

第四,爱情具有持久性。这是指爱情所包含的感情因素和义务因素,不仅存在于婚前的恋爱过程中,而且存在于婚后的夫妻生活和家庭责任中。在整个夫妻生活与家庭责任中,双方都要忠贞不渝,经得住人生道路上的种种波折和考验。鲁迅说:“爱情必须时时更新、生长、创造。” 如果双方或者一方,把结婚看成是爱情的坟墓,或者一方因地位的变化而朝秦暮楚、见异思迁,那就不是真诚纯洁的爱情,而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五,爱情具有道德性。友谊是崇高的道德力量,爱情是建立在友谊的基础上的,更是一种道德关系。爱的核心因素是责任。恋爱一方对另一方都负有道德责任(婚后更上升为法律责任)。这表现在既可分享对方的幸福与快乐,又必须分担对方的痛苦与困难。爱情既是两性间特殊的社会关系和道德情感,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活动,这种活动表现在相爱双方把自己的整个身心转移到关怀对方的身上,为了使自己所爱的人获得幸福,而甘愿付出艰苦的劳动,甚至作出巨大的牺牲,从而使双方融为一体,以使爱情生活日趋高尚和完善。这样的道德情感、道德活动是贯穿在爱情关系的整个过程中的,人们正是用这些道德内容或道德标准来说明自己或他人爱情是否高尚、纯洁,是否符合道德原则的。

爱情常常由友谊发展而来的,对恋爱期的青年人来说,异性友谊是爱情的基石。从异性友谊中寻求爱情,是一条普遍的健康的爱情之路。异性友谊达到一定的程度,爱情就接踵而至。但异性友谊和爱情又是有着质的区别的,青年大学生务必要分辨出友谊和爱情,切莫误把友谊当爱情,以免引出许多不必要的误会甚至烦恼。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作为一种人际交往,必然也要受到道德的约束。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尊重人格平等。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在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要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责任的担当,不是单纯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复吟唱,而是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责任常常体现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爱情是风雨中共同撑起的一把伞,是暮色里急切盼归的一种情,是寒夜灯影下温暖的一杯茶??

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场所出入,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这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密所在。没有道德的护佑,爱情也不会长久。(结合录象来谈)

马克思“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兼让甚至羞涩的态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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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 (三)大学生的恋爱

1、大学生恋爱动因和特点分析 (1)生理和心理的发展

生理发育的第二高峰期,从异性疏远阶段走向青年期的“异性成熟”阶段 (2)情感需求(消遣时尚型、浪漫型、同情心) (3)从众心理(攀比心理)

(4)社会环境的影响(大众文化的影响)

2、大学生恋爱的特点 (1)注重恋爱过程、轻视恋爱结果 (2)主观学业第一,客观爱情之上 (3)恋爱观念开放,传统道德淡化 (4)失恋态度宽容,承受能力较弱

3、大学生在恋爱中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同学们应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习作为衡量这份爱情价值的一个重要的、特殊的标准。

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脱离集体,疏远同学,会妨碍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父母、兄弟、姐妹、同志之爱和对社会、国家之爱。只专注于对恋人的爱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这样的爱情就会显得自私和庸俗,相反,对他人和社会具有爱心则会使爱情变得高尚和稳固。

4、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在爱情问题上存在的误区

当代大学生对于爱情,从总体上看是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的,能够正确地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以及恋爱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恋人之间的误会、失恋,等等。大学校园中也不乏动人的爱情故事。但也存在一些误区如:误把友谊当爱情、错置爱情的地位、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只重过程不顾后果等。

大学生对爱情应该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有些同学在与异性的交往中,不能准确区分友谊与爱情两种性质不同的感情体验,给双方平添许多烦恼。

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把爱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爱情至上主义,沉湎于感情缠绵之中。这样的恋爱观,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这对需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上的大学生来说危害尤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误学习、虚掷光阴的实例在大学校园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恋爱态度也不利于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挫折,常常会使一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失控,甚至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无论是在自己心中勾画出一个脱离现实的恋爱偶像,还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经济条件,或者仅仅把恋爱看成是摆脱孤独寂寞的方式,都无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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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挚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

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如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把爱情当成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自己。要遵循恋爱中的道德规范,避免婚前性行为。

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应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社会属性作为婚姻和家庭的本质,给人们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内涵与价值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人类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变的,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进步在总的趋向上说是相一致的。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不能仅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狭小范围内,而应当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格言。老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付出了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成年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与培育。在我国社会中,强调尊老爱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对于解决日趋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培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是要否定自然的伦常秩序。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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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夫妻和睦往往体现的是妻子对丈夫的绝对依从。“三从四德”的陈腐的封建道德信条,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今天所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要量入而出,节约用费。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需要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节俭,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这就是对父母和家庭最实际的贡献。

邻里团结。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如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重点讲)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结婚。(重点讲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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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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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同学们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思考题: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3、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你打算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4、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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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h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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