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勇、房学军诉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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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7.08.31

【案件字号】(2017)最高法行申3669号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法官】王晓滨张艳李纬华

【审理法官】王晓滨张艳李纬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冻结合法性维持原判

xxx、xxx诉xxx房屋行政征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36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

法定代表人李洪海,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xxx、xxx因诉xxx(以下简称天桥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1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xxx以天桥区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不属于公益目的,且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未依法公告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天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本案涉诉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是滨河新区开发改建的重点项目之一。2014年5月30日,区建委分别向济南市规划局、天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发出征询函,征询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2014年6月4日,济南市规划局回复称,拟实施房屋征收的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014年6月9日,天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称:该项目经我委初步审查,征收地块主要用于旧城区改造建设,并列入天桥区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计划,该地块改造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5年2月15日,天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一步回复称,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我区纳入201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共计33个,具体名单如下:……23、标山片区(一期)旧城改建项目;24、标山片区(二期)旧城改建项目……。2014年6月9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回复称,标山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位于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规划用地总面积181.09亩,该项目用地符合天桥区(2006-2020)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2014年12月12日,区政府出具《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意见书》,认为: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需要征收项2 / 3

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公共利益情形的规定,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计划要求,征收范围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区建委和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情况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房屋征收法规政策规定,该方案公平合理;该征收补偿方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可按此方案实施。2014年12月18日,区政府拟定《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期限为30天。2015年2月13日,区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示。2015年6月11日,区政府作出济(天桥)征字[2015]6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6号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公示。房屋征收范围内共涉及住宅780户,非住宅6处,被征收人李秀英的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示的征收范围之内。李秀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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