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聚焦执纪监督主业,加强新形势下派驻机构建设

更新时间:2024-01-17 07: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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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聚焦执纪监督主业,加强新形势下派驻机构建设

一、当前派驻机构执纪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执纪监督理念上的不适应。虽然纪检系统“三转”工作持续推进已有X年多,但客观上看,还存在着纪委机关转得快,派驻机构转得慢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执纪监督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以致派驻的职能作用不能全面发挥。这些与新形势不适应主要表现有:一是纪法不分。执纪变成执法,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比如将驻在单位干部提拔使用中行受贿行为单纯看成行受贿问题,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二是履职错位。指导变成参与,把本该交给主责部门和机关纪委的事项,依然以惯例为由,以指导为名,不同程度地参与进去,导致监督上角色错位;三是认知偏差。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完善,部分派驻机构干部在监督中顾忌很多,存在不敢监督、监督职能弱化的问题,却又认为纪检干部享有豁免权,不会有追责问责一说。

(二)执纪审查能力上的不适应。落实监督责任是派驻机构的首要任务,因此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必然离不开执纪审查。然而,派驻机构在执纪审查上还存在诸多与新形势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有:一是运用纪律检查建议的主动性不强。对于信访反映的涉及权力运行方面的问题,仅仅局限于查清问题,不善于运用纪律检查建议方式提出预防性对策或制度性建议。二是以“抓早抓小”方式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尚未形成常态。对于一些尚处在萌芽状态或出现违纪苗头的问题,听之任之,派驻机构既没有主动提醒和警示,也没有要求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其约谈、签字背书,致使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等主体责任落实上打了折扣。三是派驻机构干部开展执纪审查上还存在本领恐慌。对《准则》和《条例》未能

深入掌握要领,查处违纪案件时证据意识和党纪条规运用水平不强,执纪监督中对问题线索的发现和处置能力有待提高,等等。

二、派驻机构强化执纪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理顺工作机制,树立正确的执纪理念。一是树立对派驻监督的正确认知。这是从严执纪,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基础。派驻监督是各级纪检机关监督的延伸,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作为派驻机构,应当好派出机关的“前哨”,发挥好平时站岗、有事报信的作用;努力用好监督执纪的“利剑”,敢抓敢管、严肃执纪,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和监督意见。

二是理顺工作机制。一方面要理顺与驻在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言行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交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理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又要把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作为派驻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健全“一案双查”追责问责机制,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拓宽监督视野和渠道,确保监督更全面、更深入。

(二)明确执纪重点,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展开监督。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厘清了纪与法的边界,是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依规执纪的重要依归。派驻机构要进一步端正执纪观,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展开执纪监督。同时必须紧紧围绕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对照其“三定”方案,结合职能特点找准切入点。比如,驻

市商务委员会纪检组的归口监督单位是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和市贸促会。商务委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粮食工作,贸促会负责对外经贸交流展览与国际商事合作。商务和贸促两部门的党员干部长期工作在对外开放一线,经常同西方国家政府、企业、智库等机构打交道,时刻受到西方舆论宣传、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影响。因此纪检组要履行执纪监督职责,就必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牢牢把握执纪的政治方向全面从严执纪,正视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既要严明六大纪律,利剑高悬,对违纪行为寸步不让,强化“不敢”、“不能”;更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三)改进监督方式,坚持执纪审查和权力制约并重。强化执纪监督必然要求改进检查监督方式。在完善监督方式中把提高执纪审查能力与水平和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统一起来,确保监督责任履行到位。

一是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中,派驻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与驻在单位一同办公的“地利”,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从而增强执纪监督的综合效果。注重“抓早抓小”,如通过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早预防。要严格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改进干部处理方式,除运用纪律处分外,区分不同情况、情形,善于把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方式运用起来,强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

二是转变执纪审查方式,加大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具体执纪办案应当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以“供”佐“证”的转变,规范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谈话取证,提高案情分析和审理能力,准确运用纪律语言开展执纪审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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