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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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代来看,1949年、1911年作为部分文物分界点很易理解,改朝换代、社会巨变嘛,文物的性质明显不同,这是自然。但对以乾隆六十年为珍贵文物分界点的理由,仍不清楚。乾隆居康雍乾盛世之尾,在位共六十年,不欲超过在位六十一年的祖宗康熙,1796年禅位于嘉庆,做起太上皇,仍然主政,四年后去世。自嘉庆始,清朝由盛而衰,或许,乾隆盛世之后,文物留存弥足珍贵,故以1795年为限。

(2).文物鉴定标准

最权威的文物出口鉴定标准,为文化部于1960年7月2日颁布的《关于出口文物鉴定标准的原则》及《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

《关于出口文物鉴定标准的原则》 (文化部1960年7月2日)

一、以一九四九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一九四九年我国人民革命胜利以前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值的文物、图书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

二、革命文物、不论年限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 三、凡是有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或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图书一律禁止出口。

四、少数民族的文物,一九四九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出口。 五、凡属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具有高度的政治意义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创作、原手稿等,原则上禁止出口。

六、对于有计划组织出口的一般文物,应根据文物的类别,分别划定以下两个不同的年限:

(一) 一部分以一七九五年为限(即清代乾隆六十年为限),凡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准出口。

(二) 一部分以一九一一年为限(即清代宣统三年辛亥以前为限),凡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口。

在以上两个年限以后的文物,仍应根据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及存量多少来确定是否可以出口(文物的具体分类详见第七条)。

七、旅客(包括外侨)随身携带的文物,在鉴定后认为不能出口时,凡珍贵文物应采取征收或价购的办法处理;一般的文物可以登记后发还。

八、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宾,如接待单位认为有必要赠送外宾文物时,应根据法令规定手续批准,并执有证明者,可以准予出口。

九、一切外国的文物、图书,一般的可以从宽处理,如其中有科学、历史、艺术

价值较高或比较稀见的,也可以不准许出口。 十、鉴于目前出口文物鉴定力量的薄弱,各地文化部门应当培养一部分鉴定人员,并加强现有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同时,海关也可以考虑,在可能条件下,派一些人员到文物机关学习业务,使之具有一般的鉴定能力,以解决一些非指定的口岸中旅行携带文物问题。

《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

说明:

一、 所有一切文物(包括复制品),如有可能在政治上引起不良影响以及有辱国体的文物,不论年代,一律不能出口。

二、 少数民族的文物,一九四九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出口。

三、 本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所列各项文物系指真品而论,仿制品不在此限。但仿制品中,如具有研究参考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的,也可以不准出口。

四、 在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所列年限规定以内,不能出口的文物,或经过鉴定认为可以出口的文物中,其他部门已有另行规定的(例如公安部门对于淫秽荒诞的文物图书,邮电部对于邮票,外贸部对于铜器、金、银器的出口等),可参照其他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 清代的各种文物,除个别项目已注明不论残破与否一律不能出口外,倘文物残损程度已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经过修补后已完全改变其原貌者,可以根据文物本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文物存量的多少,决定其可以出口与否,不以所定年限为准则。

六、 本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所列各项文物品种、年限的标准,尚待补充修正。仅作为鉴定单位的内部掌握参考,不得外传。

七、 地区特有的文物尚未列入本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的,可以由地区自行补充规定。

标准:

一、 一切有关革命的文献及实物

不包括解放以后公开发行的书籍,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古人类化石包括一切人类遗物遗迹的化石,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三、 古生物化石

包括一切古代动植物遗迹、遗骸的化石,完整的一律不出口。

四、 有关一切古代建筑物的实物资料

1.建筑模型图样

包括一切古代建筑的木制模型、纸制烫样、平面立面图、内部装修画样及工种做法等,一九一一年(宣统三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建筑物装修、构件

(一) 天花、藻井、隔扇、门窗、落地罩、隔断等装修,一七九五年(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琉璃构件、雕砖构件、石雕构件、金属构件及饰件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一切有花纹、文字的完整砖瓦及水道管等少见的建筑材料,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四) 空心砖、画象砖、彩画砖,一律不出口。

五、 绘画 1. 国画

(一) 包括名家作品或非名家作品以及不署名的画家的作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一切肖象、影象、风俗画、战功图、纪事图、行乐图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家属的肖象、影象、行乐图等可不在此限。

(三) 一切古代宫殿、庙宇、石窟墓葬中的壁画,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2. 油画、水彩画、速写画 著名画家的作品(请美协提名)以及非名家作品中内容具有历史文献价值的作品,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

六、 书法

包括名人手写的一切卷轴、册、屏等及非名人手写、内容及书法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写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七、 碑帖

碑碣、摩崖、套帖等拓本,包括常见和稀见的,一七九五年以前所拓的一律不出口。

八、拓本

包括墓志、甲骨、铜器、玉器、陶器、竹、木、牙、石等各种古器物的全形及其铬文、花纹的拓本(近代木板刻制匾的、对、屏条等的朱墨拓本除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九、 雕塑

包括各种质料雕塑的人象、佛象、鸟、兽、山子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 铭刻 1. 甲骨

包括完整残破,有字无字,或真骨后刻假字及花纹的,一律不出口。 2. 玺印

(一) 一切质料所制的历代官印(包括玺、印、戮记等等),一律不出口。(二) 名家篆刻的,名人使用的制纽精美的印章,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封泥

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4. 符契

包括符节、铁券、铅券、腰牌、勋章、奖章、纪念章等,一九一一年以前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亲属所受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可不在此限。 5.碑刻

一切大小完整残缺的历代石经刻石、碑刻、墓志等,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6. 书板、画板

包括一切木刻书板、图板、年画板、门神板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一、 图书 1. 竹简、木简

不论有字无字,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2. 书札

包括一切名人与非名人手写的往来函件,一九一一年以前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一般来往函件可不在此限。 3. 书籍

(一) 包括一切木板印刷手抄的书籍以及批校本书籍,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辛亥以后存量不多的木板书及石印、铅印的完整的大部丛书,如图书集成,四部丛刊、丛书集成、万有文库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三) 地方志、家谱、族谱(包括各种印刷的),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4. 图谱 (一) 包括一切木刻印刷或绘制的天文图、舆地图、水道图、水利图、道里图、边防图、战叻图、盐场图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非公开发售的各种地图等,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5. 档案

包括一切档案例如:公文书及其附属图表、牌照、红白契约、钱粮地亩册、粮票、税票、公私帐薄、职员录以及有关经济建设的计划建议等,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与人本有关的帐薄,职员录等可不在此限。

十二、 货币 1. 钱币

包括一切古代、近代的母线样币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旅社个别作装饰用不受有关现行管理货币办法限制的数量不多不属于珍贵的可以许其出口。 2. 钞票

包括一切宝钞、银票、钱帖、钞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钱范

包括古代各种货币范及近代各种硬币铜模,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钞版

包括铜、铁、木、牛角等质料的钞版票版,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三、 舆服

1. 车船舆轿

完整全份的,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车具马具

不论全份零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履冠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衣服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首饰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一切饰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佩件

包括各种料质所制的一切佩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四、 器具 1. 生产工具

包括一切质产所制的各种生产工具,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兵器

(一) 不论何种兵器曾经名人使用,有记年记事的铬文的,不率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刀、枪、剑、戟等各种类型的古代兵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三) 我国自制的各种大小枪炮,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不出口。 3. 乐器

(一) 包括一切质料制作的乐器及舞乐用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曾经著名艺人使用过的乐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不出口。 4. 仪仗

(一) 全份的公、私所用的零星仪仗,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不出口。 (二) 古代公、私所用的零星仪仗,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度量衡

(一) 包括各时代的各种度量衡及其附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有年款文字记载的,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法器

一切宗教法器(包括乐器、幡、旗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7. 明器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专为殉葬用的俑人及各种器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8. 仪器

包括日晷、罗盘、天文钟、天文仪、算筹等一切有关天文历算的仪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9. 家具

(一) 一切黄花梨、紫檀、乌木、老鸡翅木所制的家具,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二) 其他一切质料所制的家具、包括屏风、插屏、挂屏、匾对、座灯、挂灯、壁灯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0. 铜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铜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1. 铁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铁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2. 锡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锡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3. 银器

包括殷商以来各时代的一切银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4. 金器

包括一切金制的成件器物,例如瓶、碗、盘、壶、盂、盏、盒及首饰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5. 瓷器

(一) 包括各时代的各种瓷器制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一切大小件历代官窑制品及私家款识的制品,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16. 陶器

包括早期的彩陶、黑陶、白陶、红陶、灰陶、印纹陶、釉陶等的成件器物及考古标本的残片,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17. 漆器

包括一切雕漆、彩漆、螺钿、堆灰、雕填、镶嵌等各种的漆器,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8. 织物

各种绸、缎、绫、罗、纱、绢、锦、麻、呢、绒等织物,包括手卷、画轴、册页上附属的包首、隔水、册页画等所用的织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9. 地毯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0. 钟表

包括我国自制的各种钟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1. 烟壶

(一)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大小烟壶,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匣画壶名家作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2. 扇子(包括扇骨)

(一) 成扇,包括各种质料的折扇、纨扇、雕骨、素骨、素面、绘面的成扇,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刻骨(包括地区名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五、 民间艺术

(一) 包括年画、神马、剪纸、泥人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玩具,包括风筝、走马灯等(近代仿洋玩具除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六、 文具 1.纸

(一) 素纸,包括信笺及手卷、册页所附的素纸,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腊笺、金花笺、印花笺、暗花笺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2. 砚

(一)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有雕饰铬刻的砚石及素砚,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有铬刻的砚石,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笔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笔杆,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墨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其他文具

包括各种质料所制的笔筒、笔架、镇纸、臂格、墨床等各种文房用具,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七、 文娱用品

包括象棋、围棋、双陆叶子、骰子、诗牌、骨牌(附牙牌谱)、酒筹、围筹、状元筹、升官图、游园图、投壶等各种文娱用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八、 戏曲道具品

(一) 包括戏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种与戏剧有关的道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唱片(外国唱片除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十九、 工艺美术品 1. 玉器

包括各种玉石及翡翠、玛瑙、水晶、孔雀石、碧玺、绿松、青金、琥珀、雄精、车渠等所制大小各种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2. 料器

包括玻璃器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3. 珐琅

包括景泰蓝、画珐琉、烧蓝等所制的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4. 紫砂

(一) 包括各种大小器物,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名家款制的各种器物,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5. 木雕

包括髹漆、金木及各种木雕的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6. 牙角

(一) 象牙、玳瑁及各种骨质所制大小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 犀角所制大小物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7. 藤竹器

包括各种藤竹编的大小物品及文竹制物品,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8. 缂丝

包括各种绣货,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9. 火画

包括通草画、纸织画等各种物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0. 玻璃油画

(一) 肖象画、风俗画,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旅客携带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象画不在此限。

(二) 一般故事画及寿意画等,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11. 铁画

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

二十、 邮票

(一) 清代稀见的邮票,一律不出口。

(二) 解放区稀少的邮票(按邮票发行局现行单行规定),一律不出口。

二十一、 外国文物图书

(一) 具有科学.艺术.历史价值而且比较稀见的,不能出口。 (二) 一般的,可以不加限制。

国家文物局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三日发布《关于重申文物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2.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办理: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三、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如:1.“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和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标识。 2.“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

3.“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凡境外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时,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入境地海关必须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四、严禁持有旧货市场(古玩城)发票、拍卖公司发票和其它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销售单位发票出境;严禁贴有“文检”字样标识的旧工艺品(旧货或文物)出境。若需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到具有文物出境鉴定资格的工作站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五、严禁使用“仿品”、“复制品”等内容的发票携带旧工艺品或文物出境。存有疑问的可请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或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六、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严禁文物拍卖人私自将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出境;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按照私人携带文物出境办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手续。

七、文物出境使用的“火漆印”、《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商店统一发票》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是提供海关允许放行的重要标识。因此,凡携带出境手续完备的文物出境时,海关关员应把器物上钤盖的“火漆印”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或《文物商店统一发票》进行技术处理(即毁坏火漆印,在证书和发票上注明“已出关”字样),严禁让其携带完整火漆印和没有注销的证书和发票出关。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出境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3)火漆印与封泥

从以上规定可知,出境文物必须钤有文物部门的火漆印。所谓火漆,是用松脂和石蜡加颜料制成的物质,稍加热就融化,并有黏性,用来封瓶口、信件等。(下图中盘子上有两处火漆印,一为文物鉴定所钤,一为文物商店所钤。为印证火漆实物到底如何,搜寻多时才找到此张照片)

中国印章按照它使用的方式可以分成“封泥”时代和“朱印”时代两个阶段。前一段大约从春秋战国开始到南北朝结束,后一阶段从南北朝开始一直延续至今。尽管东汉蔡伦已经发明造纸术,但汉代仍大量使用竹简木牍,纤维纸产量还不充裕,还无法取代竹简书。南北朝时期,文字书写材料才逐渐由纤维纸取代竹简木

牍,“封泥”时代也随之让位于“朱印”时代。所谓“朱印”,即今日使用印章一样,用印章蘸上红色印泥盖在纸上。

在南北朝以前,印章主要加盖在竹简木牍的封泥上。印章加盖在竹简木牍的封泥上的原因,是因为公文写在竹简木牍上,为防止公文传递泄密,古人把写好的简牍封闭后用绳子扎牢,在绳子结头之处加上刻有凹槽的小木匣,在凹槽内填上湿的黏土,把绳子的结口封闭在泥团里面,上盖印章,泥团干后,中途就无法拆封,与现在的火漆封物一般。也类似今日的铅封。封泥,即是这些钤了印章的泥丸。 (下图为比印玺更为珍贵的封泥,非流传所得,仅见于古墓等。)

封泥实物大都发现于出土的文物之中,经过两千年左右的时间,泥丸早已变得十分坚硬,研究专家们用拓片的方法细心地将其拓下,封泥的面貌才得以呈现在我们这一代万分幸运的今人面前。封泥几乎皆为阴文玺印所钤盖,钤印出一道道高低不同的突起泥纹,玺印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柔软的泥丸上留下了真切的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h1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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