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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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的关系

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建筑高度。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防火设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设计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建规)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让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6.航空线路、微波通道对建筑限高要求。在机场、电台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高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H的计算

1.建筑消防认定: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明确:坡屋面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平屋面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浙30)

2.建筑技术措施规定:坡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平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高度。(技2.3.2)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对于消防可不计入高度(建1.0.

3);对于一般地区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或高度不超过4m时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技2.3.2);对于城市景观、微波通道则必须计入建筑高度;对于航线必须计入总高度,而且应计算到建筑最高点含微波天线,旗杆等构件。

4.结构墙身抗震取值:(技4.7.1)

(1)多层砌体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2)有半地下室时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可以室外地面算起;

(3)对带阁楼的坡屋面上部算至山墙的一半处;

(4)当室内外高差>0.6时,建筑高度可适当增加但不应>1m。

(5)对于钢结构房屋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三、建筑层的几个术语

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住2.0.18)。建筑防火设计认定的地面层不完全是自然层。

2.底层。大多数房间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最少的楼层。

3.中间层。底层和最高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住2.0.19)

4.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住2.0.9)。对于居住、办公、宾馆之为建筑中间层多为标准层。

5.地下层。(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一半者。(高2.0.14)

6.半地下层。(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高2.0.13)

7.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时(参住2.0.17),跃层应按层计入自然层数。

8.错层。建筑室内空间楼面处于不同标高时,其高差一般等于小于层高的一半。

9.复层。住宅套内适当抬高层高局部形成两层较小居住空间,这种住宅俗称复式住宅。复式住宅是从港澳引入,在用地十分紧张地区为扩大居住面积的一种手法。

10.架空层。建筑底层除了柱、剪力墙落地外,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使用,视线通透的开敞开放空间。杭州市初定其层高应大于等于3m,架空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11.管道转换层,在高层建筑中,上层有较多管道无法直接落地,需在中间层集中转换而设置的设备层。管道转换层层高≤2.2m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12.避难层。建筑高度>100m的公建,每15层之间空一层,作为人员快速安全疏散及逃避烟火等使用的楼层。(参高6.1.13)

四、建筑防火设计层数N的计算

1.层高>2.2m的地面自然层;

2.建筑物地下(半地下)室(层)的顶板面高度≤室外设计地坪1.5m时不计入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该高度>1.5m时,应计入地面层。(建1.0.3)

3.住宅底层H≤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浙31)

4.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小高层11层可跃到12层)其他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都应计入层数。(浙31)

5.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数。(建1.0.3)

6.商住楼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浙2)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5m时,应按2层计算。(浙7)

五、建筑防火设计中几个重要高度值

1.24m。多层与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4m的民用建筑,不含住宅和单层公共建筑为多层民用建筑;特殊厂房、仓库除外。(建1.0.3)

(2)H>24m的公共建筑,不含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为高层民用建筑。(高1.0.3)

(3)H≤24m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为裙房。(高2.0.1)

(4)多层民用建筑执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b.如果相连的多层面积较大,可以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完全(或部分)隔开方式特殊处理。 c.在高度或层数上有争议时,需经主管部门论证确定。

2.32m。二类高层中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以及设置消防电梯的分界高度

(1)H≤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高6.2.2)凡封闭楼梯间其门为乙级防火门

(2)H>32m的二类高建,含塔式住宅,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高6.2.1、6.3.1、浙56)

3.50m。一二类高层的分界高度(高层分类依据之一)

(1)H≤50m为二类高层。(高3.0.1)

(2)H>50m为一类高层。(高3.0.1)

(3)高层建筑的分类除了按建筑高度外,部分单项还视每层面积等内容(高3.0.1)如: a.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凡H>24m且S/层>1000m2时属一类; b.商住楼,凡H>24m且S/层>1500m2时属一类;

c.H=24~50m,主体性质不明的公建,当主体建筑面积>1.8万m2时为一类;总面积≤1.8万m2时为二类;(浙29)

d.图书馆、重要的办公档案科研楼、广电、电力楼等还视规模或级别,详高规,普通的办公、科研、档案楼、教学楼、旅馆仍按H分类。

(4)高层分类不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安全口的布置、室内装修用材等级、消防电梯、给水、防排烟、配电等要求都不一。工程设计初始,首先应给高层分类,方便各专业工作。

(5)高层分类只对高层建筑而言,多层没有分类。高层分类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概念上分清。

4.100m。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高度

(1)H>100m的公建,通称超高层。应设避难层;(高6.1.13)

(2)H>100m且S/标准层>1000m2的公建,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6.1.14)

(3)H>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浙58)

5.250m。一般高层与特殊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50m的建筑,建筑设计应采取特殊防火措施,H>250m的建筑暂称为特殊高层;

(2)特殊高层的防火设计应专题研究论证。(高1.0.5)

六、居住建筑按层数分类

1.N=1-3层为低层住宅,如别墅;

2.N=4-6层为多层住宅,如排屋;

3.N=7-9层为中高层住宅,中高层还是归属多层;

4.N≥10层为高层,10层是多层与高层的分界层数;(住1.0.3)

5.N≤11层俗称小高层,含第12层跃层,归属高层建筑。

6.居住建筑以层数划分多层与高层:

(1)N≤9层为多层。(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1.0.3)

(2)N≥10层为高层(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1.0.3)

7.居住建筑以层数划分高层一二类:

(1)N≥19层为一类,(含高级住宅);

(2)N=10~18层为二类普通住宅。(高3.0.1)

七、与建筑高度相关的防火设计要点

1.H≤5m(进深≤4.0m)裙房,为高层建筑登高面条件之一,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高4.1.7)

2.H>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能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起步,宽度≥0.5m;(建7.4.6)

3.H≤24m的高层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4.H≤24m的大中型商业建筑中,各防火分区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最狭处宽度B≥6m,H>24m时B≥13m;(商4.1.6)

5.H≤24m的公建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建5.3.7)

6.H>24m公建和N≥10层住宅每幢楼通向屋面的楼梯≥2座,且不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外开;(技8.2.7)

7.H>24m的高层库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建4.2.7)

8.H>24m的塔式高层,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设剪刀楼梯。但应分设防烟前室或分别正压送凤;(高6.1.2)

9.H≤32m的二类公建(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10.H>32m的二类公建含H>32m的高层车库(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

11.H>32m的二类公建,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12.H>32m,人/层>10人的高层厂房,宜设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3.5.5)

13.H>32m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第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建

3.5.6)

14.H>32m高层库房应设消防电梯(建4.2.11)

15.H>50m的高层建筑(含所有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

16.H>50m的公建(含所有一类公建)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17.H>50m的公建楼梯间,应设机械排烟;(技8.2.6)

18.H≤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井应独立设置,采用耐火极限≥1h不燃烧体,并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H>100m时应每层分隔;(技11.4.1、高5.3.3)

19.H>100m的住宅,楼梯间应设机械排烟。(技8.2.6)

八、与建筑层数相关的防火设计要点

●多层

1.N=1层敞开式菜市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浙6)

2.N=1层公建(幼托除外)S≤200m2,人数≤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5.3.1)

3.N>2层有闷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护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间距≤50m;(建7.3.3)

4.N≤2-3层的公建(医院、疗养院、幼托除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当S/层≤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100人时设一个安全出口;(建5.3.1)耐火等级小于二级详规范。

5.N>3层,设置歌娱场所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5.3.7)

6.N<4层,民用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对外出口,可设在离楼梯间≤15m处;(建5.3.8)

7.N≤5层的公建疏散楼梯(病房楼除外),当有自然采光通风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技

8.2.3)

8.N>5层的公建(含多层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调的多层旅馆)应设封闭楼梯间;(建5.3.7)

9.N>5层,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宜≥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避难面积≥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一半;(商4.2.4)

10.N≤6层的住宅一二级耐火等级,如有数座其占地面积的总和≤2500m2时,可成组布置,其幢间防火间距可≥4m。但组与组之间的幢间防火间距仍需≥6m(详规范);(建5.

2.4)

11.N>6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建5.3.7)(塔式:指长高比小于1)

12.N>6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建5.3.3)

13.N≤9层的塔式住宅,当建筑面积≤500m2时可设一个楼梯;(建5.3.2)

14.N≤9层的单元式宿舍,当S/层≤300m2,且每层≤3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建5.

3.2)

15.N≤9层的住宅和H≤24m民用建筑的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首层应设置对外的出口;

(建5.3.8)

●高层

1.N=10-11层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应设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浙5.0)

2.N≥10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疏散楼梯均应通到屋面;(高6.2.3)

3.N≥10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时,从第10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高6.1.1)

4.N≥10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高6.1.3)

5.N≥10层居住建筑,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应为乙级防火门(高6.1.3)

6.N≥10层(或N≥24m)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与商业部分分开独立设置;(高6.

1.3)

7.N≥10层塔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8.N≥10层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

9.N≤11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是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高6.2.3)

第①条讲设安全出口的数量时强调要设封闭楼梯间,包括第○13条设防烟楼梯间。而本条讲不设时其前提应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10.N≤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4)

11.N>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4)

12.N≥12层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13.N=12~18层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应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隔墙按防火墙要求进行设计;(高6.2.3)(浙50)

14.N≤18层塔式住宅,每层≤8户,建筑面积≤650m2且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可设一个楼梯(高6.1.1)

15.N≥19层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3)

九、与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关的其他要点

1.N≥2层的书库应有书刊提升设备;≥4层书库宜设两套;≥6层宜另设专用电(货)梯。(图3.2.11)

2.以下层数的建筑应设乘客电梯

(1)N≥4层图书馆建筑、档案馆建筑、医疗建筑、老人年建筑(技9.1.2);

(2)N≥3层一二级旅馆

N≥4层三级旅馆

N≥6层四级旅馆

N≥7层五六级旅馆(技9.1.2);

(3)N≥4层大型商店营业部分(或设置自动扶梯,当设置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配伍楼梯)(商3.1.7);

(4)N≥6层办公建筑(技9.1.2);

(5)N≥7层住宅(含底层为商店或架空层),或最高入口层楼面离室外设计地面>16m(技9.1.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居规5.0.5)

(6)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20m的宿舍(技9.1.2);

(7)N>24m高层建筑(技9.1.2);

(8)设置乘客电梯数量(与层数N相关内容)

a.N>3层的门诊楼设1~2台;(技9.1.5)

b.N≤11层小高层住宅设1台(技9.1.4);

c.N≥12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2台,其中宜配置1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技9.1.5)(技

9.1.12)

d.N≥24层高层住宅,每层住40人时,应设3台;(技9.1.5)

e.N≥35层高层住宅,每层住40人时,应设4台;(技9.1.5)

f.各类建筑物中,至少应配置1~2台符合轮椅使用者进出的电梯;(技9.1.5)

g.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所有住宅配置电梯时,每一楼群中电梯额定速度应≥1m/s,且至少有一台额定重量为1000kg;如果只装一台,其额定载重量应不得小于630kg,额定速度不得低于0.63m/s;(技9.1.12)

h.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1~2台;(技9.1.5)

i.旅馆的工作、服务电梯台数等于0.3~0.5倍客梯数。(技9.1.5)

3.楼梯构造

(1)N≤6层的单元式住宅,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最小净宽B可不小于1m;一般多层、高层住宅B≥1.1m,高层公建B≥1.2m,医院、疗养院、商店、电影院等特殊人群和人员密集场所另有具体要求(技8.1.3);

(2)N≤6层建筑室内楼梯栏杆扶手高度(h),靠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0.5m时,h≥1.05m;N>6层时h=1.1~1.2m(一般梯段h≥0.9m,自踏步前缘起计),如底部有高度<0.5m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技8.4.2);

4.多层砌体墙身抗震设计限高

•抗震6度设防(浙江省各地区均有部分县市为6度设防,如杭州地区的临安、肖山、富阳、余杭)(技4.7.1)

(1)多层砌体普通砖墙厚240,限高H≤24m,限层N≤8;

(2)多层砌体多孔砖墙厚240或190,限高H≤21m,限层N≤7;

(3)多层砌体小砌块墙厚190,限高H≤21m,限层N≤7;

(4)底框墙厚240,限高H≤22m,限层N≤7;

(5)多排柱内框架墙厚240,限高H≤16m,限层N≤5;

(6)H与建筑宽度的最大比值为2.5。

•抗震7度设防(浙江省有舟山、岱山、嵊泗)另详(技4.7.1)

•多层、高层钢筋砼的墙身抗震另详(技4.7.2)

•多层、高层钢结构的墙身抗震另详(技4.7.3)

5.满足日照要求:这部分要求较为复杂,目前杭州市规划局正在制订“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待该规则正式出台后详细分析。

6.其他

(1)校舍建筑限层:小学普通教室宜N≤4层;中学普通教室宜N≤5层;(校准15)

(2)N≤3层(檐口H≤10m)中小型建筑可采用无组织排水,但挑檐宽度应不小于0.6m(技7.2.1)(浙江多雨地区宜有组织排水)。

十、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关联建筑高度层数小结

1.一幢楼房至少设两个楼梯,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可设一个楼梯的条件(技8.1.4)

(1)N=1层公建(幼托除外)S≤200m2,人数≤50人时;

(2)N=2~3层的公建(医院、疗养院、幼托除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当S/层≤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100人;耐火等级低于一二级另详;(建5.3.1)

(3)N≤9层的塔式住宅,建筑面积≤500m2;(建5.3.2)

(4)N≤9层的单元式宿舍,S/层≤300m2,且每层人数≤30人;(建5.3.2)

(5)N≤18层的塔式住宅,建筑面积≤650m2,每层≤8户,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高6.1.1)

(6)N=10~18层的单元式住宅,但楼梯间等有特殊要求。(浙50)

2.应设封闭楼梯间(技8.2.4,8.2.5)(其门为乙级防火门,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设符合规定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1)N>3层,设置歌娱场所的地上建筑;(建5.3.7)

(2)N≤5层公建疏散楼梯在无自然采通风时;(技8.2.3)

(3)N>5层,公建(含N≤5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调的旅馆)(建5.3.7)

(4)N>6层的塔式住宅;(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设)(建5.3.7)

(5)N=10~11层,单元式住宅当设一个安全出口时,但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浙50)

(6)N≤11层,单元式住宅当户门不是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又不靠外墙,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高6.2.3)

(7)N≤11层的通廊式住宅。(高6.2.4)

(8)N=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高6.2.3)

(9)H≤24m的高层裙房;(高6.2.2)

(10)H>24m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建3.5.5)

(11)H>24m高层库房(建4.2.7)

(12)H≤32m的二类建筑;(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高6.2.2)

3.应设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符合规定的前室、阳台或凹廊,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技8.2.6)包括首层扩大防烟楼梯间(浙56)

(1)N≥10层的塔式住宅;(高6.2.1)

(2)N>11层的通廊式住宅;(高6.2.4)

(3)N=12~18层单元式住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但应设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隔墙按防火墙要求设计(高6.2.3、浙50)

(4)N≤18层塔式住宅,每层≤8户,建筑面积≤650m2,当设一个楼梯和消防电梯时;(高6.1.1)

(5)N≥19层的单元式住宅;(高6.2.1)

(6)H>24m塔式高层采用剪刀楼时、或正压送风;(高6.1.2)

(7)H>32m,人/层>10人高层厂房(或设室外楼梯);(建3.5.5)

(8)H>32m的二类建筑(单元式或通廊式住宅除外);(高6.2.1)

(9)H>50m的一类高层建筑,(含所有一类建筑);(高6.2.1)

4.应设消防电梯(技9.2.2)

(1)H>24m一类公共建筑;

(2)N≥10层塔式住宅;

(3)H>32m的二类公建;

(4)N≥12层的单元式、通廊式住宅;

(5)N=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当设一个安全出口时。

(6)住宅的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技9.1.5)

(7)H≥32m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建

3.5.6);高架塔架,人/层≤2人时及丁戊类厂房局部高度>32m,S/层≤50m2时可不设。

(8)H>32m高层库房(建4.2.11)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至设计视点不大于2.50m。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3.2.10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微小型车15%; 中型车12%; 大型车10%; 铰接车8%

3.2.11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3.2.3.1 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 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 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

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

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这应该是一个遍历问题,你可以首先以直线连接AB,再分别以A、B圆心,半径10000画圆,你会发现,与A、B邻近的第一段直线均与其径向相连的直线重合,而中间线段长度都是一样的,关键看尾段的绝对差,相对最短直线绝对差越大,路线越长。

第附录B.0.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B.0.2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66-110 220 330

安全距离(m) 1.0 1.5 3.0 4.0 5.0 6.0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一、总则

本大纲供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备考用,其基本原则为:

(一)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知应会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规定为准。制定考试大纲的目标是为巩固现行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和保证我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总体素质。

(二)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定性”,按《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大纲应明确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专业”定性职业分工。

(三)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已在《条例》中划定为:⑴建筑设计;⑵建筑设计技术咨询;⑶建筑物调查与鉴定;⑷对本人主持的设计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⑸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考题范围据此确定。

(四)《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将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定位”相应划定为“丙级设计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并且明确其具体“执业范围”是“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因此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严格遵照部颁的《建筑设计等级分类表》。

(五)《条例》规定有五种学历或技术水平和相应建筑设计业务实践经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对以上学历的人员均要求应具有房屋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并已经具有一般城市中小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能胜任丙级设计单位专职技术骨干、可以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考试合格者准予注

册。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各科目考试题型及时间表

序号 科 目 考试题型 考试时间(小时)

一 场地与建筑设计 作图 6.0

二 建筑构造与详图 作图 3.5

三 建筑结构与设备 单选 3.5

四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单选 3.0

合 计 16.0

二、第一考试科目《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总体要求:应试者应具有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的基本概念与技术知识,具有中小型建筑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

1.1场地设计:

1.1.1理解建筑基地的地理、环境及规划条件。掌握建筑场地的功能布局、环境空间、交通组织、竖向设计、绿化布置,以及有关指标、法规、规范等要求。具有对场地总体建筑环境的基本的规划设计与实践能力。能对试题作出符合要求及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解答。

1.2建筑设计:

1.2.1熟悉建筑设计的基础理论,掌握低、多层住宅、宿舍及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环境关系、功能分区、流线组织、空间组合、内外交通、朝向、采光、日照、通风、热工、防火、节能、抗震、结构选型及其他设计要点,以及建筑指标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并具有设计构思和实践能力。能对试题作出符合要求及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解答。

三、第二考试科目《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总体要求:应试者应正确理解低、多层住宅、宿舍及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建筑技术,常用节点构造及其涉及的相关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建筑安全防护设施等。并具有绘图表达能力。

2.1建筑构造:

2.1.1熟悉低、多层住宅、宿舍及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房屋构造。掌握建筑重点部位的节点内容、构造措施及用料做法;掌握常用建筑构配件详图构造;了解与相关专业的配合条件,并能正确绘图表达。

2.2综合作图:

2.2.1熟悉低、多层住宅、宿舍及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中有关结构、设备、电气等专业的系统与设施的基本知识,掌握其与建筑布局的综合关系并能正确绘图表达。

2.3安全设施:

2.3.1掌握建筑法规中一般建筑的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针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防护要求。掌握一般建筑防火构造措施。并能正确绘图表达。

四、第三考试科目《建筑结构与设备》

3.1建筑结构:

3.1.1对建筑力学的概念有基本了解,对荷载的取值及计算,结构的模型及受力特点有清晰的概念。对一般杆系结构在不同的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及变形有一个基本概念。

3.1.2对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本性能,使用范围及主要构造能进行较为深入的了解及分析,对钢结构及木结构的基本概念有一般了解。

3.1.3了解多层建筑砖混结构,底框及底部两层框架及中小跨度单层厂房建筑结构选型基本知识,了解建筑抗震基本知识及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各类结构在不同烈度下的使用范围,了解地质条件的基本概念,各类天然地基及人工地基的类型及选择原则。

3.2建筑设备

3.2.1了解在中小型建筑中给水储存,加压及分配;热水及饮水供应;消防给水与自动灭火系统;排水系统、通气管及小型污水处理等。

3.2.2了解中小型建筑中采暖各种方式和分户计量系统,及其所使用的热源、热媒,了解通风防排烟、空调基本知识,以及风机房、制冷机房、锅炉房主要设备和土建关系,了解建筑节能基本知识,了解燃气供应系统。

3.2.3了解在中小型建筑中电力供配电系统,室内外电气线路敷设,电气照明系统,电气设备防火要求,电气系统的安全接地及建筑物防雷;了解电信、广播、呼叫、保安、共用天线及有线电视、网络布线及节能环保等措施。

五、第四考试科目《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4.1法律、法规

4.1.1了解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熟悉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包发包,及签定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熟悉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及修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了解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程序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4.2技术规范

4.2.1熟悉并正确运用一般中小型建筑设计相关的规范、规定与标准,特别是掌握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全面保证良好的设计质量。

4.3经济

4.3.1了解基本建设费用的组成;了解工程项目概、预算内容及编制方法;了解一般建筑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单价;了解建筑材料的价格信息,能估算一般建筑工程的单方造价;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4.4施工

4.4.1了解砌体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知识。

附件四: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规范、标准及主要参考书目

1.建筑总平面设计(高等院校教材)………………………………用于第1科目

2.住宅设计原理(高等院校教材)…………………………………用于第1科目

3.公共建筑设计原理(高等院校教材)……………………………用于第1科目

4.建筑构造(高等院校教材)………………………………………用于第2科目

5.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用于第1、2科目

6.建筑结构上下册 郭继武、龚伟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年6月)…………………………用于第3科目

7.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复习参考资料(全国注管委,浙江省注管委编,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 ………………………………………用于第3科目

8.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手册(有关费用组成及建筑面积部分)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用于第4科目

9.建筑师技术经济与管理读本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用于第4科目

10.概、预算定额(土建部分)………………………………………用于第4科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用于第4科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用于第4科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用于第4科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用于第4科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总则第一~四章及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用于第4科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用于第4科目

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用于第4科目

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用于第4科目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第52号令)………………………………………………用于第4科目

2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用于第4科目

21.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令)……………………………………用于第4科目

2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用于第4科目

2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用于第1、2科目

24.总图制图标准GB/T60103—2001 ……………………………用于第1、2科目

25.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 用于第1、2科目

26.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用于第1、4科目

2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用于第1、4科目

2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用于第1、2、4科目

29.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用于第1、4科目

3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用于第1、2、4科目

3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用于第1、2、3、4科目

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用于第1、2、3、4科目

33.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用于第1、2、3、4科目

3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J39-97……用于第1、2、3、4科目

3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用于第1、2、3、4科目

3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用于第1、2、3、4科目

37.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用于第1、2、3、4科目

3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用于第1、2、3、4科目

3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用于第1、2、3、4科目

4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用于第1、2、3、4科目

41.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试行……………………用于第1、2、3、4科目

4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用于第1、2、3、4科目

4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试行……………………用于第1、2、3、4科目

4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试行…………………用于第1、2、3、4科目

45.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试行……………………用于第1、2、3、4科目

46.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用于第1、2、3、4科目

47.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用于第1、2、3、4科目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用于第1、2、3、4科目

4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用于第1、2、3、4科目

5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用于第2科目

5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用于第2科目

5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用于第2科目

5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用于第2科目

5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用于第2科目

5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用于第2、3科目

5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用于第3科目

5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用于第3科目

5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用于第3科目

5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用于第3科目

6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用于第3科目

6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用于第3科目

6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用于第3科目

6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BJ/T16-92 ……………………………用于第3科目

6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用于第4科目

6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用于第4科目

6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用于第4科目

6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用于第4科目

6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用于第4科目

69.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用于第4科目 注:1. 本书目序号1—4所列书目因目前全国高校尚无统一教材,目录暂按 此列。

2. 本书目所列规范部分,按现行规范列入,遇有规范修改或新编规范

出版时应以修订本或新编规范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g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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