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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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 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处):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建设管理体制,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营造和谐的内外部建设环境,参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文明工地评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并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水利建设 文明工地 通知

抄送: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

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营造和谐的内外部建设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 单位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并经江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凡申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 被评为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省、部文明工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 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并在江苏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和介绍,并将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内。

第七条 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对主要参建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在本省境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或由本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建安工作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筑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和护砌工程;老闸加固或有特色、有创新的中小型建筑物工程建安工作量可放宽到1000万元左右。

(二)工程在实施伊始,已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

(三)申报时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全部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

(四)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等。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江苏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评审按年初报名备案,年中资料申报、年终评审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由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一)厅直属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直接申报; (二)地方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须经各市水利(务)局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申报时间: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应在每年一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复印件等,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报名备案;一月底前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

(二)申报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有关评选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三)反映工程创建文明工地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内容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区环境秩序等。

(四)反映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规章、制度、计划等,以及获得其他部门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视频光盘一张,内含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有关情况(10分钟左右),反映工程建设各个时期创建文明工地的有关数码照片(10张左右)。

(六)申报材料应保证内容完整、客观、真实。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江苏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生活施工区环境、工程建设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审标准详见《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

工地评审标准》

(附件3)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赋分表》(附件4)。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分平时考核和集中评审两个阶段。平时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每次检查结果均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赋分表》进行赋分,平时考核占总分30%;集中评审占总分的70%。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建处,评审委员会由厅基建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财审处、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受理报名备案、申报资料接收和查验、平时考核、组建评审委员会,协助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的有关工作、起草评审工作报告并提交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上网公示和发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考核、申报材料审查、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并质询、记名评分(或投票)、提出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评审委员会推荐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在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荣誉的撤消其称号,并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命名单位取消其文明工地称号: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放松管理,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三)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五)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行贿的等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fq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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