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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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价房(2007)84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二)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价格违法违规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见附件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全省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实施单位,对上述收费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和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附件二: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附件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省政府。

抄送: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7年4月29日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1.0.7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1.0.8 施工监理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 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0~~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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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则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1.0.1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费的5~7%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4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

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坑内采矿工程

坑内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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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露天采矿工程

露天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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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3

2.2.4 煤炭矿井工程

煤炭矿井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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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煤炭露天矿工程

煤炭露天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5

2.2.6 选煤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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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3-6

3加工冶炼工程

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粮食)、内贸、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1.1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表 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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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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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 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3000t 的坞修车间,船台滑道、吊 车道工程; 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 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厂工程; 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 I级 针织、服装厂工程; 小型林产加工工程; 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 普通水泥、平板玻璃深加工、砖瓦水泥制品厂工程; 一般简单加工及冶炼辅助单体工程和单体附属工程; 小型、技术简单的建筑铝材、铜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一般机械零部件加

工及配套厂工程; 造船厂、修船厂,船体加工装配、管子加工车间,3000~10000t 坞修车间、 船台滑道工程; 坦克装甲车车辆工程、枪炮工程; 航空辅机厂、航空零部件厂工程; 航天零部件厂工程; 电子元件、材料厂工程; 简单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II 级 食品、制盐、酿酒、烟草、皮革毛皮、家电、塑料制品、日用硅酸盐制品 工程; 棉、毛、丝、麻、纤维纺织厂工程; 中型或者技术较复杂的林产加工工程; 中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技术较复杂的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 <2000t 的水泥生产线,格法、压延玻璃生产线,组合炉拉丝玻璃纤维,非 金属材料,空心砖、玻璃钢、耐火材料、建筑及卫生陶瓷厂工程; 中等规模的焦化、耐火材料、烧结球团、钢铁冶炼、连铸、轧钢、有色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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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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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 <50000m³ 或品种<5 种的独立油库工程; 平原微丘陵地区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中间场站 I级 工程; 工艺过程比较简单的石化、药品、无机盐生产装置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和

公用工程 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 m³或品种≥ 5 种的独立油库、 天然气处理和轻烃回收厂站、 三次采油回注水处理工程; 山区沼泽地带长距离油、 气、 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首站、 末站、 压气站、调度中心工程; 500 万吨/年以下的常压蒸馏、减压蒸馏、叠合、脱硫、脱硫醇、凝淅油 回收、电精制、化学精制、氧化沥青、石蜡成型、丁烯氧化脱氢、MDPE、 II 级 丁二烯抽提、乙腈、塑料薄膜、塑料地毯、塑料编织袋生产装置工程; 磷肥、农药制剂、混配肥、工艺复杂的无机盐、普通橡胶制品工程; 涤纶、丙纶常规切片纺丝等一般化纤工程; 医药制剂、中药、药用材料、药品包装(外包装除外)、医疗器械生产装置, 医药科研、药品检测设施工程; 冷冻、脱盐、联合控制室、中高压热力站、环境监测、工业监视、三级污 水处理工程 油气田天然气液化及提氦、硫磺回收及下游装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联合处 理站、地下储气库、滩海或浅海油气田工程、石油滚动开发工程; 复杂的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长输管道穿跨越工程; 催化裂化、催化重整、加氢、制氢、500 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联合蒸馏、 III 级 芳烃抽提、芳烃(PX) 、MTBE、气体分馏、分子筛、脱蜡、烷基化、脱磺 制硫及尾气处理、乙烯、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塑料、合成橡胶、 合成纤维生产装置,LPC、LNC 低温储存运输设施,重油(氧化沥青除外)、 润滑油加工工程; 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生产装置,火化工,子午线轮胎、胶片、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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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5.2.1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注:电力、水库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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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注:引调水渠道或管道、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85;灌区田间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2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0.7;河道治理及引调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3;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3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表 表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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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程特征 一个坝址或一条坝线方案

赋分值 -10 5 10 -1 2 6 7 7 16 1 2 4 6

枢纽布置方 两个坝址或两条坝线方案 案比较 三个坝址或三条坝线方案 有副坝 土石坝、常规重力坝 建筑物 有地下洞室 两种坝型或两种厂型 新坝型,拱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碾压混凝土坝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一项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两项 综合利用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三项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四项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五项及 以上 环保要求简单 环保 环保要求一般 环保有特殊要求 少泥沙河流 泥沙 多泥沙河流 冰凌 主坝坝高 有冰凌问题

坝高<30m 5 5 -4 -3 1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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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运输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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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61;

2.复杂等级为Ⅱ级的新建双线另乘0.85;

3. 由建设单位提供办公及设备费,复杂等级为Ⅰ、Ⅱ级的另乘0.84,复杂等级Ⅲ级的另乘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过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1. 公路机电工程的附加调整系数为0.9;

2.城市道路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05。

3. 公路工程项目穿越山岭重丘区的部分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f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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