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互联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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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规程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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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 1 XX公司网间互联组织模式 ................................... 2 XX公司作为互联受理者时的义务和职责 ....................... 3 互联申请者的义务和职责 .................................... 7 互联范围 ................................................. 11 互联点 ................................................... 12 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 13 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 ................................. 23 网间结算的管理 ........................................... 32 互联争议处理 ............................................. 36

第十一章 网间互联的暂停和终止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附件一、 专用术语及解释 ........................................... 39 附件二、 网间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40 附件三、 全国网间互联申请表 ....................................... 41 附件四、 网间互联受理确认表 ....................................... 42 附件五、 互联需求确认表 ........................................... 43 附件六、 互联互通业务开通确认书.................................... 44 附件七、 省内网间互联申请表 ....................................... 45 附件八、 网间互联局数据制作情况反馈表 ............................. 46 附件九、 网间互联故障申告单 ....................................... 47

《XX公司互联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XX

公司和互联申请者的电信网间公正、公开、及时、合理的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保证网间通信的安全可靠,规范网间结算和网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XX公司及其下属省级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作为互联

受理者,与其它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及其相应机构之间的网间互联活动,包括网间互联的建立和网间互联后的管理活动。 第3条

本规程所指的互联申请者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产业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4条

XX公司将按照本规程向互联申请者提供所需的网间互联服务。互联

双方在互联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适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本规程述及的网间互联包括XX公司的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国内长途电话网、IP电话网、国际电话网和互联网骨干网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电信网间的互联。

第5条(适用于中国电信南方21省、中国网通北方10省) 本规程述及的网间互联包括XX公司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国内长途电话网、IP电话网、互联网骨干网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电信网间的互联。 第6条

本规程对互联双方的义务和职责、网间互联范围、互联点、网间互联

建立的工作流程、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网间结算、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网间互联的暂停和终止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第7条

互联的基本准则:

一、互联双方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上实施网间互联,并执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电信网间互联的规定,履行所有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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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互联规程》

二、XX公司承诺对互联申请者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网间互联条件。

三、互联双方在网间互联活动中不得损害双方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双方不得通过网间互联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五、互联任一方不得利用网间互联进行损害互联另一方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XX公司网间互联组织模式

第8条 第9条

XX公司网间互联工作采用二级管理、三级实施的组织模式。 XX公司总部机构为第一级管理机构和实施协调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

网间互联的管理和实施协调工作。 第10条

XX公司省级机构为第二级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负责本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下同)范围内网间互联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11条

XX公司地(市)级机构为第三级实施机构,负责本地网(不含直辖市)

范围内网间互联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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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XX公司作为互联受理者时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节 义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在网间互联工作中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 严格履行与互联申请者签订的网间互联协议。 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网间互联。

保证用于网间互联的设备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要求。

保证己方电信网络的平稳、安全运行,网间互联的正常运行,网间结

算的正常执行。与互联申请者共同保证网间通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适用于中国电信南方21省、中国网通北方10省)XX公司为互联申请者的固

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移动通信网用户提供呼叫紧急特服台(110、119、120、122)的转接服务。

(适用于中国电信南方21省、中国网通北方10省)XX公司为互联申请者的固

定本地电话网用户提供114号码代查服务,即可在114查号系统中登记互联申请者提供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号码,并按照查号规则向拨打114查号台的用户提供此类号码的对外查询服务。 第17条

对互联申请者提供的与网间互联有关的业务资料以及网络功能、设备

配置的计划和规划等信息保密,不利用该信息从事与网间互联无关的活动。对网间互联磋商过程中签署的各种互联备忘录、互联协议等按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级别进行管理,未经互联双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 第19条

与互联申请者相互配合,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如果己方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公司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的变更、

业务经营权被取消或更改、通信业务的暂停或终止以及互联必需的其他事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互联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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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责

第20条

XX公司总部机构在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 与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提供XX公司总部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受理全国性的网间互联申请,并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本规程中,全国性的网间互联是指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的网间互联。

三、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四、 根据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五、 规范、指导省级机构网间互联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各省级机构对网间互联协议的执行情况,保证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 协调解决各省在网间互联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省级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网间互联建立后在运行管理、网间结算、用户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七、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八、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21条

XX公司省级机构在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 与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提供XX公司省级机构及地(市)级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对于涉及全国性的网间互联,受理在本省实施互联的需求确认书。 三、 对于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网间互联,受理互联申请者省内网间互联申请,并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本规程中,省内的网间互联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的网间互联。

四、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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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根据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六、 规范、指导地(市)级机构进行网间互联的实施工作,跟踪协议履行情况。检查、督促地(市)级机构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含业务开通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符合协议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 协调本省范围网间互联建立后的网间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网间通信质量问题,以及涉及网间互联的用户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九、 履行网间结算协议,依互联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共同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十、 配合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十一、 对于重大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方面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二、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三、 负责解决本省范围内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22条

XX公司地(市)级机构在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 与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提供XX公司地(市)级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工作要求,签订相应的互联实施协议及维护实施协议。

三、 根据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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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四、 根据省级机构指示,完成网间互联实施工作。

五、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符合协议的规定。

六、 及时发现并解决网间互联中的通信质量及用户服务等问题,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级机构;收集网间互联情况,定期向省级机构汇报。

七、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工作要求,执行网间结算协议,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八、 与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共同配合,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九、 对于重大的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23条

XX公司直辖市级机构同时履行省级机构和地(市)级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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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互联申请者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节 义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在网间互联工作中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 严格履行与XX公司签订的网间互联协议。 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网间互联。

保证用于网间互联的设备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要求。

保证己方电信网络的平稳、安全运行,网间互联的正常运行,网间结

算的正常执行。与XX公司共同保证网间通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29条

对XX公司提供的与互联有关的业务资料以及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

划和规划等信息保密,不利用该信息从事与网间互联无关的活动。对网间互联磋商过程中签署的各种互联备忘录、互联协议等按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级别进行管理,未经互联双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0条 第31条

与XX公司相互配合,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如果己方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公司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的变更、

业务经营权被取消或更改、通信业务的暂停或终止以及互联必需的其他事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XX公司。

第二节 职责

第32条

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在与XX公司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与XX公司总部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XX公司总部机构提供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向XX公司总部机构提出有效的全国性网间互联申请。

三、 负责与XX公司总部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四、 根据XX公司总部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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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需求信息。

五、 规范、指导省级机构网间互联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各省级机构对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情况,保证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 协调解决各省在网间互联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省级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网间互联建立后在运行管理、网间结算、用户服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七、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八、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33条

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在与XX公司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与XX公司省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供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及地(市)级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对于涉及全国性的网间互联,当在省内实施时,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交实施互联的需求确认书。

三、 对于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网间互联,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出有效的省内网间互联申请。对于全国性网间互联,

四、 负责与XX公司省级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五、 根据XX公司省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需求信息。

六、 规范、指导地(市)级机构进行网间互联的实施工作,跟踪协议履行情况。检查、督促地(市)级机构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 负责与XX公司省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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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规定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 协调本省范围网间互联建立后的网间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网间通信质量问题,以及涉及网间互联的用户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九、 履行网间结算协议,依互联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共同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十、 配合XX公司省级机构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十一、 对于重大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XX公司省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向XX公司省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二、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三、 负责解决本省范围内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34条

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在与XX公司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如果互联申请者有地(市)级机构,由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负责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的网间互联工作;如果互联申请者没有地(市)级机构,由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负责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的网间互联工作。

二、 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XX公司地(市)级机构提供互联申请者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三、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要求,签订相应的互联实施协议及维护实施协议。

四、 根据XX公司地(市)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需求信息。

五、 根据省级机构指示,完成网间互联实施工作。

六、 负责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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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协议的规定。

七、 及时发现并解决网间互联中的通信质量及用户服务等问题,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级机构;收集网间互联情况,定期向省级机构汇报。

八、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工作要求,执行网间结算协议,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九、 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共同配合,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十、 对于重大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负责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XX公司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XX公司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一、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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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互联范围

第35条 示。

表1(适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互联类型

互联申请者 XX公司 移动通信网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网 √ √ 国内长途 电话网 √ 国际 出入口 √ IP 电话网 √ XX公司的电信网与互联申请者的电信网可实现的互联类型如表1所

注:“√”表示两网间可实现互联,“×”表示两网间不允许互联。

表1(适用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 互联类型

互联申请者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XX公司 网 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 电话网 √国际 出入口 √IP 电话网 √ √ √ 注:“√”表示两网间可实现互联,“×”表示两网间不允许互联。

第36条

双方互联的地区应在电信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的业务区域内。互联双方

业务区的覆盖范围应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37条 第38条

互联双方开放的互联业务应是电信主管部门同意开放的业务。 互联业务包括电信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的业务、XX公司和互联申请者自

行协商一致同意进行互联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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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互联点

第39条

XX公司的电信网与互联申请者的电信网进行网间互联时,互联点的具

体位置应设置在XX公司侧设备的一端(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为光配线架ODF的外侧)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电信网互联时互联点的位置如表2所示。 表2(适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互联点的位置

互联申请者 XX公司 移动通信网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网 国内长途 电话网 国际 出入口 IP 电话网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XX公司侧 XX公司侧 XX公司侧

表2 (适用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 互联点的位置

互联申请者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XX公司 网 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 电话网 XX公司侧国际 出入口 XX公司侧IP 电话网 XX公司侧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第40条

XX公司指定的网间互联关口局以及互联点等相关信息,应以适当的方

式向互联申请者提供。包括局址、数量、版本、传输、管孔、端口、信令等,并制作相关表格。

网间互联关口局是指互联点两侧用于疏通网间业务的交换机,该关口局可以为同一互联申请者的不同业务网共用,也可以由不同的业务网分别设立。 第41条

如因特殊原因,互联申请者不使用XX公司指定的互联点作为网间互联

接口点,应书面向XX公司说明原因。互联双方应就新互联点的技术可行性及对网络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实施新互联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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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第42条

在本规程中,网间互联建立是指XX公司的电信网与互联申请者的电信

网之间建立物理连接,以及在XX公司的电信网内开放互联申请者的网间业务。

按照网间互联工作内容的不同,本规程中的网间互联建立可分为:需要新设互联点的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但要进行网络扩容或设备改造的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网间互联。 第43条

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包括三个阶段:申请及受理阶段、谈判及协

议签订阶段和实施阶段。

从互联申请者提出申请到互联工作启动时间确认,为申请及受理阶段。 从互联启动时间确认到协议(全国性互联时指总部协议,仅在省内互联时指省级协议)签订,为谈判及协议签订阶段。

从协议签订到网间互联建立工作完成,为实施阶段。 第44条

如果在网间互联建立工作中出现争议,互联双方应按照本规程第十章

争议处理流程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节 全国性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第45条 第46条

全国性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向XX公司总部机构提出网间互联正式申请,并按

照XX公司的要求提交全国性网间互联申请表(见附件三)。互联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核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或业务开放批准文件、使用资源的核准文件等;

二、业务名称、业务描述、收费方式; 三、网间互联的本地网范围(名称、数量); 四、要求互联业务开通时间。 第47条

XX公司总部机构正式收到互联申请后,在8个工作日内对互联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核实,给出相应的受理确认表(见附件四),向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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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其申请是否有效。

互联申请有效性的审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二、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三、是否符合电信主管部门对网间互联的有关规定。 第48条

XX公司总部机构确认受理互联申请者的申请后,确认互联工作启动,

并以XX公司总部机构收到有效申请的日期作为互联工作启动时间。 第49条

如果XX公司总部机构确认互联申请无效,将在受理确认表中给出具体

的原因。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可在具备条件后重新提出互联申请,或者放弃互联申请。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重新提出互联申请,则视为新的互联申请。 第50条

互联双方总部机构确认互联工作启动后,各自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双

方起草并协商总部级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主要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及网间通信质量保障、网间结算、违约责任和其它法律条款等。 第51条

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对互联协议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签订总部级互联协议。 第52条

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应在互联工作启动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签订总部

级互联协议。 第53条

由互联双方总部机构签订的互联协议,在互联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

内,XX公司总部机构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由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向各自省级机构转发互联协议。 第54条

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将总部级互联协议实施工作细化并将互联协议文

件、实施要求等下发至省级机构后,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应在总部级互联协议签订后8个工作日内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交需求确认书(见附件五),需求确认书主要包括互联中继数量及关口局位置等方面内容。

如果需求确认书提交时间超出总部级互联协议签订后的8个工作日,超出时间不计入互联时限。 第55条

XX公司省级机构收到需求确认书后,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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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及本规程第七条中的互联基本准则以及总部级互联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求确认书进行确认。 第56条

XX公司省级机构确认需求确认书后,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各自成立谈判

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网间互联所涉及的网络资源,网络支撑能力等情况。谈判双方起草并协商省级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主要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及网间通信质量保障、网间结算、违约责任和其它法律条款等。 第57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对互联协议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签订省级互联协议。原则上,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签订的互联协议中规定的网间互联范围、协议届满期限不得超出互联双方总部机构签订的互联协议中规定的网间互联范围、协议届满期限。 第58条

全国性的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当省级互联协议包括互联工程

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总部互联协议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当不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总部互联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全国性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当省级互联协议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总部互联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当不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总部互联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总部互联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第59条

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签订的互联协议,在互联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

内,XX公司省级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备,并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向各自地(市)级机构转发省级互联协议。 第60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将省级互联协议实施工作细化并将协议文件、实施

要求等下发至地(市)级机构后,在需新设互联点或进行网络扩容改造时,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的指示签订地(市)级的互联工程实施协议和维护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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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互联规程》

第61条 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根据互联工程实施协议和工程进度时间表,

在各自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 第62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组织、指导地(市)级机构进行互联测试,测试工

作包括呼叫测试、信令测试、计费结算准确性测试、时钟同步测试等,测试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网间互联建立工作完成。 第63条

网间互联建立后,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地(市)级机构的配合下,

共同书面确认网间互联建立工作的完成情况,并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互联业务开通确认书表格(见附件六),报告互联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 第64条

全国性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7个月内

建立网间互联。

全国性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4个月内建立网间互联。

全国性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网间互联。 第65条

网间互联建立后1个月内,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组织对互联设备的运

行情况、网间信令规范情况、网间业务负荷情况、通信质量指标、计费结算准确度指标等进行连续监测,发现问题后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组织共同协商、及时解决。对于网间互联建立后出现的问题,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各自把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结果及时上报总部机构。 第66条

互联双方在网间互联建立的过程中,应注意调整进度,确保网间互联

建立工作在互联时限内完成。如果由于互联一方的原因影响网间互联建立的进度,由该方承担影响进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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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全国性网间互联 互联时限:需新设互联点-7个月内 需网络扩容或设备改造-4个月内 仅局数据修改-2个月内 25个工作日 申请及受理阶段 阶段与时限

流 程

互联申请者总部提出申请 是 否 终止 XX公司总部接收申请 是否要求重新申请 否 XX公司审核 申请是否有效 否 是否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是 确认互联工作启动时间 是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谈判及协议签订阶段 总部级协议谈判 前期准备 协议谈判 是否达成 一致意见 否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是 总部级协议签订 A 图1:全国性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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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时限:需新设互联点-7个月内 需网络扩容或设备改造-4个月内 仅局数据修改-2个月内 阶段与时限

5个工作日 流 程

A 8个工作日 总部下发协议文件、实施要求至省级机构 互联申请者提交需求确认书 5个工作日 是 否 终止 XX公司省级机构接收需求确认书 是否重新申请 否 XX公司省级机构审核 确认书是否合理 是 省级协议谈判 前期准备 否 是否进入争议 处理程序是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实施阶段 协议谈判 是否达成 一致意见 否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是 签订省级协议 3个工作日 省级机构下发协议文件至地(市)级机构 地(市)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的要求实施 互联测试 互联测试 是否合格 否 是 互联建立 图1:全国性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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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省内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第67条 第68条

省内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出网间互联正式申请,并按

XX公司要求提交省内网间互联申请表(见附件七)。互联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核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或业务开放批准文件、使用资源的核准文件等;

二、业务名称、业务描述、收费方式; 三、网间互联的本地网范围(名称、数量); 四、要求互联业务开通时间; 五、互联中继数量; 六、关口局位置。 第69条

XX公司省级机构正式收到互联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互联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核实,给出相应的受理确认表(见附件五),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答复其申请是否有效。

互联申请有效性的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二、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三、是否符合网间互联的有关规定。 第70条

XX公司省级机构确认受理互联申请者的申请后,确认互联工作启动,

并以XX公司省级机构收到有效申请的日期作为互联工作启动时间。 第71条

如果XX公司省级机构确认互联申请无效,将在受理确认表中给出具体

的原因。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可在具备条件后重新提出互联申请,或者放弃互联申请。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重新提出互联申请,则视为新的互联申请。 第72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确认互联工作启动后,各自成立谈判小组,并组织

相关部门调查网间互联所涉及的网络资源,网络支撑能力等情况。谈判双方起草并协商省级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主要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及网间通信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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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间结算、违约责任和其它法律条款等。 第73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对互联协议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第74条

省内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当省级互联协议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

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当不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省内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当省级网间互联协议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当不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省内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第75条

由双方省级机构签订的互联协议,在互联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

XX公司省级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备,同时应抄送XX公司总部机构,并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向各自地(市)级机构转发互联协议。 第76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将省级互联协议实施工作细化并将协议文件、实施

要求等下发至地(市)级机构后,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的指示签订地(市)级的互联工程实施协议和维护实施协议。 第77条

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根据互联工程实施协议和工程进度时间表,

在各自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 第78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组织、指导地(市)级机构进行互联测试,测试工

作包括呼叫测试、信令测试、计费结算准确性测试、时钟同步测试等,测试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网间互联建立工作完成。 第79条

网间互联建立后,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地(市)级机构的配合下,

共同书面确认网间互联建立工作的完成情况,并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互联业务开通确认书表格(见附件六),报告互联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 第80条

省内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7个月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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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网间互联。

省内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4个月内建立网间互联。

省内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网间互联。 第81条

网间互联建立后1个月内,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组织对互联设备的运

行情况、网间信令规范情况、网间业务负荷情况、通信质量指标、计费结算准确度指标等进行连续监测,发现问题后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组织共同协商、及时解决。 第82条

互联双方在网间互联建立的过程中,应注意调整进度,确保网间互联

建立工作在互联时限内完成。如果由于互联一方的原因影响网间互联建立的进度,由该方承担影响进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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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与时限 流 程

省内网间互联 申请及受理阶段 互联申请者提出申请 5工作日内 是 XX公司省级机构接收申请 是否重新申请 否 终止

互联时限:需新设互联点-7个月内 需网络扩容或设备改造-4个月内 仅局数据修改-1个月内 XX公司省级机构审核 否

申请是否有效 是 否 是否进入争议 处理程序是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确定互联工作启动时间 谈判及协议签订阶段 省内网间互联协议谈判前期准备 协议谈判 是否达成 一致意见 否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是 省级网间互联协议签订 实施阶段 省级机构下发协议文件至地(市)级机构 地(市)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的要求实施 互联测试 互联测试 是否合格 否 是 互联建立 图2:省内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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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

第83条

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互联双方网间维护范围的界定; 二、网间互联后的网络扩容和调整; 三、局数据的制作;

四、网间通信质量的相互通报; 五、网间通信故障的处理; 六、用户服务投诉的处理。 第84条 体系。 第85条

网间互联后,根据维护协议,互联双方要指定相应的网间维护组织机网间互联后,互联双方的网间运行维护纳入各自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构,明确相关职责,做好互联后网间运行管理和网间互联电信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网间运行稳定、可靠及互联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86条

如果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出现争议,互联双方应按照本规程第十章争议

处理流程的程序进行处理。

(适用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当互联一方的电话用户呼叫紧急特服业务经过XX公司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时,为了保障紧急特服台的畅通,该互联方应按规

定每日进行紧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同时形成书面测试记录,并在必要时向XX

公司提供。互联双方共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一节 互联双方网间维护范围的界定

第87条

除以下情况外,互联双方按产权划分互联传输线路的维护责任:

一、互联传输线路为互联双方共建时按维护协议划分维护责任; 二、互联传输线路为租用时按租用协议划分维护责任。 第88条

互联双方按照各自的网间互联维护管理规定,分别维护己方的电信设

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维护测试需对方配合时,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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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原因,尽快修复故障。对于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不能及时解决的障碍,应上报各自省级机构。

开始地市级、省级机构协调解决是否解决?否是报备/报告抄报总部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总部跟踪解决情况省级是否解决是报备/报告否总部协调解决是否解决是通知省级机构否上报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图4 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

第113条 对以下情形,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在当地配合处理问题的同时,应在1小时内上报各自省级机构:

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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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 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

第114条 对于省际间的网间通信故障,发现网间通信故障的互联一方省级机构应进行网内自查、组织测试,如为本省内问题,则按省内通信故障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否则向相关省的本方省级机构转发网间通信故障处理要求,相关省的互联双方省级机构有义务相互配合,按省内通信故障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115条 互联一方省级机构收到本方地(市)级机构上报的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后,应立即向互联另一方省级机构电话申告,并在1日内补交书面申告(网间互联互通故障申告单见附件九)。

第116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协商,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时限,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当发生网间互联严重障碍和事故时,互联双方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并参照《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其地(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当发生网间互联重大事故时,互联双方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其省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第117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协调解决,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及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同时抄送各自总部机构。 第118条 互联一方总部机构收到本方省级机构上报的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后,应立即向互联另一方总部机构电话申告,并在1日内补交书面申告(网间互联互通故障申告单见附件九)。

第119条 互联双方总部应当立即协商解决。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如果不能协调解决,应及时上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120条 对于行政协调无法解决的互联争议,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可采用司法程序或仲裁予以解决。

第121条 申告受理方地(市)级机构在收到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后2日内,填写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相关内容,并反馈申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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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告受理方省级机构在收到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后5日内,填写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相关内容,并反馈申告方。

申告受理方总部机构在收到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后7日内,填写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相关内容,并反馈申告方。

第122条 在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互联双方应对有关局数据、信令数据、话务量数据以及各种设备状态数据进行采集、记录、保存和交换,并对处理过程、处理方法以及互联双方配合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上述数据和相关书面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第123条 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排除后,互联双方应继续对受影响范围的网间通信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故障申告方应在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解决后5日内牵头组织互联双方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制订防范措施,并将会议情况上报电信主管部门。

第六节 用户服务投诉的处理

第124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互联双方电话用户间的通信,或一方用户呼叫另一方网内挂设的业务台(含紧急特服台),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用户投诉,原则上由该用户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受理解决,如投诉处理过程涉及另一方,该方应予配合。其中对属于通信故障类的投诉处理可参照本章第五节“网间通信故障的处理”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解决用户投诉;对于其他原因的用户投诉,在涉及到互联双方的经营者时,应当由XX公司与互联另一方按照同级解决的原则共同配合解决用户投诉。

第125条 XX公司的电话用户选择使用另一方的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用户投诉,原则上由另一方负责受理解决,如投诉处理过程与XX公司有关,XX公司应予配合。

第126条 互联任一方不应单方面向用户宣传或承诺涉及对方的资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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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网间结算的管理

第127条 原则上,互联双方以省为单位进行网间结算。网间结算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共同实施。如有一方不具备省级结算条件,则在互联点所在的各本地网,由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进行网间结算。其处理过程与互联双方均为省级机构进行网间结算的处理过程相同。

第128条 互联双方应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计费依据、结算周期等内容进行网间结算。

第129条 网间结算过程主要包括:互联双方各自生成网间结算账单并准备网间结算的详细话单、互联双方交换结算账单、确定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结算付费以及差异核对处理等一系列活动。

互联双方应在网间结算协议中明确网间结算各环节的具体时间要求,其中支付结算费用的时间以银行票据上的日期为准。网间结算流程如图5所示。 第130条 生成网间结算账单并准备网间结算的详细话单

互联双方按约定的时间,以各自网间计费数据为依据,生成一个完整结算计费周期的网间结算账单。并准备网间结算的详细话单,以备差异核对之用。 第131条 交换网间结算账单

在每个结算计费周期结束后的15日内,互联双方须当面交换该结算计费周期的网间结算账单。网间结算账单应细化到按照业务类型和互联点所在本地网分别提供结算数据。

第132条 确定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

在每个结算计费周期结束后的20日内,互联双方根据已交换的网间结算账单,确认该结算计费周期的结算金额。如无法确认结算金额,应确定预结算金额,并确定差异核对处理的计划。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确定后,互联双方应签订本结算计费周期的结算确认书或预结算确认书,该确认书对互联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

一、 当互联双方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间结算账单时,互联双方可根据最近一个结算计费周期已确认的结算金额,协商确定本结算计费周期的结算金额,签订结算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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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只有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间结算账单时,互联双方以该方的计费数据(指所交换的结算账单中的计费数据,下同)为准确认结算金额,签订结算确认书。

三、 当互联双方均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间结算账单时,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小于等于3%时,以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准确认结算金额;若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3%且小于10%时,可以互联双方计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准确定予结算金额;当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10%时,可以互联双方的上一期数据为准确定当期预结算金额。互联双方签订预结算确认书。

四、 本规程中定义的计费数据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费数据差异=互联双方数据差值/互联双方数据算术平均值×100% 计费数据差异应分互联点所在本地网、分业务类型分别计算。 第133条 结算(或预结算)

在每个结算计费周期结束后的30日内,结算付费方应将已确认的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支付给结算的收费方,收费方向付费方出具发票。 第134条 预结算后差异核对处理

一、 在互联双方签订预结算确认书后,应互联任一方的书面要求,互联双方均应组织有关人员在两个月内完成计费数据的差异核对处理工作。互联双方应积极配合,组织有关人员协同查找造成网间结算差异的原因。

差异处理原则如下:

1、在互联双方均无法提供误差部分的网间结算详细话单的情况下,取互联双方计费数据的平均值确认结算金额;

2、在只有一方能够提供误差部分的网间结算详细话单的情况下,取该方的计费数据确认结算金额;

3、在互联双方均提供误差部分的网间结算详细话单的情况下,互联双方可对全部话单进行分析,也可随机抽取部分话单进行分析。完成话单分析后,如一方的计费数据无过错,以该方的计费数据确认结算金额。如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均有差错,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差异处理办法,确认结算金额。

二、 差异核对后,应确定调帐方案,签订调帐确认书,并对预结算作多退少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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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进行差异核对处理工作时:

1、在一方提出差异核对处理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若另一方不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资料供对方进行差异核对处理,则以有利于提出差异核对处理一方的计费数据确认结算金额,签订结算确认书;

2、在签订预结算确认书的20日内,互联双方均未提出和实施差异核对处理要求,则以预结算金额确认为结算金额,互联双方以书面形式将预结算确认书转变为结算确认书。

第135条 如互联双方在本结算周期的2个月后,对该周期预结算后的差异核对处理仍有争议,无法达成共识,可按本规程的互联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136条 互联双方在确认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后,如果付费方未能按网间结算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网间结算费用,相关处理程序如下:

一、 如欠费方在限定时间内未结付欠费,收费方有权向欠费方发出追缴欠费的函件,要求对方结付欠费;或者向欠费方发出律师函,督促其必须尽快清偿债务;或者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由于收费方原因使付费方不能按时支付结算费时,付费方可顺延支付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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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流 程

互联双方生成 网间结算账单 每个结算计费周期 结束后15日内

每个结算计费周期 结束后20日内

每个结算计费周期 结束后30日内

仅一方 交换网间结算账单 双方/仅一方按时提交结算数据? 均未提供 双方 双方计费数据误差 小于或等于3% 否 按相关规定进行预结算 是 双方确认结算金额 双方确认预结算金额 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 双方签订预结算确认书 双方收付网间结算费用 预结算网间结算费用 预结算后差异核对处理重新核准网间结算费用 收费方收到发票 对预结算费用 多退少补

图5 网间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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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互联争议处理

第137条 出现网间互联争议后,互联双方应以事实为基础,以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规章和互联双方协议为依据,按照先同级协调、后逐级上报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

第138条 网间互联建立和互联后的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争议,互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互联任一方均可根据互联协议,就争议问题提请仲裁或诉讼;互联任一方也可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应包括对争议问题的定义、互联双方的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及解决方案的建议。

第139条 互联双方总部机构之间的网间互联争议,由总部机构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省级机构之间的网间互联争议,由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书面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第140条 在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收到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则从提出争议协调申请书的日期起,进入争议处理程序,如互联双方均提出了争议协调申请,则以较早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第141条 在电信主管部门做出书面协调意见(初步协调意见或最后协调意见)后,争议任一方如不同意该协调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抄送另一方。如互联双方均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视为互联双方接受协调意见,以电信主管部门做出协调意见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争议处理程序结束时间。

第142条 如争议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最后协调意见,由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公开论证、做出行政决定后,以做出行政决定日期为争议处理程序结束时间。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争议双方必须执行行政决定。

第143条 对于在网间互联建立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处理时间不计入互联时限。对于在互联后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互联双方在争议处理时,应共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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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与该争议无关的互联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144条 互联争议处理程序结束后,互联双方应按照争议协调意见或行政决定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一章 网间互联的暂停和终止

第145条 互联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暂停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一、互联一方的通信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二、互联一方的系统对另一方的系统的正常运行有严重影响。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互联双方暂停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第146条 互联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互联一方已完全停止向客户提供双方互联协议项下的电信业务;

二、互联一方已被注销或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互联双方终止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第147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暂停、终止或恢复网间互联通信服务的,互联双方应暂停、终止或恢复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第148条 如果互联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的30天内,由于互联另一方(或对设备所在点有控制权的第三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互联一方没能完好的收回设备,该方可向另一方要求合理的赔偿,另一方在要求提出后的10天内必须做出赔偿。 第149条 互联协议终止或到期后,除非互联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为不损害互联双方的权利,一方必须将另一方根据互联协议规定已经支付的周期性款项,根据适当的或相当的比例返还给对方。互联协议的终止或到期并不意味着对违反协议任何条款的弃权,并且对互联协议终止或到期前产生的一方的权利、责任或义务没有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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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150条 本规程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151条 本规程由XX公司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本规程如需做出修改,在报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XX公司负责实施,修改后的规程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152条 本规程遵循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互联互通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部电[2003]499号)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要求─电话呼叫的接通率和拨号后时延》(YD/T 1284-2003)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电话呼叫的接通率和拨号后时延》(YD/T 1285-2003)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通话费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027号)

《新建国内长途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1999]667号)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

《IP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规定》(信部电[2001]497号) 本规程中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的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153条 本规程相关专用术语及解释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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