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合同法内容精华)

更新时间:2023-07-24 12:4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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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合同法最精华的讲解

二十六、 二十六、合同法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合同法最精华的讲解

主要内容1.合同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转让 5.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的解决 7.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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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合同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实质要件1. 甲方:实施采购的一方。 2. 乙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一方。 3. 标的:合同中规定的甲方需要采购的产品、货 物或服务。 4. 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 人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约定生效或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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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可以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 立。

合同的程序要件(1)自行成立 (2)保证成立 (3)确认成立 (4)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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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意思 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1 合同的一般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采用 A. 要约 B. 承诺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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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的条件: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 束的意思,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 关系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 完整即要约应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 具备的条款),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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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 招标公告 拍卖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但悬赏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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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和非实质性内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指当事人双方之间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 指除上述合同主要条款外的其它次要合同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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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事实行为. 要约邀请不具备一经对方承诺便形成合同的效力, 要约邀请不完全具备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之间未来 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约邀请不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 合同实践中有效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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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方式主要有: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根据是否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区分,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作出区分, 根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非特定人发出作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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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 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内容加以限制、变更和 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 的法律地位(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

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权不能继承和随意转让,受要约人有权 决定是否行使承诺权);

出售或购买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同时向第 三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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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之前通过明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失效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通过明示取消该项 要约,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鉴于要约撤销时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 可能基于信赖已为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故国内 合同法对要约的撤销进了严格的限制,要约人只 能撤销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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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要约失去其约束力 要约失效的条件: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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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 实守信(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以善意的方 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 定的义务。 3、合法原则 4、平等、公平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 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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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未对要约内 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若无具体要 求,可采用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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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概念: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认可的 合同关系。

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采用信件、数据 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 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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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合同主体存在双方和多方当事人,订 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具 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特殊要件:依据合同性质而定。 (3)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 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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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特点: 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 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 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

无 效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使信赖人 的直接 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 括信赖人 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后又拒绝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合同法及招 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必须为此向中标的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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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效力 a.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开始具有受法律 保护的约束力(对当事人双方)。 b.合同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 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 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标的具有实 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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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a.无效合同及其类型 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成立, 但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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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 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 同 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国内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及一方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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