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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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提升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企业激励体系,激发员工热爱企业、敬业负责、守纪增效,保障企业健康迅速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 奖惩原则 一、奖惩有据的原则; 二、奖惩及时的原则;

三、奖惩公开、奖惩严明、赏罚有度的原则;

四、奖优罚差,奖功罚过,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公司全集团内部评选二星员工,三星员工,四星员工,五星员工以及功勋员工。评选周期如下:

一、二星员工,每月评选一次; 二、三星员工,每季度评选一次; 三、四星员工,每半年评选一次; 四、五星员工,每一年评选一次;

五、功勋员工,每三年评选一次。若出现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者,不受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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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评为二星员工。

一、每月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且当期按质、按时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5%以上者,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安排,任劳任怨,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月度内没有任何处罚者;

二、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主动处理,消除安全事故或避免财产损失,或主动处置、抢修非工作内负责的设备者(因事故发生或财产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三、 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授予或认可的县级荣誉奖章或奖励者; 四、小改小革、修旧利废,对工作业务有创新改进提升者; 五、对工作流程、操作规程、企业管理、工艺控制、成本费用开支等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六、维护厂纪厂规,同不良人员和不良现象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评为三星员工。

一、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直接降低成本费用5-10万元者;

二、业绩名列前茅,按质、按时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15%以上者;

三、遇到非责任内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不计得失、不避危难,极力抢救、维护并减少公司损失者(因事故、灾变发生导致的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间的);

四、 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授予或认可的市级荣誉奖章、奖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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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举揭发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企业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

六、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七、在生产、检修、原料发展、工艺设计、企业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经采纳实施后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5-10万元者;

八、在降低生产成本、种植成本、管理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方法可在企业内推广者;

九、 连续二次或全年累计四次被评选为二星员工者。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评选为四星员工。

一、当期(一季度)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50%以上者; 二、在工作上、管理上、技术上大胆创新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且方法在企业内推广实施者;

三、 因个人方法、技能改进、提升,促成所担负工作直接增收节支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者;

四、承担巨大风险,挽救(维护)公司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 五、通过自身努力,解决重大人财物管理问题,改进生产工艺、设备、质量、成本、运输费用等重大问题,对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有重大贡献者;

六、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七、对企业管理、生产工艺、新产品开发、成本费用控制、项目资金争取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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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授予或认可的省、部级荣誉奖章、奖励或发明专利者;

第八条 连续五次评为三星员工,三次评为四星员工的可晋升为五星员工。

第九条 连续五次被评为五星员工,或对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建设与发展作出500万元以上贡献者,经董事会研究授予功勋员工称号。

第十条 二星员工由各厂(集团、子公司各部门)通报表扬,并发给奖金500元;三星员工由各公司通报表扬,发给奖金2000元;四星以上员工由集团通报表扬,其中四星员工发给奖金5000元,工资晋一级,五星员工发给奖金1万元,并给予带薪休假30天,工资晋二级;功勋员工一次性发给奖金1-500万元奖金或等值奖品,如房屋、车辆等,并视为企业终身员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资晋级可达其岗位的最高级,并载入企业年度大事记。

第十一条 星级员工由车间班组科室提名,然后逐级上报审批,最终由集团董事长审定。

第十二条 星级员工评选审批必须有详细的材料报告,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年度内各种评奖资格并根据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星级员工评选审定后在集团内刊上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考察、任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星级员工,德才兼备的予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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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等)检查员工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状态、行为表现等。

第十七条 企业对员工的惩戒分为警告、工资降级、开除。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给予警告及工资降一级处分。

一、月度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或连续旷工2日(含霸王假)累计旷工4日者;

二、当月完成任务不足80%者;

三、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工号牌,当月累计两次被勒令整改者; 四、在禁烟、禁火区域,抽烟用火者; 五、上班时间闲聊说笑、上网游戏、炒股者;

六、上班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戏闹、干私活者; 七、上班时间内外出不登记、不备案者;

八、工作吊儿郎当,不负责任、拖沓,连续两月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九、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 十、破坏车间、厂区、住宿区、办公区的环境卫生者; 十一、培训旷课或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十二、同事之间谩骂吵架,造成影响较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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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el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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