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号公告问题-中国外派员工的个税解析
更新时间:2023-10-11 04: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 “19号公告”问题探讨
19号公告问题整理
一、local contract
1. 外籍派遣人员到中国任职会办工作证,办工作证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么?
2. 根据19号文的精神,为了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否会建议企业的外籍派遣高管(如CEO/CFO/COO等)与当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 关于外籍派遣人员与中国公司签订的local contract的意义是在于体现本地雇佣的概念,那要不要在合同中提到该外籍人员是由境外派遣过来的?
4. 如果没有local contract,只有派遣协议,而且派遣人员的在华工作时间不超过183天,那是不是就没有PE的风险?(工资、社保等都是国外支付,中国公司只负责一些津贴)
5. 对于派遣人员是中国区的top1,其工资薪水等都是中国区的公司来支付,是否就会降低该种派遣形式造成PE的风险?若关于此类情况税局认定已构成PE,那会征哪些税?若中国区的公司与境外公司没有任何的关联交易,是否风险会小点?
二、关于19号文的理解
6. 我司的亚太区总部马来西亚公司有个engineers team,该团队和集团总部上海公司有签
劳动合同(即engineers team同时服务于马来西亚公司和上海公司,并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但该team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在马来西亚办公,那上海公司发给他们的工资(由上海企业的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个人)若没有全额缴税或有抵免的话,是否会有构成PE的风险?(补充说明:有工程时,有些工程师会来华服务)
7. 境外企业A派遣人员到中国公司,所有费用最后有一定的make up后再charge回境外关
联公司B,对我们中国的接收企业来讲,是不是就没有构成PE的风险?
8. 境外派遣高管到中国公司,并且代垫了这些外派人员的工资,中国公司向其支付代垫工
资之外还有利息费,不知道这种形式会不会对被判定为PE有负面的影响?
9. 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一些文件的缺失,无法证明派遣人员是否与境内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但境外公司有代垫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而中国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代垫工资是没有加成,不知道这种方式怎么向税务局汇报?在流转税方面有什么风险?
10. 19号文感觉就像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金额不能高于境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金额,
若高了,高出的部分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服务费。那如果是反过来的情况呢?比如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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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境内公司的高管可能持有境外公司的股票,关于境外公司股票的价值是否可以开给中国公司呢?开给境内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若没有开给境内公司,是否会导致构成PE的风险?
11. 我司为工程服务行业,在全国各地都有服务项目,工程中一些很专业的内容,将涉及外
籍专业人员的派遣。根据不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款等分别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但主管税局不管事实如何就认定为已构成PE,可我司根据75号文和19号文的精神,我司的服务项目都不构成PE,请问有什么建议可以让税局认同我司的观点?
12. 对于某些业务已经构成PE的话,企业需要去做备案么?
13. 之前讲到文件第一条第四款,如果外国人在国外工作的所得,在中国没有纳税义务,此
时没有在中国针对他的所有工资薪金缴纳IIT,是否会收到19号文件的影响
14. 公司总部需要派遣员工到中国来,为了接下来在中国的各种新设公司的选地址、合资方
谈判等。这些员工的业绩由国外考核,是否受到19号公告影响? 如何理解第二条的行使股东权利?
15. 中国设立合资企业,总经理由国外指定,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也不该视同机构场所。但是
根据这个文件,总经理的业绩考核由外国完成,如何看待?
16. 我司中国的最高级别CEO是属于外籍人员,他的工作业绩,KPI,薪资标准都是国外来
认定来控制的,那这样足不足以构成风险?如果构成风险,那么中国的CEO不可能由中国的高层来认定。
17. 大部分派遣员工都是高层和董事会,怎样证明他是中国员工,他们都是向国外汇报,业
务也是国外考核,合同一定是和国外签的,合同签订上有哪些注意点?
18. 外派员工只有和母国有派遣协议,实际上确实再为国内公司服务,从材料的准备上来讲,
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派遣员工是为中国公司服务而不是为境外公司服务?
19. 企业对外支付代垫工资、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往往很困难,19号公告发布后是否
默许对此类性质的款项进行非贸付汇?
[提示: 此类款项非贸付汇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很多方面,而19号公告仅仅解决了其中一部分由于人员借调安排引起争议的判定问题。税务机关仍可以通过税务稽查及日常税收管理手段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评估。]
20. 如何理解19号公告第一条(三)中“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接收企业基于当地法律要求计提的保险、体检等费用,未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如何认定?
[提示: “保留一定数额”,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派遣企业在向接收企业收取代垫工资的基础上另外收取了加成费。合理计提的保险、体检等费用,在实现以后依据相关凭证,可能向税务机关解释为代垫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但最后的裁定权仍将由税务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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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9号公告第一条(四)中“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涉及税收优惠、免税等? [提示: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下,外籍外派人员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就全部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条款,可能需要今后的文件进一步的说明。]
22. 如何定义19号公告第五条(四)中,“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
[提示: 本条款对应的内容是指,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收取超过代垫工资的额外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境外企业在其他交易中有对境内企业的欠款,那么境内企业可能通过放弃债权来隐蔽地支付额外费用。 ]
三、税局的动向
23. 如果派遣人员的职务在中国区已经是top1,他的工作只能汇报给境外的更高职务的人,那么,是否会和判定PE的某些原则有矛盾,那么税局是否会就此给出细则?
24. 劳务派遣的模式有很多,有没有哪种类型是税局一定会认为构成P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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