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承诺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29 07: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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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问题的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秩序,根据交通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维修质量问题是指汽车维修后,车辆维修部分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或者影响安全、或者维修质量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汽车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有效期为100日或者20000公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者为准。 在承诺保质有效期内,汽车维修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凭《机动车竣工合格证》回厂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维修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维修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维修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企业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款。 在维修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自行选择其它修理厂维修,凭《机动车竣工合格证》要求原修理厂负责支付全部费用,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在维修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汽车维修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维修维修应

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由维修企业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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