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通过一个稽查公告说说“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2023-10-21 07: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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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通过一个稽查公告说说“善意取得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上海泽楷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沪国税青稽公〔2016〕3号文书(稽查文书附后),文书中提到经查实你公司明知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仍将上述发票涉及的税款在所属申报期内(2010年4月、7月)向第五税务所申报抵扣,因此追缴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分析这份公告,该公司涉及的问题有两点,第一是明知不对而为之,第二是该公司采购对象与发票提供方不是同一对象,及发票流及货物流不一致,因此很明显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那么,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情况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规定了三点,并且这三点应同时满足,总结起来就三句话: 提供了服务或销售了货物----物流; 点对点的收取的款项-----资金流; 点对点的提供了专票----发票流;

也就是说,两公司之间存在着真实的交易,发票和资金流也与交易情况相符,在受票方不知道其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开的情况下,其取得的专票的过程就符合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是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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