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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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现引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2002年4月18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考试,主要包括: 1.受压元件焊缝; 2.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3.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4.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

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2.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3.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4.核查应考核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5.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织。

第五条 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2.至少应有2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2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1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不少于10个,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实

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7.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焊工考委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2.审查焊工资格; 3.确定考试内容;

4.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5.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6.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7.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8.发放焊工钢印;

9.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10.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监管会。 第六条 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相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和材料种类),需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1.长输管道;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 3.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4.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3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 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考试。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考试内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

第九条 焊工基本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的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条 在焊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1.首次申请考试; 2.改变焊接方法

3.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4.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未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 第十一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焊接安全知识和规定;

2.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

3.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使用与保管; 5.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及图样识别;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10.焊缝外观检验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特点、适用范围、级别、标志和缺陷识别;

11.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2.焊接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工艺纪律。焊接工艺评定、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基本知识。

第十二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查记录应记入《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十三条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应从焊接方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及试件形式等方面进行考核。焊接方法及代号见表1,焊条类型、代号及适用范围见表2,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见表3,各种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见表4,焊接要素及代号见表5。

表1 焊接方法及代号

焊接方法 焊条电弧焊缝 气焊 钨极气体保护焊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埋弧焊 电渣焊 磨擦焊 螺柱焊 代号 SMAW OFW CTAW CMAW(含药芯气体保护焊CFAW) SAW ESW FRW SW 表2 焊接类别、代号及适用范围

焊条类别代焊条类别 号 钛钙型 F1 EXX03 适用型号 围 F1 GB/T5117 适用焊件的焊条范相应标准

纤维素型 钛型、钛钙型 F2 F3 EXX10,EXX11,EX10-x,EXX11-x EXXX(X)-16,EXXX(X)-17 EXX15,EXX16 EXX18,EXX48 EXX15-x,EXX16-x F1,F2 F1,F3 GB/T5118 GB/T983(奥氏体、双相钢焊条除外) 低氢型、碱型 F3J F1,F3,F3J EXX18-x,EXX48-x EXXX(X)-15,EXXX(X)-16 EXXX(X)-17 钛型、钛钙型 F4 EXXX(X)-16,EXXX(X)-17 EXXX(X)-15,EXXX(X)-16 碱型 F4J EXXX(X)-17 F4,F4J F4 GB/T983(奥氏体、双相钢焊条除外)

第十四条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当试件钢号或焊材变化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被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时;

2.除Ⅳ类外,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较低类别钢号时;

3.焊机操作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其他类别钢号时;

4.变更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类型、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和钨极种类时;

第十五条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改变焊接方法;

2.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手工焊考试合格,从事焊机操作工作时; 3.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焊机操作考试合格,从事手工焊工作时; 4.表5中焊接要素(代号)01、02、03、04、06、和08之一改变时; 5.焊件焊接位置超出表11规定的适用范围时。

第十六条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一种焊接方法进行,也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或由两名(或以上)焊工在同一试件上采用相同或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焊工的组合考试试件,厚度不得小于20mm。 第十七条 考试试件

1.各种试件形式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对焊接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螺柱焊试件和堆焊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接头形式见图2。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分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双面焊、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和部分焊透的管板角接头均视为带衬垫。

2.试件规格 考试试件的尺寸的数量见表6。其中堆焊试件首层至少堆焊三条并列堆道,总宽度≥38mm;堆焊管材试件最小外径应满足取样数量要求。

第十八条 试件适用范围

1.手工焊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7。T为每名焊工、每中焊接方法在试件上的对接焊缝金属

厚度(余高不计),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与试件母材厚度T相等。

2.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件外径范围见表8;适用于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7。

3.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范围见表9,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与试件板材厚度S0相等。

4.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母材厚度T或S0自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不限。

5.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管外径自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件外径和管板角接头焊件管外径的最小值为试件外径,最大值不限。

6.气焊焊工焊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母材厚度及焊缝金属厚度不大于试件母材和焊缝金属厚度。

7.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不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分别适用于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和管板角接头焊件;反之不适用。

8.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

技能考试合格后,除规定需要重新考试时,适用于焊件角焊缝,且母材厚度和外径不限。

9.焊机操作工采用螺柱焊试件,经仰焊位置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任何位置的螺柱焊焊件;其他位置考试合格后,只适用相应位置的焊件,见图3

10.耐蚀堆焊试件

各种焊接方法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也适用于耐蚀堆焊。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堆焊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堆焊层厚不限,适用焊件母材厚度范围见表10用焊接不锈钢复合钢的复层之间焊缝及过渡焊缝的焊工,应取得耐蚀堆焊资格

11.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焊接位置见表11。

第十九条 手工焊焊工向下立焊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考向上立焊;反之也不可。

第二十条 摩擦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其形式应与任一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的试件或焊件相同。

第二十一条 螺柱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应采用机械化焊接(手工引弧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试件坡口形式及尺寸应按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由焊工考委会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备。

(二)对接焊缝试件弯曲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8;堆焊侧弯试样尺寸参照图8(C),试样宽度至少应包括堆焊居全部、熔合线和基层热影响区。

(三)试样上的余高及焊缝背面的多余部分应用机械方法去除。面弯和背弯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

(四)对接焊缝试件的试样弯曲到表15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不得有任一单条长度长于3mm的裂纹或缺陷,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堆焊试件弯曲试样拉伸面的堆焊层不得有任一单

条长度大于1.5mm的裂纹和缺陷,在熔合线上不得有任一单条长度大于3mm的裂纹或缺陷。

试件的两个弯曲试样实验结果均合格时弯曲实验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弯曲试验为不合格;若其中一个试样不合格,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弯曲试验为合格。

第三十二条 管板角接头试件应按图9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采用目视或5倍放大镜进行宏观检验。每个试样检验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二)焊缝根都应焊透;

(三)气孔或夹渣的最大尺寸不得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得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

时,其数量不得多于3个。

第三十三条 对每个螺柱焊试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进行检验时,每个螺柱的焊缝和热影响区在锤击或弯曲实验后,没有开裂为合格; (一)锤击螺柱上端部,使1/4螺校长度贴在试件板上;

(二)如图10所示,用套管使螺柱弯曲不小于150,然后恢复原位。

第三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6的规定;试件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

12的规定。其中弯曲试验,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本次考试为不合格。

第五章 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焊工考委会将《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报考委会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经审核后签发焊工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持证焊工应按本规则规定,承担与考试合格项目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焊工考试项目代号,应按每个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分别表示。 (1)手工焊焊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①—②—③—④—⑤—⑥—⑦,其中: ① 焊接方法代号,见表1,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②试件铜号分类代号,见表3,有色金属材料按相应标准规定的代号。 异种钢号用X/X表示。

③试件形式代号,见表4,带衬垫代号加:(K) ④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⑤试件外径。

⑥焊条类别代号,见表2。 ⑦焊接要素代号,见表5。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某项时,则不填。

(二) 焊机操作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①—②—③,其中: ①焊接方法代号,见表1,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②试件形式代号,见表4,带衬垫代号加(K)

③焊接要素代号,见表5,存在两种以上要素时,用“/”分开。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该项时,则不填。

(三) 项目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厚度为12mm的16MmR钢板对接焊缝平焊试件带衬垫,使用J507焊条手工焊接,试件全焊透,项目代号:SMAW-Ⅱ-1G(K)-12-F3J。

2.壁厚为8mm、外径为60mm的20g钢管对接焊缝水平固定试件,背面不加衬垫,用手工钨极氛弧焊打底,填充金属为实芯焊丝,焊缝金属厚度3mm,然后采用J427焊条手工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GTAW-I-5G-3/60-02和SMAW-I-5G(K)-5/60-F3J。

3.板厚为10mm的16MnR钢板立焊试件无衬垫,采用半自动CO2 气体保护罩,填充金属为药芯焊丝,试件全焊透。项目代号:GMAW-Ⅱ-3G-10。

4.管材对接焊缝无衬垫水平固定试件,壁厚为8mm,外径70mm,钢号为16Mn,采用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使用实芯焊丝,在自动跟踪条件下进行多道焊全焊透,项目代号:GMAW-5G-06/09.

5.在壁厚为10mm、外径86mm的16Mn钢制管材垂直固定试件上使用A312焊条手工堆焊,项目代号:SMAW(N10)-Ⅱ-2G-86-F4。

6.管板角接头无衬垫水平固定试件,管材壁厚为3mm,外径为25mm,材质 20号钢,板材厚度为8mm,材质为16MnR,采用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不加填充焊丝,焊缝金属厚度为2mm,然后采用自动钨极氩弧焊药芯焊丝多道焊,填满坡口,焊机无稳压系统,无自动跟踪系统,项目代号为:GTAW-Ⅰ/Ⅱ-5FG-2/25-01和GTAW-5FG(K)-05/07/09。

7.S290钢管外径为Φ320mm,壁厚为12mm,水平固定位置,使用E??10焊条向下焊打底,背面没有衬垫,焊缝金属厚度为4 mm,然后采用药芯焊丝自动焊,焊机无自动跟踪,进行多道多层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SMAW-Ⅱ-5GX-4/320-F2和FCAW-5G(K)-07/09。

8.板厚为16 mm的OCr19Ni9钢板,采用埋弧自动焊平焊,背面加焊剂垫,焊

机无自动跟踪,焊丝为H0CR21Ni10Ti,焊剂为HJ260,单面施焊二层,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SAW-1G(K)-07/09。

第三十八条 设立焊工考委会的企业,应建立焊工焊接档案,内容包括:焊工焊绩(见附件三),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没有焊工考委会的企业,应将焊工焊接档案的内容每半向负责该焊工考试的考委会报告一次,并由该考委会负责管理其焊工焊接档案。

第三十九条 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有效期为3年,在合格项目有效期前3个月,继续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向所属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由该考委会安排焊工考试或免考等事宜。

有效期内的焊工合格证,在各地同等有效。

第四十条 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其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有效期满后,应全部重新考试;第二次及以后的有效期满后,对已建立焊工焊接档案,且内容齐全、真实的,可由负责管理焊工档案的考委会,根据焊工焊绩等情况,向发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免考申请,经该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中断受监察设备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再从事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也必须重新考试。年龄超过50岁的焊工,其焊工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从事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需重新考试,一般不得免考。

第四十一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焊接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质量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焊接质量事故,或经常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暂扣其焊工合格证和提请发证机构吊销其焊工合格证。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后方可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规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及特殊焊缝(如:耐磨层堆焊、

端接焊缝和槽焊缝等)的焊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外先进工业国家相关标准制订,并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其他要求仍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表2以外的焊条,应按我国焊条国家标准确定其型号,由焊工考委会根据该焊条药皮类型列入本规则表2相应类别。本规则表3以外的钢号,由焊工考委会根据其化学成份、金相组织及焊接工艺特点(如预热、线能量控制、后热等)按表3中钢号划分其类别,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如表2或表3相应类别焊条或钢号的焊工考试项目合格,即具备该焊条或钢号的相应合格项目。

第四十五条 焊工合格证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d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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