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复习

更新时间:2023-10-11 12:3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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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的名词解释:

1、国际税收含义: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广义的国际税收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商品税,狭义的国际税收包括所得税和部分财产税。 2、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3、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4、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有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之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法律性重复征税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经济性重复课税是基于相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

5、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6、推迟课税: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利息、红利、所得等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交纳本国的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 二、可能的简答题

1、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2、各国在制定本国税制时,应遵循国际税收准则、规范及惯例。 (二)区别(在四方面) (1)、两者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 (2)、两者涉及的关系不同。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两者涉及的对象不同。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课税中有具体的课税对象;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及具体的课税对象。 (4)、两者的利益协调方式不同。国家税收的征纳双方的利益协调以国家强制性规定为协调管理的依据;而国际税收中国与国的税收关系协调往往通过双边协定加以解决。

3、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关系: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和以涉外纳税人为另一方主体所形成的税收征纳关系,它不反映相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因而,不应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同为国际税收。 4、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代表国家是中国);(2)仅行使地域管辖权(代表是中国香港,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等);(3)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代表国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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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长期居民承担的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我国税法就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视为非长期居民,这些纳税人依法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纳税,但是经过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其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必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外国来源的所得纳税。可见,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而一旦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则从第6年起,他就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的居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6、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7、国际避税地的五种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等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一个国家如果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就可能为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创造便利条件。 比如荷兰

8、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

*9、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课征方法分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10、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和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1、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条件: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12、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三、论述题大意 偷税与避税: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国际偷税是纳税人在跨国活动中非法手段逃避其在有关国家已负有的纳税义务,它与国内偷税活动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的,一般并不违反有关国家的税法。所以总体上说它是一种合法行为。由于国际避税和国际偷税的性质不同,二者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国际偷税,有关国家要象对待国内的偷税活动一样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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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能通过完善本国的涉外税收法规或修订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堵塞法律漏洞,不给跨国纳税人提供国际避税的可乘之机。

四、计算题可能的类型(个人所得税计算和抵免法直接抵免法的计算) 1、某人从1998年起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派到我国,在西门子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西门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1999年9月,该人被西门子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199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该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英国工作取得的由英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45000-4800)×30%-3375(速算扣除数)=A元)

(2)当月应纳税额:A×(1-27000/45000×15/30)=B(元)

2、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 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

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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