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建波 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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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作者姓名:卿建波

专业名称:会计学

指导老师:路伟果 讲师

1

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摘要

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经过改革和国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税所得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本文对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进行研究,首先对差异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指出制度原因是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然后讨论了差异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所产生的影响,最后对协调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会计利润 应税所得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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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Abstract

After the reform and the international adjusting, the relations of our country'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tax code favor gradually in separate, thus the accountant profit disclosed by the financial report and the tax payment reported have differences inevitably. This article gives a research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ccountant profit and the dutiable obtained. First describe the difference minutely and point out that the system reason is the basic reason creating the difference, then discuss the influence to the enterprise and the Tax authorities produced by the difference, finally propose certain countermeasure to coordinate the accountant profit and the dutiable obtained.

Keywords:the accounting profits, taxable income, dif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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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II 目录 ..............................................................................................................III 前言 ................................................................................................................1 1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概述 ........................................................................2

1.1 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 ..............................................................2 1.2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的根源—制度因素 .......................3 1.2.1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目的不同................................................3 1.2.2 核算的基础不同........................................................................3 1.2.3 遵循的原则不同........................................................................4 2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5

2.1 永久性差异 ......................................................................................5 2.1.1 表现形式....................................................................................5 2.1.2 会计处理....................................................................................6 2.2 暂时性差异 ......................................................................................7 2.2.1 表现形式及简单会计处理........................................................7 3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的影响 ........................................................9

3.1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9 3.2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对税务机关的影响 ..........................9 3.3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对会计人员的影响 ..........................9 4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协调 ..................................................................10

4.1 协调的必要性 ................................................................................10 4.1.1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效率..................................10 4.1.2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10 4.1.3有利于完善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体系...................................10 4.2 协调的具体措施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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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4.2.1 开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理论研究.......................... 11 4.2.2 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11

总结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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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前言

财务报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而纳税申报则依据税收法规。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经过改革和国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税所得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这便是我选题的依据和动机。

会计确认的最终结果?—利润总额和税收确认的企业经营的最终结果—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世界性问题。在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适度分离,使这种差异在我国也普遍存在。过去,我们把这种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现在新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同时,我们又将暂时性差异按照它在未来时间是否应税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会计和税法的分离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日益扩大。这既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又容易诱发企业的避税动机,同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监管的难度,增加了征税成本,使得会计监管与税收治理的协同效率降低。除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度差别以外,上市公司日益广泛的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是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分离是大势所趋,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国内关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研究绝大部分都是讨论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与协作的规范性研究,而对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不断扩大的其他重要原因(如避税行为)的研究成果还不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等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对如何减小这些不利影响,如何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国内也研究得不够透彻。

为此,本文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文献查阅法和比较分析法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这一问题入手,通过对差异的描述,揭示其产生的根源以及影响,提出二者相协调的对策,从而减小差异造成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正确纳税,减小征税人员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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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1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概述

会计利润,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成果,即收入减去费用、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其计算公式为:会计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应税所得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为应纳税所得额[1]。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1 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

会计核算和税收计征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企业会计核算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目的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税收计征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税收法则,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各项税款。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企业会计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而税务机关是按照税法计算的,从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即我们后面要说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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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1.2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的根源—制度因素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为财务报表的内外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并限制企业有操纵利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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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目标不同,导致它们对收入实现和费用扣除的标准及时间存在

差异。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目的、核算基础与和遵守的原则等制度方面都不尽相同,可以说,由于制度原因,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1.2.1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制定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事项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准则规定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并依据税法计算纳税,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差异。

1.2.2 核算的基础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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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所得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这也是造成差异的一个方面。

1.2.3 遵循的原则不同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限制。因此,客观性原则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

(2)相关性原则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应税收入相关的。

(3)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确定性原则的比较[3]。 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会计人员应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用一种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首先,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着眼于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时,企业要少计收入、多计费用;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如果税法对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予以认可,必然会减少或滞后企业的应交税款,这实际上是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其次,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缺乏可靠的依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于税务部门。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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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2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会计确认的最终结果——利润总额和税法确认的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世界性问题。在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适度分离,使这种差异在我国也普遍存在。过去,我们把这种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现在,新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同时,我们又将暂时性差异按照它对未来期间是否应税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1 永久性差异

产生于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口径的不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4]。这种差异在整个经营期间持续存在,不会随经营期的延长而消除,是绝对性差异。

2.1.1 表现形式

1. 业务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因为会计与税法处在经济领域的不同方面,所以它们对同一经济活动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分析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从而作出完全不同的确认标准,一方规定可以确认,一方规定不能确认,从而产生根本性差异。此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 应税所得是不确认收益。例如,我国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人收益;而按照税法规定,则不计人应税所得,不缴纳所得税。又如,企业从国内其他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若其已纳税额是按25%的税率计算的,则分回的利润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则不纳入应税所得,不再缴纳所得税。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例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不产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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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润;而依据税法规定,则应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人应税所得。又如,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例如,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上的部分,依据会计制度规定,与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一样,计人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而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利息支出则不允许作为费用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减。例如,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运用国产设备的投资,按会计制度规定,不应确认为费用;而按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 计量比例方面的差异。除上述情况外,会计核算与税法在一损益类科目的计算比例也不相同,这些也会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6]。

(1)职工福利、工费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会计利润是可全额扣除,但税法的扣除率分别为14%,2%和2.5%

(2)会计规定坏账准备应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据实列支,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坏账,可以百分之百提坏账准备,税法规定只能按应收账项余额的5‰提取。

(3)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费用,税法规定按3%、10%、100%扣除。

2.1.2 会计处理

在会计核算时对永久性差异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分析永久性差异对纳税造成的影响,直接加减永久性差异额进行调整,并且以此作为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依据。即: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会计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乘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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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2.2 暂时性差异

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益和成本费用时口径相同,但选择计入的会计期间不同,由此产生暂时性差异。此差异会随着经营期的延长而逆转和消除,因而它仅仅是因为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差异,随时间条件的改变,差异也将随之消除,属于相对性差异。现在的会计准则把过去的时间性差异改为暂时性差异。

2.2.1 表现形式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的影响,将其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其区分标准如下表:

表3.1

项目 资产 负债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时,将要增加应税所得,将导致未来期间负税增加,这将导致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递延所得税负债帐户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判定的标准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发生时不缴税,转回时才交税。例如,A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100万的预计负债,该项保修义务在以后3年逐期发生,但按税法规定,只有在保修费实际发生时在可税前扣除。现在负债账面价值为100万,计税基础为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00-0=100万。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时,将要抵扣应税所得,将导致未来期间负税减少,在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判定的标准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发生时要缴税,转回时不交税。例如,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为100万,会计按4年计提折旧,税法按5年计提。现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万,计税基础80万,这时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7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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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2.2.2会计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 ①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额×所得税率)

应交税费(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 ×所

得税率

②转回期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额×所得税率)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率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 ①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额×所得税率)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②转回期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额×所得税率) 应交税费(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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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3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的影响

3.1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带来会计信息的复杂化,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纳税成本[8],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规范税收监管的可能性。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税收制度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差异,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成为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同时,也为企业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而管理盈余创造了条件。

3.2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对税务机关的影响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增加了征税人员监管的难度,加大了征税成本,使税收监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不登记、不申报、申报不实以及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现象普遍;现有税务公务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偏低,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和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同时缺乏税务代理等中介机

[9]

构的强有力支持。尤其在反避税领域,至今仍未形成系统性的反避税规程。在世贸组织体制下,跨国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将是国家经济监管部门管理贸易经济的主要内容。跨国公司通常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绕开东道国法律管制的手法多样,这些都对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过大无疑会加剧税收监管的难度。

3.3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对会计人员的影响

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税收制度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差异,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成为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差异的调整工作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会使会计人员的纳税申报难度和会计工作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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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4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协调

4.1 协调的必要性

4.1.1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效率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如果两者差异过大,纳税调整项目过多,会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难度和会计工作量增加,纳税成本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核稽查难度增大,征税成本提高[10]。如税款征纳成本过高或接近应纳税额,税收监管就无法实施或没有意义。因此,加强两者差异的协调,有利于税收监管,减少征收难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效率。

4.1.2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主要质量特征。会计信息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自然就成为税款征收的主要依据。保持两者差异的协调,可使会计信息同时满足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提供纳税、征税基础资料的需要,不仅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而且使纳税依据的可靠性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

4.1.3有利于完善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体系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协调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制度需适应税法的变革要求,根据税法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制订新的会计处理规定,税法也根据会计制度的发展变化作相应完善。加强两者差异的协调,有利于推动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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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协调的具体措施

4.2.1 开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理论研究[11]

近几年来,对财务会计与税务计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原来合一的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协调目标和模式、协调原则和方法等的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理论基础。

4.2.2 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今,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税务信息的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现行披露方法只反映其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情况,因此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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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总结

本文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两者差异的必然性与根源,二者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自然就会有差异,企业的避税行为也造成差异的产生。差异的存在既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也增加了税务监管的难度。本文指出对于此差异应做到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相协调,尽可能的减少差异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对协调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提出相应对策。由于作者研究能力的限制,本文的研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对企业的避税行为造成差异这一块,怎样从企业的角度来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可以从研究公司的盈余管理入手,进一步探讨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新途径,探讨治理盈余管理行为新方法,这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必将有利于提会计准则的遵从度和企业的纳税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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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致谢

经过近一个学期的忙碌和学习,本次毕业论文已经顺利完成。作为一个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由于经验的匮乏,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所以本文是在路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承蒙路老师的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虽然有繁忙的工作,但仍抽出时间给予我学术上的指导和帮助,特别是给我提供了许多参考资料,使我从中受益非浅。路老师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勤勉的工作作风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在此,谨向路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其次,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指导过,教育过我的老师们,正是你们不倦的教诲,使我打下了扎实的专业基础,这是论文写作不可缺少的;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此次毕业设计才会顺利完成。

最后,我仅用一句话来表达我无法言语的心情: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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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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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cj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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