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明史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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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明史研究綜述 陳時龍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北京 100732) 《中國史研究動態》2008年第6期

2007年的明史研究,在通俗歷史讀物的催動下,一時竟成“顯學”。明史研究者在各個具體領域內默默耕耘,成果頗豐。據不完全統計,明史研究專著約102部,論文約989篇。以下僅就筆者閱讀所及,分而述之。不周之處,敬請同行諒解。 一、著 作

政治史方面,胡吉勳《大禮議與明廷人事變局》(社科文獻出版社)考察了嘉靖三年左順門哭諫群臣的遭遇,進而檢討了大禮議之後的人事巨變對明代中後期政治倫理轉向的影響。軍事史方面,張金奎《明代衛所軍戶研究》(線裝書局)逐一考察了明代軍戶的來源、形成、餉糧、組織管理、職業選擇、後勤保障等問題。法制史方面,丁玉翠《明代監察官職務犯罪研究:以明實錄為基本史料的考察》(中國法制出版社)對明代監察官職務犯罪的立法、刑責、裁量等問題作了闡述。範金民《明清商事糾紛與商業訴訟》(南京大學出版社)對商會產生以前及之後的商事糾紛、商業訴訟以及商人對當官應值的額外負擔的訴訟、商幫之間的商事糾紛及訴訟進行了細緻的考察。在社會史方面,周致元《明

代荒政文獻研究》(安徽大學出版社)在概述明代以前及明代的荒政文獻之餘,對明代的救荒思想、備荒及救荒制度進行了探討。另外,社會史方面的著作還有張小也《官、民與法:明清國家與基層社會》(中華書局)、李長森《明清時期澳門土生族群的形成發展與變遷》(中華書局)、王美英《明清長江中游地區的風俗與社會變遷》(武漢大學出版社)。思想文化史方面著作較多,有張豈之主編《中國思想學說史(明清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商傳《明代文化史》(東方出版中心)、傅小凡《李贄哲學思想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馬曉英《出位之思:明儒顏鈞的民間化思想與實踐》(寧夏人民出版社)、邱春林《會通中西:晚明實學家王徵的設計與思想》(重慶大學出版社)、趙偉《晚明狂禪思潮與文學思想研究》(巴蜀書社)、高懷民《宋元明易學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龔篤清《明代科舉圖鑒》(嶽麓書社)等。民族關係方面,有伍莉《明清時期雲南藏緬語諸族關係研究》(雲南人民出版社)。宗教史方面,有何孝榮《明代北京佛教寺院修建研究》(南開大學出版社)、梅莉《明清時期武當山朝山進香研究》(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中外關係方面,有李慶新《明代海外貿易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劉景蓮《明清澳門涉外司法審判制度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歷史地理方面,有郭紅、靳潤成《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明代卷》(復旦大學出版社)。人物研究方面,有吳建華《明代經

世儒臣丘濬》(廣東人民出版社)。資料整理方面,中國國家博物館推出了《明清檔案卷(明代)》(上海古籍出版社)。此外,為紀念謝國楨先生誕辰一百零五周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明史室出版了《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紫禁城出版社)。 二、政 治

政治史研究。除制度及機構的考察之外,政治與社會轉型、明末黨社及明亡清興等議題,也十分活躍。在制度層面,趙克生《明代丁憂制度述論》(《中國史研究》第2期)探討了明代聞喪守制、服闕補選、奪情起複等一系列丁憂制度。柏樺、高進《明清“濫設官吏”罪》(《史學集刊》第2期)指出,明代始將不經朝廷人事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缺銓選委署而在定編之外“濫設”官吏確定為“犯罪”。田冰《明代的追諡與奪諡》(《史學月刊》第11期)認為,明代百官之諡皆出自皇帝之手,皇帝可操縱諡法,賦予其政治意義,故追諡與奪諡可謂政局變化的晴雨錶。終明一代,追諡之例要遠遠多於奪諡之例。在官僚機構方面,張德信《明薊遼總督年表校補》《(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對吳廷燮的《明督撫年表》作了四十餘條的校補。王偉凱《明代磨勘司職能考辨》(《社會科學輯刊》第2期)則對磨勘司的職能作了考辨,指出洪武初年存在的磨勘司主要是負責核實各司公文,類似於一些機構中的照磨所,而並非像《明史》所言

乃大理寺的替代機構。方志遠《“傳奉官”與明成化時代》(《歷史研究》第1期)著力探討了政治風氣對社會的影響與推動,認為成化時代的傳奉官的核心部分是由擅長特殊技能並且能為皇室提供服務的人構成,而傳奉官在成化時代的氾濫掀起了一場專業人才通過各種方式謀求進入仕途的狂潮,從而攪動並衝開了人們的心理桎梏,促成明代由“嚴肅冷酷”到“自由奔放”的社會轉型。黨社,尤其是複社的研究,在2007年的明史研究中較為突出。商傳《從朋黨到黨社:明代黨爭之淺見》(《學習與探索》第1期)認為弘治二年(1489年)兩京禦史案以治朋黨為立案之本,實為明代黨爭之始;自張居正的奪情之爭後,朋黨政治乃漸成明廷政治之主流;東林黨雖非近代意義之政黨,卻是一種士大夫政治集團,而複社與其一脈相承。張憲博《吳應箕實政思想略論》(《安徽史學》第1期)認為,人們向以為徒具“場屋習氣”的複社諸子,其實是有很切實的經世思想的,明季複社領袖吳應箕對政治體制的思考與批判對此後啟蒙思潮的形成具有積極的推動意義。王恩俊《複社成員的家世及其影響》(《史學集刊》第1期)認為複社成員中官僚子弟與平民子弟各占一半左右,姻親關係是複社成員內部的重要紐帶,而家世背景則影響著複社成員的社交能力、成名速度以及對活動經費的支撐。王恩俊《試論複社內部的政治分歧》(《東北師大學報》第1期)指出,地域、家世

淵源、鬆散的組織結構及社內分層是複社內部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而分歧的實質在於如何評價明代黨爭各方。張濤《科舉與實學:明末文社興起的形上依據——兼論文社之興導致明末第三次文學復古思潮》(《河北師大學報》第1期)認為,明末文社提倡以“六經”為基礎的時文創作帶來了明代第三次文學復古思潮。在政治事件研究方面,胡吉勳《明嘉靖李福達獄及相關歷史評價考論》(《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認為禦史馬錄、刑部尚書顏頤壽對李福達案的審理結果符合事實,而張璁卻製造了一起冤案,從而使一大批司法官員和科道官員無辜受到牽連。此外,對於明末政治人物的同情與理解,也成了一些論文的主題。王振華、郝福祥《從明末兩枚紀念幣透析明亡之因及光、熹、思三帝之情》(《文物春秋》第5期)以兩枚稀見的銅錢為例,探討了光宗、熹宗、思宗諸帝之間的父子、兄弟之情。王炎平《明清易代與{圓圓曲)》(《北京大學學報》第1期)認為吳梅村乃借《圓圓曲》以抒興亡悲恨,表面上是譏刺吳三桂,實際上是對當日民族之悲慘作沉痛反思,以及對崇禎帝“自殺棄國”的深惜,並且責及李白成軍之“荒宴”。政治思想方面,葉建《顧炎武“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思想淺析》(《中州學刊》第1期)認為,顧炎武“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的思想的主要內涵是給予地方官員財政和選拔人才的權力,是一種具有早期啟蒙思想色彩的中央與

地方分權的學說。 三、軍 事

軍事史方面的成果較為豐富,最突出的是關於衛所的研究。陳春聲《明代前期潮州海防及其歷史影響》(《中山大學學報》第2期)考察了明初潮州地區沿海衛所的設立情況、旗軍數量、屯田狀況,並指出以潮州衛為例來看,顧誠先生“沿海衛所同附近州縣的界劃比較清楚”的論斷值得商榷。孟凡松《明洪武年間湖南衛所設置的時空特徵》(《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4期)將湖南衛所分為腹地型衛所與邊地衛所兩大類型,而邊地衛所又可分為交通型、控禦土司型和防徭型三種。周松《明與北元對峙格局中的洪武朝之東勝衛變遷》(《史學月刊》第5期)分析了明朝與北元之間的較量與東勝衛的設置、內遷之關係,使得我們能更好地理解明初北部邊防格局。寨堡也是北部邊防的組成部分。杜春梅、王傑瑜《明代大同鎮城堡考》(《文物世界》第4期)鑒於學界對大同鎮城堡統計數據相差甚大的問題,認為在統計時要將官堡、鄉堡分開統計。關於明代北部邊防,趙獻海《“九邊”說法源流考》(《雁北師範學院學報》第1期)認為晚明的“九邊”之說影響不大,入清以後因時代變換及腹裏軍鎮被忽視的原因,漸被遺忘。就衛所制度研究而言,張金奎的研究條分縷析,頗見功力。他的《試析明初衛所軍戶群體的形成》(《中國史研究》第2期)指出,明

初大批主動赴衛所隨軍的軍士親屬及因他故滯留衛所的依附人口,是衛所軍戶的主要來源,而由於政府政策存在著由默許不作為到強制遣返再到主動加以利用這麼一個搖擺的過程,衛所軍戶群體遲至正統、景泰年間才得以形成。《明代衛所月糧制度淺論》(《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對明代衛所軍士月糧的發放額度、發放辦法及其在明代中後期的變化作了考察,並指出與前朝相比,明代軍士的月糧明顯偏少,而主管之戶部卻一味在節約上下功夫,從而惡化了軍士的生活環境。此外,可參《明代衛所經歷司制度淺析》《(故宮博物院院刊》第2期)。關於軍事制度,彭勇《守常與變革:中國古代“制度”運行的兩難選擇——以明代班軍制度的歷史命運為個案》(《西南大學學報》第2期)認為,班軍制度在明代中期已經出現改革趨勢,但是由於因循守常的思想以及既得利益獲得者的阻撓,這一制度仍垂而不死,艱難運行。關於明代的新軍種車營,孫建軍《明代車營初探》(《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第1期)指出,明代步、騎、車、輜重等合成的新軍種車營始建於嘉靖時期,至明末已完成建制並用於實戰,一般由步兵子營、騎兵子營、戰車子營及機動部隊等合編而成。陳剛俊、彭英《略論明代戰車文獻及其軍事思想》(《江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第2期)指出,明代戰車的發展與火器在戰爭中的使用密切相關,而明代甚至將其上升到理論高度,出現俞大猷《大同鎮兵

車操法》、孫承宗《車營叩答合編》等專著。軍事思想方面,張亭立《明代兵儒合流與<陳忠裕公兵垣奏議>》(《青海師大學報》第1期)分析了陳子龍“強調對將領與士兵的道德培養”、“簡練水師、收復襄樊、經理蜀楚的一整套立體防禦”、“使用火器、用間的戰術”等軍事思想。 四、經 濟

在明代經濟史研究中,江南的經濟發達、農村經濟以及早期工業化,都是學者關注的問題。林金樹《解讀明朝歷史的一個奇特現象》(《解放日報》3月4日)指出,明中葉之後政治腐敗與經濟發展並存的奇特現象背後,有“沒有長期大規模的戰爭與災害的破壞”、“封建國家對江南這塊財源重地實行特殊的保護、傾斜政策”以及“經濟、政治改革產生的推動作用”等原因。李伯重《重新認識歷史:明清江南農業經濟及其變化》(《中國圖書評論》第2期)認為,擁有發達的農村工業是江南農村經濟的最大特點之一,而江南農村經濟近代化的路徑因此“脫離常軌”而遠離歐洲經驗,既不依賴於近代農業技術的引進和推廣,也不依賴於小規模家庭農業向大規模集體農業的改造。餘同元《明清江南早期工業化社會的形成與發展》(《史學月刊》第11期)借鑒布羅代爾對西歐的研究,指出早期工業化的關鍵指標是“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10%的情況下,鄉村工匠占鄉村人口的4.76%,農村工業人數與城市工業人數占城鄉

總人口的8.57%”。此外,人口、土地登記與賦役制度也仍是研究者的主要議題。欒成顯《明代人口統計與黃冊制度的幾個問題》(《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對明代人口統計中的幾個問題再做一番檢討,認為《諸司職掌》的人口數據來源,應該是屬於與黃冊不同的另外一種人口統計系統。傅輝《明代土地數據登記制度研究——以洪武二十六年河南數據為例》(《人文雜誌》第1期)認為明代土地數據存在用於實際土地丈量的土地登記數據和用於納稅的官方冊籍數據等兩套登記體系,洪武二十六年數據屬於實際丈量的土地數據,既包括耕地、山、塘、湖、蕩等多種承擔納稅面積的土地資源,也包括了行政與軍事兩大土地登記體系。林金樹《“經營地主”應為“土地雇工經營主”說》(《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認為,20世紀50—60年代提出的“經營地主”頗有問題,稱之為“土地雇工經營主”似更為合適。欒成顯《賦役黃冊與明代等級身份》(《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第1期)指出黃冊既是賦役之法,也反映當時官紳、凡人和賤民的等級身份,其衰亡最終使人身束縛有所松解。關於明代的賦役改革,萬明《白銀貨幣化視角下的明代賦役改革》(《學術月刊》第5、6期)指出,在一條鞭法推行全國之前,明朝已經曆了一系列的賦役改革,折銀是賦役改革的主線;無論是實物稅轉為貨幣稅,徭役以銀代役,還是人頭稅向財產稅的轉移,這些賦役改革的

趨向都與白銀有著緊密的聯繫;這一過程也直接推動農民由納糧當差到納糧不當差,從而使得農民與國家的關係由身份走向契約。在商業方面,胡鐵球《“歇家牙行”經營模式的形成與演變》(《歷史研究》第3期)分析了內地、藏邊兩種“歇家牙行”模式。明初政府本欲以“塌房”的官店貿易模式一統天下商業,洪武末年始改用“官牙制”,至景泰以後“塌房”為主體的官營貿易體系嚴重衰弱,於是“歇家牙行”開始興起。他的《明及清初“歇家”參與賦役領域的原因和方式》(《史林》第3期)指出,明代中葉以後,歇家還開始涉足賦役徵收,形成“盤踞倉場型歇家”、“糧裏型歇家”、“保歇型歇家”等類型。高壽仙《明代攬納考論——以解京錢糧物料為中心》(《中國史研究》第3期)以解京錢糧物料為中心,對明代以城市為背景、以倉場為依託的攬納作了全面的探討。在商業借貸方面,孫強《晚明商人借貸的利息率與商業性借貸的發展》(《史學集刊》第2期)通過統計明代小說及其他文獻內有關借貸利率材料,指出晚明商人借貸年利息率雖有高達100%者,但大部分年利息率在36%以下,遠較消費借貸年利息率100%要低;這種相對較低的利率,使商人放貸無需承擔法律風險,從而促進了商業借貸的發展。程魯潔《明代至清中葉戲價問題初探》(《中山大學學報》第1期)指出明代戲價分雇價、賞銀兩部分,明中葉以前戲價一般在一、二兩銀子,

萬曆以後戲價呈兩極化發展——“上班”包括十幾兩的雇價及豐厚賞銀,普通戲班戲價僅有二、三兩銀。之外,數份文書的發現,也使相關研究往前推進一步。吳秉坤《新發現的一份明代徽州契約探析》(《黃山學院學報》第1期)依據黃山學院徽州文化資料中心所藏《明崇禎元年七月歙縣潘應福立批包皮赤契》中的“大小買”稱謂,指出明代徽州已出現“一田二主”現象,而並非如此前學界所認為是至清代康熙年間方才出現。龔伯勳、董祖信《一份藏於民間近四百年的“鄉規民約”》(《四川文物》第6期)介紹了四川瀘定縣沈村發現的一件明萬歷年間《合約》。該《合約》系沈邊土官餘景冬與當地耆宿、“把式”(朝廷武官)、“明鎮官”的管家等共同簽訂,為研究邊茶貿易的珍貴文獻。契尾是土地田宅發生交易並徵收契稅後由政府頒發的契約憑證。陳學文《明清契尾考釋》(《史學月刊》第6期)對契尾的印製、基本內容作了介紹,並指出明代的契稅有法定契稅與實收契稅的差異。在經濟思想方面,黃海濤《明代松江學派的開放式經濟倫理》(《雲南師大學報》第2期)將徐光啟、陳子龍、李雯諸人合稱松江學派,稱其具有農商並重、科技富民、會通中西的思想。針對學界通常盛讚的晚明士人經世之學,趙園《說理財——關於明清之際士人的一種言論的分析》(《西北師大學報》第1期)卻深刻地指出,明代士人的“經濟思想”仍表現出相當大的惰性,

晚明士人如徐光啟等人的富強之術,未必超過之前的海瑞、張居正等人。 五、社 會

社會史方面,趙軼峰《明代中國歷史趨勢:帝制農商社會》《東北師大學報》(第1期)將明代社會稱為“帝制農商社會”。鄧智華《明代廣東士紳的地方教化運動》(《青海社會科學》第1期)考察了廣東修撰鄉約族譜、創辦書院、打擊佛道巫覡勢力等地方教化活動。陸韌《論明代雲南士紳階層的興起與形成》(《雲南師大學報》第1期)指出明代在雲南推廣儒學、科舉,以及大規模移民,使當地知識份子士紳階層形成,從而改變了原來土酋與土民為主的社會結構,加速了雲南與內地的一體化進程。劉廷乾《<清閒供>:明季文人的鄉願生活觀及其保真意識》(《貴州文史叢刊》第1期)以表現文人日常生活藝術的小品文為例探討了明季文人“清供、清玩、清賞”之風。劉曉東《論明代士人的“異業治生”》(《史學月刊》第8期)認為士人的治生可分為“本業”和“異業”兩種類型,而所謂“異業”者有“耕讀”、“醫蔔”、“工賈”三種方式。社會風俗、社會風氣則也是學者重點考察的內容。蕭放《明清民俗特徵論綱》(《中國文化研究》春之卷)認為從民俗史的發展脈絡看,明代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明初至弘治為第一階段,風氣淳厚,生活簡樸,一切以實用為出發點;正德至明末為第二階段,生

活奢華,追求享樂,民俗生活形態豐富多樣。陳寶良《從“義夫”看明代夫婦情感倫理關係的新轉向》(《西南大學學報》第1期)指出明代大量出現的義夫以及士人對義夫現象的宣揚與鼓吹,是倫理關係的新動向。宋立中《論明清江南消費時尚化現象及其社會學意義》(《青海師大學報》第1期)認為明清江南的時尚消費具有推進江南市場化進程、促進江南生產創新與產品更新、打破封建等級制度等積極意義,但同時也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等弊端。王雪萍《明清家訓中馭婢言論的歷史解讀》(《史學月刊》第3期)指出明清家訓中“降心以觀”、“寬以待婢”的傾向,與明清士人“道德救時”的觀念理路相契合。在奴婢問題上,阿風《賣身“婚書”考》(《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指出,明代徽州文書中有一些稱為“婚書”的賣身文書,雖然使用“憑媒”、“財禮銀”、“媒人”等與婚姻有關的詞語,實際上卻是賣身文書,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與明朝實行的限制“蓄奴”的政策有關。官紳士庶之家為防止觸犯律條,遂改變奴婢的名稱,時有“義男”、“義婦”之稱;迨清代奴婢買賣合法化後,賣身“婚書”遂退出歷史舞臺。常建華《國家與社會:明清時期福建泉州鄉約的地域化——以<福建宗教碑銘彙編·泉州府分冊>為中心》(《天津師大學報》第1期)考察了明代泉州府的鄉約,指出其始於永樂年間,大規模推行於嘉、隆、萬時期。劉道勝《明清徽

州民間契約關係的維繫》《(安徽師大學報》第2期)指出“國家法律與官方強制”、“宗族法規”、“中證者參與”、“罰銀、罰戲等民間習俗性手段”四種因素維繫著明清社會的契約關係。陳瑞《明清時期徽州宗族內部的社會秩序控制》(《安徽師大學報》第2期)考察了徽州宗族控制內部秩序的教化、調解、懲罰諸方式。陳瑞《明清時期徽州宗族對社會問題的控制》(《中國農史》第4期)對徽州宗族在處理賭博、溺女、假命圖賴以及應對生態環境惡化等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關於政府對社會的控制能力與管理,也是社會史的熱點。趙鼎新《政府能力與萬歷年間的民變發展》(《社會學研究》第1期)比較針對稅監的蘇州民變(1601)與武昌民變(1599—1601)指出,湖廣地方政府能力的缺失是導致武昌民變失控的最大原因。地方政府失去控制能力,遂不得不尋求中央政府的干預,從而在民變的處理過程中帶入京城複雜的權力鬥爭因素。鄭炳喆《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以華北地區為中心》(《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對明代華北地區的社會特性作了分析,指出明初華北社會存在著土客二元的社會結構,而明末的華北地區則似乎更渴求一種秩序的安定,從而能迅速與清朝新政權結合。張兆裕《明代荒政中的報災與匿災》(《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指出,明初州縣須向朝廷直接呈報災異,至中期後直接呈報被取消,而隨著撫按權力的加重,撫按替代布政司成為向朝廷

呈報災異的機構;但是,有災不報的匿災現象,是明代荒政中的頑疾,且較普遍地出現在明初的洪武、永樂兩朝。對此,明政府從法律及制度上加大對匿災的監管力度。趙昭《論明代的民間賑濟活動》(《中州學刊》第2期)指出明代前期的民間賑濟作為官府賑濟的補助,多採用捐獻、納資等形式,而中期以後則幾乎包括了災荒救濟中的各種形式,如散賑、工賑、施粥、施藥、轉貸等。 六、學術思想 教育及科舉

思想文化方面,商傳《元末明初的學風》(《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認為,元末明初學風之中,“政治與文化衝突”的特徵頗為鮮明,而士大夫民族認同以及對程朱理學的回歸也是重要的特徵。明代陽明心學依舊是研究的重點。吳學國、秦琰《從印度吠檀多到中國陽明心學》(《學術月刊》第2期)認為陽明心學的本體論,可通過《大乘起信論》和《楞迦經》的如來藏思想上溯至吠檀多派的精神哲學。錢明《閩中王門考略》(《福建論壇》第1期)於鄭善夫、馬明衡之外,為閩中王門增補了丘養浩、王慎中、林希元、林富、林學道等學者,並探討了王時槐、李材等江右學者在福建的講學。馬曉英《敦倫化俗,運世造命——明末“異端”學者顏鈞的儒學化俗實踐及其講學活動》(《孔子研究》第1期)略述了顏鈞萃和會講、嘉靖十九年豫章同仁祠會講、嘉靖二十六年金溪會講等講學歷程,並闡述了其社會思想。

陳時龍《耿定向思想研究》(《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認為耿定向的思想成熟於嘉靖四十年(1561),論學宗旨從“良知”轉向“不容己”,“不容已”是本體“仁根”之發用,其思想亦非以李贄思想為假想敵,而更多地是針對王畿之後的浙中學派的“江左虛無之風”。解揚《<呻吟語>的版本與呂坤的思想變化》(《燕京學報》新二十二期)指出《呻吟語》的版本變化可分為兩個階段:從陳宏謀《呂子節錄》中保存的《呻吟語》所代表的節本系統,到萬曆二十一年呂坤刊刻定本為第一階段;其間早年含有32門的《呻吟語》被縮編成17門,反映呂坤希望在“白藥”之外更能藥人。晚年家居的呂坤將定本再作增刪,形成兩卷16門的《呻吟語摘》,為第二階段;此定本系統內的修訂,除修正不合時宜的看法外,另將談政文字或刪或改,使之鋒芒內斂,更為精練。在考據學方面,薑廣輝《略論明清時期的考據學思潮》(《湖南大學學報》第2期)認為明人考證之學的特點是“求博”,故實事求是之意不足,而嘩眾取寵之心有餘。人清之後,考證學始由求博轉向求真。高建旺《嶺南意識的勃發一一以明代廣東作家為考察對象》(《山西師大學報》第2期)討論了丘浚、黃佐等廣東學人對柳宗元“嶺南山川之氣獨鐘於物,不鐘於人”觀念的澄清,揭示嶺南意識在明代的勃發。史學方面,王國席《方以智的史學思想》(《史學史研究》第3期)認為方以智的史學思想最突出的特點是

“博學積久,待征乃決”、“擴信決疑”的實證精神,以及“尋委溯源”、“通相為用”的通變意識。蔡平漢《王船山的史學思想》(《史學理論研究》第2期)指出王夫之對舊史學有三方面的發展,即提出了禪讓、封建、離合、純雜“三變三消四大階段”論,創立了新的史學體載——史評,以及重視對歷史本源的追尋。王彥霞《略論<明通鑒>的史學價值》(《燕山大學學報》第1期)認為夏燮《明通鑒》於正史、野史採取辯證態度,考證精詳,而於南明史實尤為詳備。在文化事業方面,章宏偉《毛晉刻書活動考論》(《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對毛晉的生平、刻書種類、編輯出版之法有詳細的闡述,並認為毛晉刻書有勤於校勘而疏於抉擇之弊,於校勘所需的文字、音韻、訓詁、典章等知識皆有不足。在教育方面,趙毅、劉曉東《明代“社學”之社會屬性辨析——兼及“鄉村教化”與社會軟性控制》(《東北師大學報》第1期)認為明代社會是不列於官學、賴有司而後興的介於官學與私學之間,但更多體現私學特徵的教育形式,且被納入國家“鄉村教化”的體系之中。郭培貴《明代各科庶吉士數量、姓名、甲第、地理分佈及其特點考述》(《文史》第1期)對明代75次考選的合計1390名庶吉士的姓名、地理分佈作了考察,指出庶吉士的來源總體上三甲多於二甲,在地理分佈上則十分廣泛。汪維真《明萬曆四十三年鄉試解額之變動》(《史學月刊》第12期)指

出,由於鄉試錄取比率逐年下降,則解額實有上調之必要。自景泰七年調整解額之後,萬曆四十三年複有規模性的解額調整。 七、民族與宗教

刁書仁《明代女真與朝鮮的貿易》(《史學集刊》第5期)認為明代女真與朝鮮之間的貿易形式有兩種,一種是“進獻”和“回賜”形式的貿易活動,另一種是“邊境互市貿易”。吳明娣《明代絲綢對藏區的輸入及其影響》(《中國藏學》第1期)認為明朝輸入西藏的內地物品中,絲綢是在數量上僅次於茶葉的大宗物品,並廣泛運用在藏族的宗教活動、社會生活、精神生活之中,如佛經裝幀、繪畫,其紋飾也影響藏族的壁畫等藝術。施新榮《明代哈密與中原地區的經濟交往——以貢賜貿易為中心》(《西域研究》第1期)對哈密建衛前、建衛後、內遷後三階段與明朝的貢賜貿易作了概述,指出哈密衛入貢的高潮約在宣德正統年間,而後受蒙古瓦剌強大及朝廷限制年貢次數的影響,逐漸衰弱。白初一《明代滿蒙市場需求及文化、社會組織的相同特點》(《中央民族大學學報》第1期)比較明代滿、蒙兩族在市場需要、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共同特點,認為他們有相同的薩滿文化、相似的基於地緣的社會組織方式。此外,楊建新、王東春《明代蒙古部落大批入據青海考論》(《中國邊疆史地研究》第2期)揭示蒙古族入據青海的歷史進程

及其原因,認為蒙古人入據青海雖然最早可追溯到成吉思汗時期,但大批入據青海則是從明代開始。在宗教方面,夏邦《明代佛教信仰的變遷述略》(《史林》第2期)對明代佛教在不同階段的特點作了概括,認為明初的佛教是一個國家嚴密控制下的宗教,明中期的佛教雖然信眾龐大,但缺乏領袖人物,而晚明無論僧侶佛教還是居士佛教,都十分繁榮,併發揮著很強的社會控制功能。然而,宗教與國家的關係,似乎是若即若離的。王健《明清江南毀淫祠研究——以蘇松地區為中心》(《社會科學》第1期)指出有明一代蘇松地區毀淫祠次數21次,反映出弘治到萬曆前期是毀淫祠的高峰期。 八、中外關係

近些年來,明朝與中亞地區的交往仍受重視。朱亞非《明朝對中亞地區的外交方略》(《遼寧大學學報》第1期)討論了明朝與中亞撒馬爾罕、哈烈等國之間的交往。張文德《論明與中亞帖木兒王朝的關係》(《歷史檔案》第1期)認為帖木兒王朝(1370—1506)存在的130多年間,與明朝交往非常頻繁,遣使約78次以上,甚至還曾嘗試海路往來。中、朝之間的關係,依舊很受矚目。詹杭倫、杜慧月《<遼海編>與倪謙出使朝鮮考述》(《北京化工學院學報》第1期)認為倪謙《遼海編》刊刻於《皇華集》之後,而非像學者們所言開《皇華集》之先河。張德信《朝鮮辨誣陳奏上使赴明

前後:以李廷龜<庚申朝天錄>為中心》(《大連大學學報》第1期)詳細描述了1620年李廷龜赴明辨稱朝鮮並未降清一事之前因後果。鄭和下西洋問題,較前幾年相對回歸平靜。王冬青《略論明朝對鄭和下西洋的反對及其終止》(《鄭和研究》第2期)認為,巨大的花費以及儒臣對宦官的敵視可能是鄭和下西洋終止的原因之一,但其中還有對自身文化的優越感、經濟自給自足的自信,以及朝貢貿易體系中的反商業傳統的原因。明代海外貿易的研究則是涉及多方面的領域。萬明《明初“貢市”新證——以<敬止錄>引<皇明永樂志>佚文外國物品清單為中心》(《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通過將宋元方志與《皇明永樂志》中的市舶貨物清單進行比較,指出明初寧波市舶司並非專為日本一國所設,緣物品清單中有來自暹羅國的;明初海禁之餘,海外貿易仍很繁盛,“貢”是小部分,而“市”才是主體。鑒於以往絲綢之路研究分別為陸路與海路兩支,萬明《整體視野下的絲綢之路——以明初中外物產交流為中心》(《中外關係史論叢》第11輯《絲綢之路與文明的對話》)從絲綢之路的整體視野出發,以物流為中心,旨在將明朝初年西洋、東洋與西域的中外物產交流作一較為全面的論述,以揭示明初絲綢之路新的物產交易圈的形成。劉洋《明代青花瓷外銷分期研究》(《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將明代青花瓷的外銷分三個時期:洪武元年至宣德八年為初期,此期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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