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抢答题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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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抢答题

第一部分 防护

一、填空题

1. 响墩有效燃烧时间一般为( 10 )分钟左右。

2.防护员应距离响墩20m,其目的是( 防止车轮碾压爆炸后的铁片飞起伤人 )。

3.防护,按人的感觉器官可分为视觉防护和听觉防护,按防护的范围可分为集体作业防护和单独作业防护,按防护的性质可分为自我防护和辅助防护。

4.视觉防护包括手势动作和各种不同颜色,如信号旗等。听觉防护包括各种音响信号,如机车的鸣笛声和喇叭等。

5.预告信号:号角吹上行二长声、下行一长声,表示车站对区间已办理闭塞;确报信号:号角吹一长两短声,表示车站已向区间发车。警报信号:号角吹一长三短声,表示列车已接近。人员机具必须在距离列车到达500m外下道完毕。

6.减速信号: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信号灯,昼间无黄色信号旗,用绿旗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信号灯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一般由看守慢行的防护员使用此信号。

7.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8.慢行施工防护是指不影响列车通过,而影响列车运行速度的防护。故又名减速信号防护。

9.移动停车信号牌设置在区间线路上时,标志高度采用1.85m,设置在站内线路上时,标志高度采用1 m。

10.常用防护信号备品有号角、响墩、火炬、信号旗、信号灯、无线电对讲机和列车接近报警器。

11.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12.工地防护标志的设置、移动、撤除由防护员完成。

13.工地防护员要与驻站联络员勤联系,一般3-5min联系一次,联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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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下道。

14.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的区段线路上作业时,应于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15.在规定利用动能闯坡的区间施工,列车运行速度在120km/h及以下线路,其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不得少于1200m。

16.听觉信号,长声 3 s;短声 1 s;音响间隔 1 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s. 17.在站内线路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8.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 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 (距出站信号机 不足(1)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19.联络防护员根据施工负责人的委托书和指示,提前40分钟(施工前)到车站运转室按《行规》和车站要求在车站《设备维修登记簿》上详细填写——日期、时间、施工内容(作业项目、施工区间、里程、施工负责人)、请求施工封锁时间及施工前后对行车的要求的限制。

20.下列作业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速度正常,线路允许速度υmax>160 km/h地段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首列速度不得超过160 km/h:

( 1.)单根更换钢轨; (2.)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21.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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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决定:

(1).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 (2).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3).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4).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22.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23.封锁施工时,关门防护应站在距离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m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

24.在站内线路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办法: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可不设移动停车信号;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25.线路封锁施工,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站界标)小于860m时,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小于60m时,可不设置响墩。

26.在区间线路、站内线路和道岔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标明列车限制速度。120km/h<υmax≤200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外方增设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27.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封锁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现场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通信设备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施工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28.在维修天窗内进行垫板、改道、找小坑、螺栓涂油等频繁移动地点的作业,由现场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时,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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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办法防护。

30.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其他道岔应一并防护。

31.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封锁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程。 二、问答题

(一)在站内道岔上施工如何设置?

答: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50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少于50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道岔。

(二)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

1. 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同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等瞭望困难时,还应点燃火炬。

2. 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如第23图),然后返回故

障地点。

3. 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32.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的防护办法。 (1)、使用人力推运的各种

轻型车辆,应派防护员携带对讲机在车辆前

后各800-200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不良,应增设中间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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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2)、轻型轨道车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通过后再显示。

(3)、双线地段使用小车应面向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行使。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瞭望条件不良时按第(1)项轻型车辆防护办法进行防护。

(4)、轻型车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其前后各A(V≤120km/h时,A=800m,120km/h≤v≤140km/h时,A=1100m,140km/h≤v≤160km/h时,A=1400m,160km/h≤v≤200km/h时,A=2000m)处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5)、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少于500m的距离。在长大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车辆。

31、对驻站防护员和工地防护员的要求各有哪些? 对驻站防护员的要求:

(1)、驻站联络员必须由经过学习培训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正式铁路职工担任,上岗时必须持有带照片的防护员证书,必须时头脑清晰、无语言视听障碍者。

(2)、熟知常用的行车用语,能看懂运转台上的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及表示意义。能听懂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之间的通话内容。在不干扰值班员工作的情况下,能通过勤问达到了解掌握列车运行的各种信息。

(3)、会办理各种施工要点登记手续,登记书写要认真,字迹清楚。 (4)、知道当日工地所在位置、地形情况,作业人员的作业项目,便于估计施工进展情况,便于向工地发出预报、确报信号。

(5)、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位,不得臆测行车,既要掌握运行规律,又要考虑到各种因素会导致列车不按规律运行。

(6)、在通告列车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吐字要清晰简洁,不得将车次、时间、站名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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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有事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施工负责人请假,此时,施工人员、机具必须暂时下道。

对工地防护员的要求:

(1)、熟悉防护信号备品的使用,熟知列车运行规律和工地地形情况,不得臆测行车,不干与防护工作无关的事。

(2)、站立位置要便于瞭望列车,并能与工地通视。同时,也要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3)、有些工作需要在施工地点(或车辆运行前后等)显示停车手信号时就必须显示。

(4)、要与驻站联络员勤联系,一般3-5min联系一次,联系中断立即通知下道。

(5)、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2、在站内施工时的防护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慢行施工:

(1)、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又需减速通过施工地点时,应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线间距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m)的移动减速信号牌,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标明慢行速度。

(2)、应按规定设置减速信号牌,不设减速地点标。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标明慢行速度。

(3)、撤除慢行防护须在全部工作结束并将线路整理好后,线路必须恢复到良好状态。

(4)、要正确区分减速信号牌和减速地点标的正面和背面。减速信号牌正面为黄色,应标明每小时限速公里数;背面为绿色,表示防护终点信号。减速地点标正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速度通过的始点,背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速度通过地段的终点。

(二)、封锁施工:

(1)、只需要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或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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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锁或钉固,不设置响墩。

(2)、移动停车信号牌高度采用1m。

(3)、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如列车需要减速通过施工地点而来不及设置减速信号牌时,在列车开来一端的防护员应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接车,慢行终点的防护员应用卷起的黄色信号旗接车。

(三)区间线路上施工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有哪些? 答:A.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调度命令,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 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施工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施工命令。 B.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施工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四)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如何防护? 答: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防护方法如下:

( 1).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通知车站或运行列车,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嘹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嘹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如嘹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4).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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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地点。同时按《安规》第2.2.8条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五)施工登记须登记哪些内容?

答: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各配合单位按规定同步进行登记,车站值班员提前30分钟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前5分钟向有关车站和相关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下达施工调度命令后3分钟内车站值班员将施工调度命令发布给施工负责人。

登记内容:施工负责人姓名、施工作业具体里程、施工作业项目、影响范围、封锁前后限速要求。

(六)请求开通线路需登记哪些内容?

答:线路设备状态、放行列车条件、限速要求及限速具体里

第二部分 轨道车

一、填空题

1.自轮设备驾驶证分为( 两 )类,它们分别是( D证 )和 ( E证 ),其中( D证驾驶 )大型养路机械,( E证 )驾驶轨道车和接触网作业车。驾驶证有效期( 6 )年,学习驾驶证有效期( 2 )年。【《铁路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管理细则(暂行)》(铁道部运基设备电[2010]468号文)】

2.自轮设备驾驶员违章扣分的等级有( 5 )类,它们分别是( 12分 )( 6分 )( 3分 )( 2分 )( 1分 )。【《铁路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管理细则(暂行)》(铁道部运基设备电[2010]468号文)第47条】,达到12分时,暂扣驾驶证。

3. 定期用发码器对( 监控装置 )检测确保状态良好,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 [2007] 22号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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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 包乘 )、( 包检 )、( 包保养 )制度。(《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 [2007] 22号第14条)

5.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 列车 )办理(《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 [2007] 22号第23条)

6.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 抄收 )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 [2007] 22号第27条).

7. 轨道车在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 2米 )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 10米 )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 10m )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 [2007] 22号第30条).

8.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 先试拉 ),速度不得超过30km/h。

9.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 一度停车确认 )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

10. 《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 五年 )。

11.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 五年或十万公里 )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

12.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的情况有: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13. 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 相同 )。连挂工作由( 副司机 )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 全列制动试验 ),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

14. 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时,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 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 )和( 轴箱温度 ),并观察各部有无( 漏油、漏水、漏风 )情况,货物装载情况是否良好。轨道车停留超过( 20分钟 )的轨道车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 500kpa )。

15. 在转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 手制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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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止轮器( 双向止轮 ),止轮器要( 安好压实、加锁防盗 ),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

16. 轨道车每行驶( 8000~10000km )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

17. 轨道车保养分为( 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 )。检修分为( 小修、项修、大修 )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8. 轨道车司机出乘时,“四证”( 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年检合格证、车轴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 )必须齐全、有效;

19. 司机、副司机必须对轨道车进行( 全面检查 ),确认车辆符合完好标准后,开启( 三项安全设备 ),方可动车。

20. 开车前,由( 本务司机确认 )前方进路及车站的发车指令。副司机立岗,至反方向( 进站信号机 )处方可记点。(《成都铁路局轨道车管理细则》第19条)

21. 大马力轨道车(290KW及以上)可挂运本单位使用的路用车辆( 装载路料的运营车辆 )并严格按照轨道车牵引质量牵引车辆数。

22. 实行紧急制动后,必须进行( 制动试验 ),检查列车完整,确认无误后方可重新开车。

23. 工作完毕停车(入库)后,熄灭发动机,做好防溜措施。司机、副司机应对所负责车辆进行 ( 全面检查保养 )。

二、问答题

(一)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答: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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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检查,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第98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101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九、第117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1〕63号)同时废止。

成铁运〔2013〕80 号

第12 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17 条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 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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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18 条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和总结会。

4.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 19 条施工组织管理实行“施工协调会、施工准备会、施工总结会”制度。 1.施工协调会由施工协调小组于施工前按施工项目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应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是否到位及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

2.施工准备会由车务段(直属站)的施工作业站组织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车务人员,施工单位组织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于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请点登记前,分别以适当时机召开。车务施工准备会应周知监控人员、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车务人员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施工单位施工准备会应周知监控人员、作业人员施工准备范围及施工范围、施工方式、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

3.施工总结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织召开,总结当日施工中的经验和问题,对施工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连续性的施工需布置次日施工的重点工作。

4.Ⅰ、Ⅱ级施工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记录由施工协调小组指定单位整理;Ⅲ级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记录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单位整理。施工准备会记录由作业站、施工单位分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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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条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

工务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任施工负责人,具体项目如下:

1.线路大修清筛(换砟); 2.大修换轨;

3.大修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整组道岔换填或清筛; 4.大修及成段换枕; 5.线路平纵断面改造; 6.整组更换温调器; 7.拨接便线、便桥;

8.抬、移梁,更换桥梁支座施工; 9.拆除钢轨进行无砟桥全面更换桥枕施工; 10.钢梁桥更换杆件施工;

11.隧道内更换拱部衬砌及隧道扩孔施工。 12.架设及拆除D型梁、工字钢梁及军用梁施工; 13.破底清筛轨枕底道砟或破底清挖翻浆; 14.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调整; 15.100m以上成段更换钢轨;

16.一次起道、拨道量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作业; 17.成段调整轨缝,拆开钢轨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18.道口大修;

19.长大隧道内宽轨枕成段垫砟起道; 20.干线以外的其它线路桥涵顶进作业; 21.桥梁墩台基础置换或压浆施工; 22.整孔更换桥梁梁间纵横向挡砟板施工;

23.距线路中心线3米范围内的挡墙、护墙、路肩墙基坑开挖施工; 24.路基地段路肩面下2.5米范围内压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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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使用挤密桩、灰土桩等加固路基基床施工; 26.路基基床换填、封闭施工; 27.影响设备稳定及安全的爆破作业; 28.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29.成段更换胶垫或拆除调高垫板; 30.增设或改造隧道侧沟施工;

31.采用挂网喷浆、锚杆、W钢带等进行隧道衬砌加固施工; 32.新建明、棚洞施工;

33.平改立、通道建设的基础部分施工; 34.线间距小于5米的股道间增设排水沟施工;

35.路基梁架空线路进行基床换填、封闭施工和更换、增设隧道仰拱及铺底施工;

36.整体道床改有砟道床施工; 37.整孔更换和铺设圬工梁防水层; 38.干线桥涵顶进作业施工;

39.在维修天窗时间内不能完成且需要按照Ⅲ级施工卡控的其他作业。 第21 条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30 条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31条我局营业线施工实行“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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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第32 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36 条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向施工单位( 基建项目向指挥部)出具施工审查批复表(施工审查批复表范本见附件6) 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施工单位凭路局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应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安全协议》范本见附件7。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

第八章营业线施工计划编制

第40 条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 日前将经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后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并于每月25 日前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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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务段(直属站)按路局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进一步完善施工运输组织方案,并拟发施工请求电报。

运输处根据会议纪要和车务段(直属站)上报的施工请示电报,拟发施工电报,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完毕后,Ⅰ级施工转主管运输的副局长签发,以局文( 电)执行;Ⅱ、Ⅲ级施工以处室联合文(电)执行。所有与施工相关的电报归口于运输处下发,其他业务处不得下发涉及施工的电报。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运营站段及局调度所只能执行运输处下发的施工电报。

第41条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装卸路料

1.符合维修条件的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装卸路料,应纳入综合维修计划,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销记。超出维修天窗时间时应按施工办理。

2.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室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申请,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后纳入调度日班计划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应优先安排), 装卸车负责人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销记。

3.所有涉及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上装卸路料作业,装卸车负责人均应根据路料装卸车计划,提前与车站联系,说明装卸车地点和作业方法以及装卸车速度等重点注意事项,车站根据登记内容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发布相关调度命令。

4.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路料装卸车完毕后,装卸车负责人应及时清道并确认达到列车放行条件后,方可通知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办理销记手续。

5.工务大修和大机综合维修的宿营车、长轨列车及施工、实验用车辆挂运计划(内容应包括运行和限制条件), 由主管业务处( 或专业调度)按规定核查检车等手续完备后,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由调度所安排。

第43 条天窗办、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审批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 日16:00 前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建设项目施工日计划申请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于施工前2 日9:00 前向天窗办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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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天窗办应将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申请与月度施工计划(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高速铁路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 日15:00 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4.天窗办于施工前2 日的14:00 前将审批好的施工计划下达给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由施工调度室根据施工日计划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 日12:00 前 (0:00-4:00 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 日8:00 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动车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 传( 交)主管业务处室、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调度所根据施工日计划,结合机车和车流的接续情况,参考施工日计划中的列车运行调整方案,编制次日的列车工作计划。

第47 条在线间距不足6.5m 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 及以下;在线间距不足5.0m 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60km/h。限速地段应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第48 条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第49 条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 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 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需停止施工时,须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 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部管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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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 条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审查,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高速铁路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普速铁路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一章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59 条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 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 米( 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 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 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 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并根据其中断既有线行车的影响时间,按相应的施工等级进行管理。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抛、防落、防撞、绝缘”等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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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新线安装接触网支撑装置、架设承力索、接触线和架空地线,与既有带电设备无电气连接,距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小于5 米的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自轮运行的工程机械施工作业。 (2)不需限速的人工挖掘基坑和人工挖孔桩、人工开挖电缆沟、人工开挖水沟等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 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以上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划分工程机械的安全作业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线,实行“一车一人”的专人防护,列车通过前停止作业;对路基填筑,基坑、孔桩开挖、电缆沟、水沟开挖及弃土堆放等施工,必须对铁路路基基础采取“防溜、防坍塌”措施,并专人进行监护;邻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电力架空线10 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必须对既有光电缆等隐蔽设施进行探测,并须划定安全作业区,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控下施工。必要时需对营业线运营设备进行迁改、过渡后方可进行施工。

4.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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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 条邻近营业线A 类及B 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 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 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第十三章集中修组织实施

第75 条路局要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76 条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与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路局应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77 条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路局集中修领导小组协调各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运输处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十四章营业线施工登销记

第80 条普速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40 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第82 条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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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驻调度所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 施工销记), 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

第84 条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

①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②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③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 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十七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9 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100 条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101 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102 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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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103 条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6、附件17 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104 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107 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109 条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 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 〕113 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十八章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111 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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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 条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 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113 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115 条加强施工和维修作业安全防护。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 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 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九章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117 条路局要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考核工作,明确单位天窗时间内工作量,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主管业务处室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118 条在营业线施工中,路局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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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 条路局安全监察室每月10 日前将铁路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125 条本实施细则涉及施工管理台帐及相关资料保存一年备查。 第126 条各站段应根据路局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第127 条本实施细则由路局运输处负责解释。第128 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 号)、《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提级管理办法》(成铁运〔2009〕75 号)、《成都铁路局160—250km/h 线路施工、维修管理办法》(成铁运〔2010〕16 号)、《成都铁路局200—250km/h 客运专线施工管理办法(试行)》(成铁运〔2010〕312 号)、《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成铁运〔2010 〕379 号)、《成都铁路局工务系统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成铁工〔2011 〕416 号)、《关于下发工务天窗点内、点外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成铁运〔2012〕57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Ⅲ级施工组织管理的通知》( 成铁运〔2012 〕487 号)同时废止。其他前发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则)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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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by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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