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新农村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再建议

更新时间:2024-05-01 10: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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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新农村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再建议

当前,我市正在大规模地开展新农村建设,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新农村建设要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为了有效保护文物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使曾经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悲剧不要再在新农村建设中重演,我在去年政协会上提出了《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的提案。一年过去了,我所担心的事情不幸被一次次地应验,甚至情况比预想的还要严重。

一是大规模拆改,甚至“推平头”,使一些有文化价值的建筑永久消失;比如城区古书院村的革命遗址,刚被市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半年就被野蛮拆除。二是许多民众要求走出狭窄阴暗、甚至已成危房的老房子,而这些房子有的很有历史、人文和文物价值,民众的要求和文物保护之间发生了冲突,结果往往是“把脏水和孩子一起泼掉”;三是当旧村保护和新区建设发生矛盾时,往往在政策上偏重建设而对文物保护有所偏废;四是依照“不破不立”的思维定势去拆老建新,结果造了一批假古董,毁了真古董,致使“伪造文化”盛行。五是有些地方热衷于纯粹的旅游项目建设,搞得土不土,洋不洋,不伦不类。

在很多人,或者说是大多数人,包括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的思想认识里,新农村建设就是盖新房、迁新居,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更是可怕的。它导致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很多古村落、古建筑在我们还没来得及认识它的时候就已经永远失去了。 晋城历史悠久,拥有数量众多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是构成我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文化遗存又大多位于我市广阔的农村,广大农村至今保持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根脉,但这些各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是非常脆弱的,乡土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原真性保护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

中央在有关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文件中特别强调:“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这说明,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本身是不矛盾的,而且这也是中央提出要重点保护的。 另外,新农村建设往往也成了某些地方政府搞形象工程、业绩工程的“棋子”。有些地方对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把建设新农村作为短期工作目标来要求和部署。极少数地方甚至以“大会战”的方式要求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将新农村建设简单理解为只是盖新房子、建新村,搞成

了“大跃进”式的运动,大建农民公寓和别墅,不但耗费了大量资金,而且农民也不满意。

最可怕的是,一些有地方特色、历史悠久、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古村落、古建筑也被“一刀切”,大拆大建。有一个地方领导曾对我说:我们现在是没有钱,先拆了,等有钱了,我们还可以重建嘛!他可能也是一番好意,但他不知道这些文物都是不可再生的。可悲的是,像这样的故事在新农村建设中还在陆续上演。所以,我在此紧急呼吁:抢救的时候到了,不能再等了!也许,在我们所谓的“研究研究”、“调查调查”、“考虑考虑”之际,一个村子在一天之内就会全部消失了。 在我市,绝大多数的古村落和古建筑,不仅其本身拥有百年历史,有着重要的文物价值,而且它们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如果古村落、古建筑被拆了、毁了,与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魂不附体”。到那时,我们也许会发现,失去的不仅仅是几座“破房子”,而是我们的精神脉络。 为了将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做好,我再建议: 一、认真详细地做一次全面的普查,查清我们到底有多少家底。

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心中有数,弄清我市特别是农村的文物分布、现状及保护重点。我市自___年以来,没有进行过文物普查,即便___年进行的文物普查,也不够深入系统,对文物保护对象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

因此,有必要对全市文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弄清全市文物的分布情况及保护重点。通过文物普查,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文体、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把《文物保护法》宣传教育列入“十一五”普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以及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知识竞赛、编印资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科技屋等有效载体,重点宣传文物保护的对象、内容和措施等,有的放矢地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让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好文物的重要性和意义。

三、做好规划,使古村落民居得到动态保护。

在制定村镇规划时应注意保护好古村落,充分体现古村落的历史文化特点,坚持人与历史文化环境和谐、协调发展,保持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制定村镇规划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审定。

当然,我们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不是要将这些

古村落、古建筑变成博物馆,而是应该进行动态的保护,要让人们住在老房子里也能过上现代化的生活。

对于古村落来说,要让村民愿意住在古民居里,就必须对其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否则即使政府表示这里需要保护,但人一走,村民就会大拆大建,因为房屋是村民自己的,他们急需改善居住条件。那么这个问题应该怎样来解决呢?我认为,可以发动政府、村民个人和社会力量来共同解决,可以依据事先制定好的修缮计划和确定的图纸,通过“政府补一点、个人出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来解决,也可以让开发商参与,但前提是原则性的东西不能动。

事实证明,只有解决了村民的居住问题,并让其在接下来的文化旅游中获利,这些古村落才能切实得到保护。等到这些旧房子为村民赚来实惠的时候,不用政府下大力气,他们就都会自觉保护,变成了一种自觉行为,这就形成了良性循环。 动态保护还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如果在新农村建设中仅仅保护了古建筑,而原有的文化传统、饮食、手工艺、风俗习惯等都遭到了破坏,这里也无疑是一座“死村”,因为它缺少了最灵动的东西——文化。 四、严格监管,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设计方案应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再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对古建筑、古民居进行维修时,应注意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不得随意拆除旧的建筑材料,采用新的建筑材料;不得改变原有文物的真实性,更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确保其所蕴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的完整性。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上或者地下出土文物时,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本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和贩卖。

除以上工作要积极开展外,在新农村建设中还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人才参与其中,比如文物专家、民俗学家、历史学家和建筑设计大师等专业人才的广泛参与,才能使新农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保护和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定要努力走好“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发展之路,达到文化与农村经济的互促共赢,全面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同意后再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对古建筑、古民居进行维修时,应注意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不得随意拆除旧的建筑材料,采用新的建筑材料;不得改变原有文物的真实性,更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确保其所蕴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的完整性。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上或者地下出土文物时,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本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和贩卖。

除以上工作要积极开展外,在新农村建设中还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人才参与其中,比如文物专家、民俗学家、历史学家和建筑设计大师等专业人才的广泛参与,才能使新农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保护和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定要努力走好“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发展之路,达到文化与农村经济的互促共赢,全面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bq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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