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终稿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27 18: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律 姓 名: 孙 红 燕
指导教师: 李 芳
2011年 6 月 4日
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专业班级:法律3班 姓名:孙红燕
摘要
婚姻法在现代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关系的稳定。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和完善对于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都有着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关系已由早期的一夫多妻的不平等发展到如今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地位的确立,使得夫妻财产制度的正确定位就显得不容忽视,因此完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亟待我们去完善,使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Abstract
The marriage law has a prominent stance in the modern community, the stabilization of marital relationship directly effects community relation of stabilization.The husband and wife res system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law, the rules concerning this system and perfect support to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the transactions of related question all have important meaning, along with social progress, our country marital relationship already deveolp to from the inequality of a man of the earlier period many wives at present monogamous sexual equality of marriage system, marital relationship amid sexual equality stance really sign, make husband and wife res system of accurate clamping seem to be allow of no neglect, therefore perfect marriage law amid relevant husband and wife res system of related state should receive the respect that should have.Although the our country current marriage law has already had more perfect rules amid the relevant husband and wife res system,the our country current marriage law still exists many scratities need us go to perfect, in order to make its better orientation social deveolp.
【Keywords】Marriage law marital relationship the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1)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3)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3)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
?????????????????????????????(4)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4)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6)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10) (一)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
?????????????????????????????(11) (二) 法定夫妻特别财产规定的缺陷
?????????????????????????????(12) (三) 约定夫妻财产规定的缺陷
?????????????????????????????(12) 四、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缺陷的建议
?????????????????????????????(13)
(一)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问题
?????????????????????????????(13) (二)关于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13) (三)关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
?????????????????????????????(14) (四) 关于约定财产的时间和程序问题
?????????????????????????????(14) (五)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14) 结语
?????????????????????????????(15) 谢辞
?????????????????????????????(17) 参考文献
?????????????????????????????(18)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婚姻关系已由古代社会一夫多妻的不平等关系发展为如今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随之而上的夫妻财产关系也相应的纳入了人们的考虑范围之中,如何完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以及更好的解决相应的问题,对社会关系的维系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一问题不容忽视。现实生活中有关这一问题的事件数不胜数,婚姻关系处理不好更多的是财产纠纷,因此我们就亟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能力。
如今现实生活中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有关夫妻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离婚率的
不断上升自然而然的就导致了人们对离婚过程中的婚姻财产的矛盾越发激烈,问题既然存在,那我们就必须正视,而不能逃避。
一、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现状 让我们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透析这一问题:
张三的舅舅生前立遗嘱把10万元遗赠给张三(男),2007年5月15日,张三的舅舅去世,同年5月20日,张三表示接受10万元赠与。
李梅(女)于2007年8月与父亲母亲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在银行贷款10万元。房产证名字为李梅跟李梅父母三人。
2008年1月1日,张三与李梅登记结婚。婚后,李梅提出用张三的1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10万元银行贷款,张三同意并且于2008年2月1日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婚后不到两月,李梅发现张三在外与人同居,并且同居者也知道张三李梅的婚姻情况。两人矛盾激发,张三提出离婚,要求李梅偿还10万元,李梅认为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三同意为其及父母偿还贷款,属于赠与性质,不同意偿还,同时如果离婚,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张三索求无果,提出李梅及其父母的房屋属于李梅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一半。自己没有赠与10万元于李梅父母的意思,因此,李梅必须偿还。由于双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场考虑,协商离婚不成。张三起诉离婚,请求李梅偿还10万借款,并且
1
分割李梅所占房子份额的一半。
我们来针对上述案例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据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精神,一方婚前财产始终归一方所有,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即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婚前财产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就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①关于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规定,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归该一方所有。 因此,本案中,张三的10万元遗赠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其婚后答应帮李梅及其父母偿还贷款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赠与给李梅及其父母。同理,李梅与其父母的房屋也属于婚前财产,是李梅的个人财产,张三提出分割份额的要求于法无据。
其次, 婚姻法19条第二款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无此约定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有权要求返还。因此,张三的10万元与李梅的房屋产权都是婚前财产,未产生混同,故张三与李梅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张三可向李梅主张返还10万元。 最后,李梅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这在法律上没依据,因此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青春损失费,但是规定了婚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这主要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四种情况③。所以,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一方,因此,李梅可以要求张三承担损害赔偿,但由于法律对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没有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从上述案例看来,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对不同时间获得财产分开处理,对不同原因获得财产亦要进行不同的处理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对夫妻财产制度予以重视,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夫妻关系中的问题,化解矛盾,减少冲突。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关
①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系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因素。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其中,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因其涉及到双方各自、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权益而备受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夫妻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它的一般法律关系。①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②,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 ③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生效之前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
①②
王国征:《中国民法原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第375页。 王国征:《中国民法原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第376页。 ③
李劲松 李长军“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载2009年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3/05/3471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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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①,具体包括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② (一)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③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精神,要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1、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意图 ④
(1)这是由我国婚姻关系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很清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往往离不开另一方对自己的支持。 (2)这是由我国现在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现在,我国大多数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还不足以维持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运作,这就有赖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共同享有,即是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维系家庭生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3)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男女之间还远远没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如果将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形式,将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
①②
姚红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王国征:《中国民法原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第378页。 ③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 ④
李劲松 李长军“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载2009年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3/05/347180.shtml)
4
2、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①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②。知识产权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 因此,我国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仅仅是指其中的财产性收益,不包括人身权方面的权利。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③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④。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其它具体情形。 3、确定夫妻法定共同财产范围时注意的问题。
①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③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5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是将这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
(2)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学界通说及司法解释却主张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
4、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①。 ( 二)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 1、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2、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法定范围 ②
①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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