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荣成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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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司[2017]12号

荣成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守信,惩戒失信,打造“诚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守信便利、失信受制”环境,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遵纪守法、按职履责、公平公正,树立便民、为民的理念,树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良好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和和荣成市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荣成市自然人征信管理办法》、《荣成市社会法人征信管理办法》、《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荣成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荣成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荣成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规定,将司法鉴定人员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分类、整理、汇总,录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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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征信体系,及时上报市信用办,通过信用评价、信用使用、信用惩戒,促进遵纪守法、按职履责、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能。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活动的开展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局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查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单位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对象为司法鉴定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章 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六条 守信行为是指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诚实守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重点职业人群的职业法规,不泄密、不传谣、不信谣、不传小道消息的行为;

(二)履职尽责,清正廉洁,认真做人、踏实做事的行为; (三)积极主动及时完成职责赋予的任务,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敢于担当的行为;

(四)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注意言行,维护司法鉴定人员良好形象的行为;

(五)在社会交往中,守规则,守信用,诚实履约,尊重领导团结帮助同志的行为;

(六)爱护公共财产,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扶危济困,经常参加公益活动的行为;

(七)保护国家和个人财物避免损失有功,或者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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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四德工程”建设方面荣誉称号的行为;

(九)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

(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的行为; (十一)热情为群众办理司法鉴定业务,做好事,办实事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包括社会管理领域和岗位管理方面的失信行为。

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是指《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中确定的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司法鉴定人员失信行为还包括由于其职业特点,在从事业务、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导致的失信行为,主要有: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 (十三)、传播政治谣言、散布不良言论的,造成影响的行为; (十四)、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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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失信行为还包括由于其职业特点,在从事业务、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导致的失信行为,主要有: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管理的启动与信息采集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员在一项工作结束时,由当事人填写《荣成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监督卡》,并于每月25日前交局信用建设办公室汇总,由局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分析、研判、分类,特殊情况和需及时更新的随时报,对提报信息不按时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行为,提出批评,如有三次,对本单位负责人记失信行为。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员在受理一项工作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诚信承诺书》,《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失信提示书》,《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监督卡》,提倡建议当事人查询工作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员守信和失信信息由宣教科负责提供;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汇总与应用

第十一条 建立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档案,形成全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信用平台互联互通,专人负责,以便提供及时有效最新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荣成市司法局信用管理办公室接收《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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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监督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十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根据守信和失信的性质、特点、及职业的特殊性进行分类,分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掌握的守信、失信行为和符合市里文件规定的守信、失信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核对、确定司法鉴定人员个人信用加、扣分分值;

(二)符合市里文件规定的守信、失信信息根据市征信办的标准录入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向市征信管理办公室报送守信、失信证明材料,由市征信办处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掌握的守信、失信行为,计入司法行政征信系统;

(三)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 (四)应当告知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刑事类案件的信息录入工作由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局信用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信用等级及信息评分

根据司法鉴定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的实际,参照我市征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千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实行实时动态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默认基本分10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信息分值增减,形成个人信用最终分值。具体评价标准依据荣成市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规定中自然人的有关要求和司法鉴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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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其中: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01—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或者直接判级;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或者直接判级; (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信用自然进入信用级别C级。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2、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3、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

4、因贪污、受贿、行贿、谋取私利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 5、被撤销从业资格;

6、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 7、其它应予以从重惩戒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信用级别被评价或自然进入诚信C级的,在评价有效期内又发生信用减分的,信用等级自然进入D级级别。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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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员干部因非诚信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纳入减分信用信息;

5、其它应奖分或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6、凡属减分、奖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有效时限:参照市征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为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工作生活氛围,让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便利,司法局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注册类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情况,对拥有信用AAA及AA级等级评价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进行人员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活动时,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二)在推荐使用、职务提升活动中,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在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活动中,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四)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优先予以上报并同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五)在“信用荣成网”或者司法系统内上进行大力宣传表扬; (六)在推荐业务或者有业务活动中,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措施进行激励。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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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提醒督促其信用为B级,劝其认识并停止失信行为进而进行整改,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本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由分管副局长对本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失信人员在接到信用提醒或约谈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为C级。

信用管理办公室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本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局党组信用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限期整改; (三)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四)不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局信用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领域公开其失信信息; (三)撤销其以前相关荣誉称号; (四)取消参与评优、评先的权利;

(五)建议上级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缓评职称; (六)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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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布;

(八)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上报有处罚权的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执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在上级考核、考察及研究讨论等环节,司法局党组将如实汇报,并根据失信性质、轻重、影响,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上报威海市局处分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议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本局注册类执业资格人员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其信用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第七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司法局党组在事关司法鉴定人员成长进步、评功评奖活动等方面,将个人的信用评价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参考,以此来弘扬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评级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用记录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明确在以下领域首先推广使用:

(一)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或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二)在司法系统内先进典型评比活动中,要求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原则上取消参评资格;

(三)在评先评优时,要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参与依据;

(四)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时,应向资格审查部门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五)推荐业务方面时,要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参与依据; (六)其他需提交使用信用记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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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局信用管理办公室应当不断完善司法行政领域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三十条 局信用管理办公室不得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

第三十一条 局位信用管理办公室对查询他人信用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出具本单位开具的证明和个人申请,对查询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用途、在场人员。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可以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查询本人信用信息,局诚信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被查询人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获取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报告的用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荣成市司法局成立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负责信用工作的指导、推进、机构建设、检查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信用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事宜遵照《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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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规定》《关于在社会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有关事项的试行规定》《荣成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荣成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荣成市司法局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附件一: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二: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诚信承诺书; 附件三: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失信提示书; 附件四: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监督卡; 附件五: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失信信息管理卡; 附件六:司法鉴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七:司法鉴定人员信用评价表。

荣成市司法局

2017年6月12日

荣成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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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杨 军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刘晓红 副局长

王小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张 伟 办公室主任

苏军政 法规教育宣传科科长

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王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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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司法诚信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人员作风建设,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司法鉴定人员公正、守法、热情服务。现司法鉴定人员向您做出庄严承诺,请您监督:

一、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高效司法 树立效率意识,合理安排工作,能办马上办,不能立即办理规定时间期限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三、廉洁司法 遵守廉政规定,不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财物。

四、为民司法 强化服务意识,做好风险提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基层群众,做好人民公仆。

五、规范司法 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守个人隐私。 六、文明司法 恪守司法礼仪,注重自身形象,不参加有损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活动。

如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您在公证人员服务结束后5日内将《荣成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员诚信监督卡》直接将其投寄至荣成市司法局诚信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631—7562699 举报电子信箱:rcssfj@163.com 邮寄地址:荣成市府前街9号楼政府主楼五楼 邮编:2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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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荣成司法鉴定人员司法失信提示书

诚信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为进一步司法鉴定环境,保证司法鉴定人员公平公正、守法,便于群众监督。公证人员以下行为失信行为:

司法鉴定人员有以下行为为失信行为: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 (十三)传播政治谣言、散布不良言论的,造成影响的行 为;

(十四)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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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监督卡

人员姓名 工作态度 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评价 办事效率 业务水平 廉洁自律 总体评价 违法 违纪 违规 情况 意见 建议 监督人 姓名 15

岗位类别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联系电话

附件五:

荣成市司法鉴定人员失信信息管理卡 失信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失 信 事 实 填报科室 :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日期: 填报科室 :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日期: 16

岗 位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附件六:

司法鉴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类别 内容 商务领域 评价标准 在银行信贷、民间借贷、信用卡使用和社会担保等方面有失信行为的,视情节减分 在履行合约和债权债务方面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有传销欺诈和制假售假记录的 其它在商务领域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在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上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提供虚假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实情以及转移隐藏相关证据等,在社会诚信方面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拖欠费用或骗取社会福利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在计划生育、参与邪教、诬告诽谤等方面有记录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社会 信用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职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管理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传播政治谣言、散布不良言论的,造成影响的行为; 加减分 -10至40 备注 -30至50 -30 -5至50 -10至50 -20至50 社会管理 -20至50 -30至100 -10至100 -10至50 -10 -10 -20 -10 -10 -10 -20 -10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30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30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 -20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10 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50 在司法执行中有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行为, -20 司法视情节减分 领域 在司法协助上有妨碍取证,不配合执行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50 扰乱诉讼秩序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20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 注:“社会信用”方面的加减分参考市自然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具体加减分,“执业管理用、司法领域”方面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实行征信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具体加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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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司法鉴定人员信用评价表

单位(所): 公开监督号: 姓 名 现任职务 学历 评价 内容 类别 商务领域 社会信用 社会管理 司法领域 综合得分及评价等级 参加工作时间 失信信息 出生 年月 加减分值 政治面貌 奖励信息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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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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