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道及登高扑救场地的设计

更新时间:2023-11-14 13: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消防车道及登高扑救场地的设计

《住宅建筑规范》G B 50368-2005 2006-03-01实施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9.8 消防救援

9.8.1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规范条文说明及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摘要:

住宅建筑周围设置适当消防水源,扑救场地以及消防车和救援车辆易达道路等灭火救援条件,有利于住宅建筑火灾的控制和救援,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与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建筑高度和面积的住宅应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设置的消防车道可为环形,也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进行设置,考虑到住宅建筑火灾特点,本条要求较“高规”要求有所放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0045-95(2005年版)1995-11-01实施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 m,进深大于4.00 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规范条文说明:

作这样原则规定,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救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

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 m,进深在4 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

1/4周边长度的理由是,目前有些高层建筑平面呈方形(如商住楼住宅部分、办公楼、旅馆等)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而定。

无论是建筑底部留一个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

开工作。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 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 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 m, 消防车道上空4.00 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不宜小于15 m×15 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18 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00 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规范条文说明:

根据各地消防部门的经验,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

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作了放宽。

据调查, 高层建筑的长度一般为80~150 m,也有少数高层建筑,使用功

能广面积大,其长度超过200 m.会给扑救带来不便,故规定总长度超过220 m的高层建筑,要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对干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3条作了相应规定。人行通道也可利用前

后穿通的楼梯间。因为高层建筑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发生火灾时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还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

高层建筑内院和天井,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能进去,有回旋余地,还能掉头出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0016-2006 2006-12-01实施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 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 m或总长度大于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 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 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00 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仑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道路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12 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 m×18 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规范条文说明:

由于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 m左右,且一般都设置在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间距定为160 m。

大体量或超长的建筑物,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来满足灭火要求,但建筑物的进深一般应控制在50 m以内。

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其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消防车道路面及回车场、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设置的管道(直埋)和暗沟(管线沟或排水沟)要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各种大型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人员)总重量(kg) 详P264 表23

表23 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人员)总重量(kg)摘录: 水罐车 大型 SHX5350 ;GXFS160 35300;SG120 26000。 小型SH5140 4000。 泡沫车 大型 PM120 26000; PM80,PM85 18525;小型CPP181 2900。 供水车 大型 GS150ZP 31500,GS180ZP 31500 小型东风144 5500. 干粉车 大型GF60 2600 小型 GF30 1800. 干粉泡沫联用车 PF45 17286, 小型PF110 2600. 登高平台车 大型 CDZ53 33000, 小型 CDZ40 2630. 举高喷射车 CJQ25 11095。

抢险救援车 SHX5110,TTXFQJ73 14500。

通讯指挥车CX10 3230,FXZ25 2160,FXZ25A 2470,FXZ10 2200。 火场供应车 大型 5300。

大型消防车 如大型水罐车 最大载重量为 35300kg(标准荷载20 kN/m2) 如“火鸟”曲臂登高消防车 (进口) 车长 15.7 m

成都市高层建筑火灾消防设备数量及分布状况如下: (成都晚报资料) 特勤一中队 泡沫车 高喷消防车 特勤二中队 云梯车(二台) 最高升至 54 m

特勤三中队 云梯车 最高升至 78 m(78/3=26层)

特勤四中队 泡沫车 高喷消防车 特勤五中队 云梯车 最高升至 54 m 高喷消防车 二队 云梯车 最高升至 54 m

十队 云梯车 最高升至 54 m 泡沫车 十一队 云梯车 最高升至 32 m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2009 居住小区端头式道路(含消防车道)长度不宜大于120 m,应设置回车场。 回车场的设置: 多层住宅小区不应小于 12 m×12 m; 高层住宅小区不宜小于 15 m×15 m; 大型消防车不宜小于 18 m×18 m; 内院或天井消防车的转弯半径: 轻型消防车不应小于 9-10 m 重型消防车不应小于 12 m 供消防车停留操作场地宽度不应小于 5-8 m 场地坡度不宜大于 3 ﹪ 山地不宜大于 5 ﹪ 单块停留操作场地平面长宽尺寸不应小于 15.0m×8.0m 当体育建筑因各种原因,消防车道不能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2)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3)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网上搜索资料

6 消防 车道(条文说明) 2007-12-12 13:21

6.0.1 本条主要针对城市区域内建筑比较密集、消防车展开灭火困难的情况提出的要求。 由于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且室外消火栓按规定一般设在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

沿街建筑有不少是U形、L形的,从建设情况看,其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必然会给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和内部区域人员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满足消防扑救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对U形、L形建筑物的两翼长度不加限制,而对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防火规定。因此,规定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对于近几年出现的许多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包括工业厂房,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的地带。因此,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为便于建筑设计,可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采用设置环行消防车道的方式来满足灭火需要。但根据从扑救火灾和保护人员需要,建筑物的进深一般应控制在50m以内。对于空间较大或进深、面宽或长度都较大的建筑物,应设置能满足消防车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或进出建筑内部的出入口。

另据调查,目前在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小区内道路宽度、承载能力或净空不能满足消防车

通行需要的情况,给消防扑救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小区的道路设计要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住宅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口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

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其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6.0.2 当建筑内院较大时,应考虑消防车在火灾时进入内院进行扑救操作,同时考虑消防车的回车需要,但如内院太小,消防车将无法展开,故规定内院或天井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实践证明,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当发生火灾时也会妨碍扑救火灾的工作。为方便街区内疏散和消防施救,在建筑沿街长度每80m的范围内设置一个从街道经过建筑物的人行通道或公共楼梯间是必要的。

本条所指街道为城市中建设的各种供人员和车辆通行的道路。

6.0.4、6.0.5 本条规定在于保证消防车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员的安全。在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人员或车辆进出的开口、开向车道的窗扇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体积大、占地面积大、人员多而密集,为便于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要求尽可能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工厂或仓库区内各种功能的建筑物多,通常采用道路连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满足消防车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消防车道以便扑救火灾。这些消防车道可以和厂区或库区内的其他道路合用。

据各地反映,较大型的工厂和仓库火灾往往一次火灾延续时间较长,在实际灭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车辆投入多,如果没有环形车道或平坦空地等,必然造成消防车辆堵塞,靠不近扑救火灾现场,车辆再多也不能发挥战斗作用。对此,在平面布局设计时,应引起充分重视。

6.0.7 本条规定了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

1 据调查,有的甲、乙、丙液体及可燃气体储罐区的消防道路设置不当、道路狭窄简陋、路面坡度大、车辆进入后回转困难,对扑救罐区火灾不利。储罐区重大火灾扑救实践证明,环形消防道路能有效地保证消防车顺利通行,有利于扑救火灾。

2 露天、半露天堆场一旦着火,火势猛、燃烧快、辐射热强。一个大面积堆场没有分区,四周无消防车道,车辆开不进去,消防人员就无法扑救,造成巨大损失的实例和教训不少。对于堆场、储罐的总储量超过本规范表6.0.7规定的量时,则要求设环行消防车道。当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30000m时,则宜在堆场中增设与四周环形车道相通的纵横中间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有关可燃物品的堆场区设置纵、横中间消防车道的具体面积规定,是根据实地调查确定的。

6.0.8 据调查,有的工厂、仓库和可燃材料堆场与消防水池距离较远,又未设置消防车道,采用河、湖等天然水源取水灭火的情况更为突出。当发生火灾时,有水而消防车不能靠近取水池,延误取水时间,往往扩大灾情。因此,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道是十分必要的。 6.0.9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等通行要求。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定为不小于4m,是根据目前国内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有一定的裕度,便于车辆快速通行确定的。对于一些需要使用或穿过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宽度与净空高度。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b1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