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03-11 13: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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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条件 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见附件1)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见附件2)

(三)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

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见附件3) 2、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4、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见附件4) 6、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2份);

7、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8、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见附件5)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aw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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