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更新时间:2023-10-17 15: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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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 (一)、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三)、套内使用面积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四)、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五)、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 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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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细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房屋外墙保温层作为外墙的一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15.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雨篷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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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 机械车库不论其层高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 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1. 落地式突出窗,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干挂墙面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 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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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8. 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9.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0.广场式室外楼梯。
11.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2.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4.无顶盖的阳台,或者阳台的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底板,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 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五、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1. 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层高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 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层高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层高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层高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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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细则》执行。
2.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δsi=K˙Si
上式中K=Σδsi/ΣSi 式中:K—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i—各产权单位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各产权单位应分得的分摊面积,m2; Σδsi—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ΣSi—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位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 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 套(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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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第三部分 其它
一、我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执行《青岛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二、本细则实施前,已确权发证或者测绘备案的面积不再改变。 三、已确权发证并部分转移的房屋,按原分摊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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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示范文本)
目 录
作业声明………………………………………………… 作业说明………………………………………………… 作业成果…………………………………………………… 一、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二、分功能区面积汇总表………………………………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四、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五、房屋分户建筑面积明细表………………………… 六、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附件: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
作业声明
一. 本成果报告书中的成果是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合同约定完成。 二. 竣工实(预)测项目作业人员 对作业对象进行了实地勘测,并由 计算完成。 三. 受托方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 受托方不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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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成果报告书的成果仅作为该项目委托方与受托方合同约定目的下使用,不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六. 本成果报告经委托方 认可。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复 核 人(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说明
一. 本成果报告书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二. 委托方情况: 1. 委托方名称: 2. 委托方地址: 3. 委托方经办人: 4. 委托方电话: 三.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坐落: 3. 项目类别: 四. 作业目的: 五. 作业日期: 六. 测绘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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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质签章) 七. 绘图及面积计算软件: 八. 作业依据:
1. 国家和省市各项技术规范等文件。
2. 委托方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提供的各项资料。 3. 其他依据(请文字说明): 九. 其他说明:
作业成果
一、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项目负责人: 年 月10
日
人员签字及日期据实签署(严禁打印)。其中,复核人员有多位时,只填写主要人员。 三、作业说明
作业说明主要用来对项目委托方、测绘目标、测绘依据进行描述。并对测绘工作中和测绘成果中有关需要说明的内容进行表述。
委托方情况应据实填写清楚充分。
项目名称据实填写,实测项目以地名办批件为准,预测项目以测算依据标称为准。 实测项目的坐落以公安部门的批件为准。
项目类别应按照1、住宅用房2、商业楼用房3、多功能综合楼用房三类来填写。
作业目的分为商品房面积图纸预测、产权登记测绘。(其他作业目的的测绘成果报告应另作说明)
预测项目作业日期以开始作业为开始,实测项目以进入现场实际测量为开始,图纸预测项目和产权登记测绘项目以作业结束出具成果报告为结束。
作业依据中的其他依据是指在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在实际过程中使用的依据。对于在双方合同中有约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取得相关资料的,应在第九项“其他说明”项中填写未能取得资料原因和实际处理的结果。
其他说明项中,首先分类列出成果数据资料和图形资料的页数;其次,对本技术报告中一些技术概念进行说明;然后填写其他的相关说明。 四、作业成果 1、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据实填写,无则空省。其中,对于表格中无法用数字表述的栏目,应在备注栏中文字说明清楚。 2、分功能区面积汇总表 据实填写。
3、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据实填写,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采用不同的列表样本。平房测量的成果报告将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填写完毕即可。 该表的“层次”栏应从地下层至屋面按自然层顺序逐层用数字(地下层在数字前加-号。如-01,-02等)表示(结构上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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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房层等用汉字说明,不计入层次序列);各层建筑面积值为按房屋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包括阳台、外走廊、挑廊、檐廊、室外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层高不大于2.20米的结构楼层,也应填写其名称,建筑面积值为0,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不计建筑面积原因。屋顶的建筑面积值为屋顶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数值总计,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名称,如楼电梯间,水箱间等。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据实填写。
5、房屋分户建筑面积明细表 按照现有规定,据实填写。 6、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按层打印,分层注明,完全相同的层次可只打印一页,但要注清层数。同时应注明:该层总建筑面积,该层总套内建筑面积,各局部部位名称(或房号)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注记满足计算总建筑面积的边长。 五、附件
本附件中,对于需分摊的项目,应将分摊原则附于其上。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平面绘制
房产平面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坐落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
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户图的基础资料,也是房产登记和建立产籍资料的索引和参考资料。房产分幅平面图以幅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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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幅平面图的测绘范围
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 2. 分幅图的规格
分幅图采用50cmx50cm正方形分幅。 3. 分幅图的比例尺
建筑物密集区的分幅图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域的分幅图可采用1:1000比例尺。 4. 分幅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
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5. 分幅图绘制中各要素的取舍与表示办法
(1)行政境界一般只表示区、县和镇的境界线,街道办事处或乡的境界根据需要表示,境界线重合时,用高一级境界线表示,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2)丘界线表示方法:明确无争议的丘界线用丘界线表示,有争议或无明显界线又提不出凭证的丘界线用未定丘界线表示。丘界线与房屋轮廓线或单线地物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3)房屋包括一般房屋和架空房屋等。房屋应分幢测绘,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装饰性的柱和加因墙等一般不表示;临时性的过渡房屋及活动房屋不表示;同幢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 架空房屋以房屋外围轮廓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虚线内四角加给小圆表示支柱。
(4)分幅图上应绘制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柱廊、檐廊、架空通廊、底层阳台、门廊、门楼、门、门墩和室外楼梯,以及和房屋相连的台阶等。
柱廊以柱外围为准,图上只表示四角或转折外的支柱;底层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门墩以墩的外围为准;室外楼梯以水平投影为准,宽度小于图上1mm的不表示;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水平投影表示,不足五阶的不表示。
(5)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界标围护物均应表示,其他围护物根据需要表示。临时性或残缺不全的和单位内部的围护物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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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幅图上应表示的房地产要素和房产编号包括丘号、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丘支号、幢号、房产权号、门牌号、房屋产别、结构、层数、房屋用途和用地分类等,根据调查资料以相应的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示。当注记过密容纳不下时,除丘号、丘支号、幛号和房产权号必须注记,门牌号可首末两端注记、中间跳号注记外,其他注记按上述顺序从后往前省略。 (7)单位名称只注记区、县级以上和使用面积大于图上100平方厘米的单位。 6.成图方法
(1) 利用济南市原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规范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控制网点,利用其点位进行联测。 (2) 对新开发区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采取引点方法测量、绘制房产分幅平面图。 7.房产测量坐标系统,采用地方坐标系。 二、房产分丘平面图
房产分丘平面图是《房产分幅平面图》的局部图,它反映本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角点、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况等各项房地产要素,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丘为单位绘制。 (一)丘的定义及划分
1. 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相称组合丘。 2. 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标划分。 (二) 成图方法
1. 按比例绘制本丘的权属界限
(1) 依据房产分幅平面图,经现场勘丈、核实、绘制本丘的权属界限。 (2) 权属界限的毗邻关系用图式符号绘制。 (3) 按要求标注权属界址点。 2. 标明本丘的四邻及门牌号
(1) 本丘在胡同和小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名称。
(2) 标明本丘坐落的门牌号,缺门牌号时,应借用毗邻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南、西、北方位,本丘在两个以上街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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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以上门牌号时,应全部注明。
3. 在本丘中根据相对位置,按比例绘制房屋的外部形状,并标明外框尺寸。
(1) 在本丘中根据相对位置,按比例绘制房屋的外部形状,同幢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
(2)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3) 房屋有毗连关系的,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1/2处;借墙量至墙体的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4) 柱廊以柱的外围为准,图上只表示四角或转折处的支柱。
(5) 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单位统一封闭的用实线,不封闭的用虚线表示。 (6) 门廊以柱或围护物的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 (7) 檐廊、挑廊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封闭的用实线,不封闭的用虚线表示。
(8) 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界标围护物均应表示;其他围护物根据需要表示;临时性或残缺不全的和单位内部的围护物不表示。
(9) 房屋的长、宽尺寸顺线标注在房屋外框线外,保留两位小数。
(10) 房角点测量,指对建筑物角点测量。房角点测量不要求在墙角上都设置标志,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00+/-20)cm处墙角为测点。对正规的矩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房角点坐标,另一个房角点的坐标可通过计算求出。 4.标注房产要素
(1)幢号:“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顺时针用阿拉伯数字1、2、3、4……顺序编号,幢号标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方,并加括号表示。 (2)房屋建筑面积标注在本幢房屋的中间,在建筑面积下面划一横线,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
(3)房产要素标注在建筑面积上方,包括产别、结构、层数、建成年份8位数字,第一位数字代表产别,第二位数字代表结构,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层数,第五、六、七、八位数字代表建成年份。
①产别分为:国有房产用1表示;集体房产用2表示;私有房产用3表示;联营企业房产用4表示;股份制企业房产用5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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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中包括共有部分的面积,过去由于这部分面积不易测算,因此时常引发争议。现在这种争议很好解决了,因为有了《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市房管部门新近出台的这个细则对哪些属于共有建筑面积及如何分摊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将有助于消除这方面的纠纷。
按照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其分摊仅限于本幢房屋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房屋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也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易
据了解,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据悉,按规定,对于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则按该《细则》执行。此前已确权发证或者测绘备案的面积不再改变,已确权发证并部分转移的房屋仍按原分摊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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