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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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设备经营者提供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检查治疗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给每位患者或就诊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型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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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成本核算、审核,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生产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要按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种类,分品种核算。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核算

第八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是指医疗设备经营者在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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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部分。

第九条 直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公务费、材料费、业务费、其它费用等。

1、人工成本,指直接参与医疗设备治疗或检查的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总额、津贴、福利费、奖金、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工资附加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

2、修理费,指医疗设备经营者在维护设备及其附属固定资产运行安全、保证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

3、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设备折旧费、其它固定资产折旧等。

4、公务费,指为设备进行医疗或检查活动所发生的公杂费、招待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其它等。

5、材料费,包括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费。 卫生材料,指用于诊断、治疗疾病,调节人的生理功能的辅助材料,包括氧气费、血费、放射材料、化验材料、卫生材料等。

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一般设备500元、专业设备800元)以下,其价值不是一次转为费用的各种劳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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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电脑耗材、维修耗材等。

6、业务费,指为设备进行医疗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培训费、其它杂支费、被服、印刷表册、报刊资料费、专家会诊费等。

7、其它费用,指除以上各项费用之外的支出费用。 第十条 管理费用,指医疗设备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内容包括财务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董事会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咨询费、租赁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低易耗品摊销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企业开办费、审计费、坏帐损失、维修费以及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内容包括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外汇调剂手续费和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核算公式如下:

经营总成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单位经营成本=经营总成本/年就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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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成本项目审核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般按照实际工资水平核算;实际工资水平高出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20%的,高出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核算。

第十四条 修理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2%计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按医疗机构财会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分类计算。残值率按3%确定。房屋与其它医疗服务费用,按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所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来分配核算。

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计提折旧范围;房屋及建筑物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可按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估计的价值,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的分摊原则上按某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当年服务收入占当年医院总收入比例对医院当年总的管理费用进行分摊,分摊出进入某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的管理费用。对新购置的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可参照其它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也可以按直接成本的3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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