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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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分厂

2009年2月12日

1.目的

为规范电动葫芦的操作行为,防止发生电动葫芦作业安全事故,

保证电动葫芦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程。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界区范围内的所有电动葫芦操作。

3.安全操作规程

3.1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持有效作业证操作,操作者应了解电动

葫芦的结构性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操作。

3.2每次使用前,必须开动电动葫芦空运转数次,并检查下列项目:

1)电动葫芦轨道上、步行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与障碍物;

2)操作按钮能否可靠控制葫芦的升降和运行,按钮标记是否与动

作一致;

3)限位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4)运转时有无异常响声或气味;

5)钢丝绳能否在卷筒上正确缠绕;

6)吊钩是否完好;

7)制动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8)起升及吊装、捆绑用钢丝绳是否完好无损。

如遇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排除才能投入使用。

3.3在使用中不允许超过额定载荷,不允许超过规定的工作制要求。

3.4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做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

稳地进行起升与吊运。

3.5吊物下降至距地面300mm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3.6起吊时应注意吊钩是否在吊物的正上方,不准倾斜起吊重物及作

为拖拉工具使用。

3.7每次起吊时,宜先点动上升按钮,使重物拉紧钢丝绳后再起吊。

3.8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方位的安全性。

3.9吊物处在狭窄的场所、易倾倒的位置时操作者不得盲目进行操作。

3.10翻转吊物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 处无其他作业人时再动作。

3.11工字钢轨道两端的缓冲器或挡板,是为防止电动葫芦运行越出

轨道所设,在平时的作业中不宜经常碰撞,更不得用其达到电动葫芦

的停车目的而使用。

3.12严禁起吊重物在人体和重要设备上空通过,以免发生意外。

3.13如在使用中发生制动器失灵,所吊重物超过额定速度加速下降,

此时不能断电停车,应迅速按下“下降”按钮,使重物以正常下降速

度降至地面,卸载后检查电动葫芦,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3.14不得用电动葫芦将吊物长时间悬在空中,以防零件发生永久变

形。

3.15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

或被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3.16在使用中如碰到按钮失灵,接触器点粘合等异常情况,应立即

停止操作或采取紧急措施,切断总电源,以防止发生意外;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严禁带故障运行。

3.17发现钢丝绳松脱或乱绕,应先拆除导绳器,将钢丝绳理好后,

才能重新装上。不能采用继续转动卷筒以松下钢丝绳的办法,以免损

坏导绳器。

3.18不准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起升或运行方向相反的按钮。

3.19限位器是防止吊钩上升或下降超过极限位置而设置的安全装置,

不能当作行程开关(起升、下降的停车开关)使用。

3.20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3.21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起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操

作时注意站立的位置。

3.22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开关复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3.23设备工作时不得进行检修与维护。

3.24不得随意拆改电动葫芦上的任何安全装置。

3.25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操作者不应进行操作:

1)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

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

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等;

6)吊物有剧烈震动时。

3.26工作完毕后,应将吊钩上升到离地面2m以上的高度,并切断总电源。

4.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本规程与国家规程、规定和标准相抵触或不完善处以国家规程、规定和标准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a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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