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春纳税筹划期末复习重点资料(省电大)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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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综合练习
第一章 纳税筹划基础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简述对纳税筹划定义的理解
答案: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对其更深层次的理解是: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对于纳税人来讲,其在经营、投资、理财等各项业务中涉及税款计算缴纳的行为都是涉税事务。只有纳税人在同一业务中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涉税行为以期减轻相应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更清楚地界定了“筹划”的主体是作为税款缴纳一方的纳税人。
(2)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3)纳税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是一项正当权利。个人和家庭作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也有权利谋求自身合法权利的最大化。纳税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无偿付出。纳税筹划是企业、个人和家庭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其应有的经济权利。
(4)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性谋划活动。这种综合性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财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纳税人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第二,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过程中面临的应缴税种不止一个,而
且有些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不能局限于某个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统一规划相关税种,使总体税负最低。第三,纳税筹划也需要成本,综合筹划的结果应是效益成本比最大。 2. 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答案: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
(2)市场竞争的压力
(3)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 (4)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调入报社;兼职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答案:对刘先生的60万元收入来说,三种合作方式下所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使其应缴税款会有很大差别,为他留下很大筹划空间。三种合作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
第一, 调入报社。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刘先生的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则月收入为5万元,实际适用税率为30%。应缴税款为:
[(50000—2000)×30%—3375] ×12=132300(元)
第二,兼职专栏作家。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按月平均支付,适用税率为30%。应缴税款为:
[50000×(1—20%)×30%—2000] ×12=120000(元)
第三,自由撰稿人。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稿酬所得,预计适用税率
为20%,并可享受减征30%的税收优惠,则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应缴税款:
600000×(1—20%)×20%×(1—30%)=67200(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如果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刘先生作为自由撰稿人的身份获得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最低,应纳税额最少,税负最低。比作为兼职专栏作家节税52800元(120000—67200);比调入报社节税65100元(132300—67200)。
第二章 纳税筹划及基本方法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2.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入手?
答案: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 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 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二是税基均衡实现。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三是提前实现税基。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 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5.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是什么?
答案:(1)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课税后若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课税商品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究竞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也是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相同。
(3)税收制度。包括间接税与直接税、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 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 000 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 000 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 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 000 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答案: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
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l 000 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一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 000×20 %=38 000 (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 000-100 000-38 000 = 52 000 (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2 000-2 000×12 )×20 %-1 250 = 4 350 (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 000-4 350 = 47 650 (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 000-100 000-2 000×l2 )×35%-6750=16350 (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 000-100 000-16 350 = 73 650 (元) 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 000 元(73 650 一47 650 )。
2. 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00 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为50 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 . 5 万元。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答案: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对这两类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
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适用的简易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税负轻重不是绝对的。由于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实际上是以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则是以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确定的,因此,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轻重需要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来确定。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这种平衡关系,经营者可以合理合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 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15 . 5 万元(100×17 %一1 . 5 )的增值税。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 万元(100×3 % )的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80 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企业分立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约税款12 . 5 万元。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收人的计税规定。
答案: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经营中,有时货物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完全分开。因此,税法对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收人的征税方法作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选择营业范围并考虑缴纳增值税
还是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有以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 %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种经营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既经营税率为17 %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 %的农业用生产资料;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同时又从事娱乐业,前者的营业税税率为5 % ,后者的营业税率为20 %。
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 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 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答案:该企业支付购进食品价税合计=80× ( l 十17 % ) = 93 . 6 (万元) 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 (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1?17%?17%?80?17%?8.19(万元)
税后利润=
1501?17%-80=48.(万元)2 增值率(含税)=
150-93.6150?100%=37.6%
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后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 % (含税增值率),所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比一般纳税人减少增值税税款的缴纳。可以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分设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75 万元(含税销售额),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3 %征收率。此时:
两个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80× ( l 十17 % ) = 93.6 (万元) 两个企业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 (万元) 两个企业共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1?3%?3%=4.37(万元) 分设后两企业税后净利润合计=
1501?3%-93.6=52.03(万元)
经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企业净利润增加了52.01-48.2=3.83 万元。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2.为什么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答案:《 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一般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3.简述消费税税率的筹划原理。
答案:消费税的税率由《 消费税暂行条例》 所附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规定,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固定的。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每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这种差别性为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1)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因为同一税目的不同子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
(2)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率也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
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同样消费品,税目相同,但子目不同其所适用的税率也不相同。所以对某些在价格临界点附近的消费品,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其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合较低税率。 (3)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的是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要健全财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并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以免由于自身财务核算不明确导致本应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负。
(4)在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档次,很多企业选择将产品搭配成礼品套装成套销售。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如将适用高低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套销售,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按组套内各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对于成套销售的收益与税负应全面进行权衡,看有无必要搭配成成套商品对外销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成套销售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负,则可选择成套销售,否则不应采用此办法。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3.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 元,当月销售6 000 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9.5 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 000 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上(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 % ;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下(不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 %。)
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
答案: 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 %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
6000250?150?75?6000?56%?255600(元)
销售利润=75×6 000 一29 . 5×6 000 一255 600 一8 000 = 9 400 (元)
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 元,与临界点70 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 %。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 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应纳消费税=
6000250?150?68?6000?36%?150480(元)
销售利润=68×6 000 一29 . 5×6 000 一150 480 一8 000 = 72 520 (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人减少42 000 元(75 ×6000-68×6 000 ) ,但应纳消费税款减少105 120 元(255 600 一150 480 ) ,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 120 元(72 520 一9 400 )。
4. 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 元的洗面奶,售价90 元的眼影、售价80 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 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 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 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 % ,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答案: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 %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 税。
应纳税额=(
350)=150 元。
1?30%?30% 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厂一下,向后推移),则:
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
80?90元 。
1?30%?30%)=72.86 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77.14 元(150-72.86 )。 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如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答案:经营者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合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例如,合并企业的一方所提供的应缴营业税的劳务恰恰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在合并以前,这种相互间提供劳务的行为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合并以后,由于合并各方形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通过使某些原在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转移至境外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额税纳税人。我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境内”是指:其一,提供或者接受《 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其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另外,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些跨境劳务或承包、承租劳务排除在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之外,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答案: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企业的货物销售与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那么,其提供的劳务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加强核算,对应税劳务和非应税货物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计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
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的餐厅,若不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将按照娱乐业额20 %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兼营的不同税目,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由于混合销售时在同一项业务中包含适用不同税种的收入,企业通常很难通过简单分开核算两类收入,为此,需通过单独成立承担营业税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来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以适用不同税种计算应缴税款。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某建材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装修服
务。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该公司取得建材销售和装修工程收入共计292 万元,其中装修工程收入80 万元,均为含税收入。建材进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 . 44 万元。
请为该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分析。
答案:如果该公司未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两项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
2921?17%?17%?17.44?24.99(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则装修工程收入可以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共应缴纳流转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
292?801?17%?17%?17.44?13.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80 ×3 % = 2 . 4 (万元)
共应缴纳流转税=13 . 36 十2 . 4 = 15 . 76 (万元)
比未分别核算少缴流转税=24 . 99 一15 . 76 = 9 . 23 (万元)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通常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时 ,如不分开核算,所有收入会一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缴税,适用税率很高(17 % ) ,而
劳务收入部分通常很少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故实际税收负担很重。纳税人如果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劳务收入部分即可按营业税计税,适用税率仅为3 % (或5 % ) ,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纳税筹划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案:通过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身份的调整,可以使在同样所得情况下所缴纳的所得税出现差异。那么,究竟是公司制企业应缴所得税较少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应缴所得税较少呢?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 l )不同税种名义税率的差异。公司制企业适用25 % (或者20 % )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使用最低5 %、最高35 %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适用比例税率的公司制企业税负是较为固定的,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的,因此,将两者进行比较就会看到,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多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重于公司制企业。实际上,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很大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就会趋近于35 %。
( 2 )是否重复计缴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者要缴纳公司与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后者只在一个层次缴纳所得税。
( 3 )不同税种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的差异。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时,要比较公司企业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公司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多,另外,企业所得税为企业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留有较大余地,使企业有更多机会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减轻税负。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由于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因此,当企业可以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个人独资企业。
( 4 )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数越多,按照低税率计税次数越多,总体税负越轻。 3. 简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时费用项目纳税筹划的一般思路
答案: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允许扣除项目和不允许扣除项目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从涉税角度看,企业的费用项目可以分为三类: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税法对这三类费用的不同规定分别作出安排。
(1)对于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要分项了解税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各项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及具体计算方法,并应注意税法在一定时期内可能的调整与变动。我国从2008 年l 月l 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此类费用主要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在准确把握此类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遵照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标准进行抵扣,避免因纳税调整而增加企业
税负。或者说,这类费用的实际支出尽量不要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因为一旦超过标准,就意味着超过标准部分也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按其规定标准尽量用足,使其得以充分抵扣。因为,既然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就说明标准之内的费用支出实际上是税法提供的免税空间,如果没有充分抵扣,说明企业没有最大限度利用税法给予的免税空间。 结合第一点和第二点,可以说,如果企业对税法有扣除标准规定的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恰恰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相同,则说明企业在这方面的筹划是最到位的。 第三,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转化费用项目,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通过会计处理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加大扣除项目总额,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以及各项税金等。对于这类费用可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正确设置费用项目才能保证纳税申报时将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与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准确区分开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由于两类费用划分不清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合理加大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的开支可适当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第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对于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有多种摊销方法的费用项目,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采用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的方法。例如,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摊销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盈万情况而定:在盈利年度,应选择使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方法,使其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在可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应尽可能合理、合法地加大费用开支,不要浪费费用分摊的抵税效应;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应选择能使减
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正常年度摊销额增大的摊销方法。
(3) 对税法给子优惠的费用项目,应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 企业所得税法》 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安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规定的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即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为充分运用这项政策,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各生产经营岗位的实际需要,对聘用残疾人员并不影响其工作效率的岗位可聘用部分残疾人员,聘用的残疾人员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1.个人投资者李先生欲投资设立一小型工业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 万元。
该企业人员及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2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分析李先生以什么身份纳税比较合适。 答案:李先生如成立公司制企业,则: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80 000 ×20% = 36 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 000×( l-20 % ) ×20 % = 28 800 (元) 共应纳所得税税额=36 000 + 28 800 = 64 800 (元) 所得税税负=
64800180000?100%?36%
李先生如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 000 ×35 %-6 750 = 56 250 (元) 所得税税负=
56250180000?100%?31.25%
可见,成立公司制企业比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多缴所得税8 550 元(64 800-56 250 ) ,税负增加4.75 % ( 36 %-31.25 % )。
3.某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300 万元,2009 年和2010 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 为1 000 万元和2 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2009 年底将300 万全部捐赠;方案二,2009 年底捐赠100 万元,2010 年再捐赠200 万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两个方案哪个对更有利。
答案:方案一:该企业2009 年底捐赠300 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 万元(1 000 ×12 % ) , 超过120 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9 年和2010 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 000 万元和2 000 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0 万元、200 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用方案二与采用方案一对外捐赠金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 万元(180 ×25 %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式。
答案: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嘉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对应的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
工资薪金所得常用的筹划方式有:
(1)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化筹划。对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从而减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高档税率征税的部分
(2)工资、薪金所得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可以提高每个人的消费满足程度,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随着收入的提高,税收负担也会加重。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 ,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渐减少。而把向员工支付现金性工资转为为员工提供福种不但可以增加员工的满足程度,还可以减轻其税负。
(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2005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 年l 月l 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 通知》 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 ,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都有哪些筹划方式?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 %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足4 000 元的可扣除800 元的费用,收入额在4 000 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 %的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
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 元至50 000 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 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通常有如下方式: (1)劳务报酬所得取得时间的筹划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将劳务报酬所得分为多个月取得,那么就可以分开核算个人所得税,增加扣除额,从而降低税负。
(2)劳务报酬取得项目的筹划
劳务报酬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税法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取得人员的筹划
对多人合作承担同一劳务而言,劳务的需求方是根据该项劳务本身支付报酬的,而承担劳务者则是根据合作者人数和工作量分配报酬的。对同一项劳务报酬而言,承担劳务者为一人和多人,其税负是不一样的。
(4)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的筹划
对于某些行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的收入所得,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时,就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低时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可能低于免征额,造成总体税负高。这时,较为平均地在各月支付纳税人的劳务报酬,就可以使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5)劳务报酬费用转移的筹划
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者,可以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纳税人可以要求被服务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而相应降低名义上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相应降低,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种这样可使取得劳务报酬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税后收益水平。 (6)劳务报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换的筹划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所得的性质属于劳动所得。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应分清自己提供的是哪种应税行为,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区分开来分别依照不同的税率纳税,这样才能有效降低税负。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3.2009 年11 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 年12 月到2010 年12 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每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四次(每季度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00 万元(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 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
由于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划分各种所得所占的比重,因此应当统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1000000?7000)?(1?20%)1?40%?(1?20%) ?1168235.29(元)一年中甲企业累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 168 235.29×40%-7000 )×2=920 588.23 (元) 请对该项合同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
答案:本案例中明星直接参加的广告宣传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明星将自己的姓名、肖像有偿提供给企业则应该属于明星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甲企业能够将合同一分为二,即先签订一份参加广告宣传活动的合同,每次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20 万元,再签订一份姓名、肖像权使用的合同,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120 万元。则支付总额保持不变,只是签订了两份不同应税项目的合同。实施此方案后,甲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 l )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000-7000)?(1-20%)1?40%?(1?20%)?40%?7000]?4?335294.12(元)
( 2 )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只有一档20 % ) =1200000?(1-20%)1-20%?(1-20%)?20%=228571.43(元)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35 294 . 12 + 228 571 . 43 = 563 865 . 55 (元) 由此可以看出,按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合并缴纳,共节约税款356 722 . 68 元(920 588 . 23 一563 865 . 55 )。 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为什么要控制增值率?
答案: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就是经常讲的“避税临界点”,纳税人应根据避税临界点对税负的效应进行纳税筹划。免征土地增值税其关键在于控制增值率。
设销售总额为X,建造成本为Y ,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 .1Y ,加计的20%扣除额为0 .2Y ,则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 X×5 %×( l + 7 % + 3 % ) = 0 .055X
求当增值率为20%时 ,售价与建造成本的关系,列方程如下:
X?(1.3Y?0.055X)1.3Y?0.055X?20%
解得:X=1 .67024Y
计算结果说明,当增值率为20%时 ,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例为1.67024 。可以这样设想,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时,如果所定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值小于1.67024 ,
就能使增值率小于20 % ,可以不缴土地增值税,我们称1 .67024 为“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即在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销售额如果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67024 倍,就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在会计资料上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建筑面积(或可售面积)是已知的,单位
面积建造成本可以求得。如果想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用“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控制售价。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2.某公司拥有一幢库房,原值1 000 万元。如何运用这幢房产进行经营,有两种选择:第一,将其出租,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120 万元;第二,为客户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每年收取服务费120万元。从流转税和房产税筹划看,哪个方案对企业更为有利(房产税计税扣除率30%,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费率3%)? 答案:方案一: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 7%十3 % ) = 6 000 (元) 应纳房产税税额=120000O×12 % = 144000 (元)
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144 000 = 210000 (元) 方案二: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 7%十3 % ) = 6 000 (元) 应纳房产税税额=10 000 000×( l 一30 % )×1.2 % = 84 000 (元) 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84 000 = 150000 (元) 可节省税费=210 000 一150 000 = 60 000 (元)
3.甲房地产公司新建一栋商品楼,现已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该商品楼一层是商务用房,账面价值1 000 万元。有三个经营方案,一是对外出租,年租金120 万元;二是本公司开办商场;三是以商务用房对外投资。
计算分析哪种方案对甲公司比较有利。
×√ ×√ √ ××√ √ × √ ×√×√√×√√√ ×√××√√√×× ×√√××√××√ √√×√√×√ √√√×√√××√√
××√×√√×√√ √×√√√√√
这是判断题答案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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