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监测指标(转载)
更新时间:2023-09-21 20:58: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7216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注:本标准规定的候车(机、船)室,室内面积应达到200m2以上。低于200m2面积的候车(机、船)室
可参照执行。 2 卫生要求 室内温度要求
场所类别 更衣室、休息室、足浴室 沐浴场所 浴室(淋、池、盆浴) 桑拿浴室 游泳馆 温度,℃冬季 ≥25 30~50 50~80 高于水温1~2 温度,℃夏季 26~28 - - -
2.1.1 相对湿度
设有空调设施的相对湿度宜在40%~80%之间。 设有空调设施的游泳馆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
2.1.2 风速
2.1.2.1 住宿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3m/s。
2.1.2.2 文化娱乐、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5m/s。
2.1.3 采光照明
2.1.3.1 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场
所其室内自然采光系数宜在1/5~1/8之间。
2.1.3.2 游泳场所泳池水面上1米高度的平面人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80 lx,美容美发场所工作面照度
不应低于150 lx,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 lx。
2.1.4 噪声
2.1.4.1 公共场所环境噪声应符合表3要求。
表1 公共场所环境噪声卫生要求
场所类别 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 场所名称 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社)、度假村、招待所 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 要求dB(A) ≤40 ≤55
沐浴场所 美容美发场所 文化娱乐场所 体育健身场所 购物交易场所 文化交流场所 浴室、洗浴中心、浴场、浴池、桑拿中心、温泉浴、足浴 美容店、美发店、美甲店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艺厅、歌舞厅 棋牌室、网吧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商场、超市、书店、营业厅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55 ≤55 ≤70 ≤55 ≤65 ≤65 ≤55 表3(续)
候诊室、候车(船)室、候机室、轮船客舱 候诊和公共交通场所 轨道交通旅客车厢、飞机客舱 地铁站台 ≤55 ≤65 ≤85 2.1.4.2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场所,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
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
2.1.5 环境电磁场
公共场所环境电磁场应符合表4要求。 表2 公共场所环境电磁场卫生要求
电磁场频率 50Hz 30-300kHz 300-3000kHz 3-30MHz 30-300MHz 0.3-300GHz 要求 ≤1μT ≤25V/m ≤15V/m ≤10V/m ≤5V/m ≤10μW/cm2 CA42 适用仪器型号和技术指标 0Hz-500Hz 5Hz-400kHz 100KHz-2.5GHz 100KHz-2.5GHz 100KHz-2.5GHz 10nT-1000mT 1V/m-30kV/m 0.1V/m-200V/m 0.1V/m-200V/m 0.1V/m-200V/m CA42(10Hz-400kHz, MF400探头) CA43 CA43 CA43 2.2 室内空气质量
2.2.1 室内新风量、CO2和空气微生物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及室内空气中的CO2、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嗜肺军团菌应符合表5要求。
表3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要求
要求 场所 类别 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 沐浴场所 场所名称 新风量 (m3/h·人) 所有住宿场所 / 更衣室、休息室、 足浴室、温泉 ≥30 ≥20 ≥20 CO2 (%) 细菌总数b 真菌总数 嗜肺军团菌a (cfu/m3)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cfu/m3) (个/皿) (cfu/m3) ≤30 ≤40 ≤40 ≤500 / / ≤0.10 ≤2500 ≤0.15 ≤4000 ≤0.15 ≤4000
美容美发场所 所有美容美发场所 ≥30 ≤0.10 ≤4000 ≤40 / 不得检出 表5(续)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网吧 文化娱乐场所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棋牌室 体育健身场所 购物交易场所 文化交流场所 体育馆 健身房、游泳馆 商场、超市、书店、营业厅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 候诊室 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 候车(船)室、候机室、地铁站台 轨道交通旅客车厢、 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客车车厢 ≥20 ≤0.15 ≤4000 ≤40 ≥30 ≤0.10 ≤4000 ≤40 ≥20 ≤0.15 ≤4000 ≤40 ≥20 ≤0.15 ≤4000 ≤40 ≥30 ≤0.10 ≤4000 ≤40 / / / / / 不得检出 /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0 ≤0.15 ≤4000 ≤40 ≤500 不得检出 ≥30 ≤0.10 ≤4000 ≤40 ≥20 ≤0.15 ≤4000 ≤40 /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0 ≤0.10 ≤4000 ≤40 ≤500 不得检出 ≥20 ≤0.15 ≤4000 ≤40 ≤500 不得检出 ≥20 ≤0.15 ≤4000 ≤40 ≤500 不得检出 a 嗜肺军团菌指标只适用于带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 b 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2.2.2 CO、PM10、氨、甲醛、臭氧、TVOC、苯、甲苯、二甲苯和氡
2.2.2.1 住宿、餐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购物交易、文化交流、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以及沐浴场所中的更衣室、休息室、足浴室、温泉室内空气中的CO、PM10、氨、甲醛、臭氧、TVOC、苯、甲苯、二甲苯和
氡浓度应符合GB/T 18883-2002的要求,硫磺泉的温泉场所空气中H2S浓度应不大于10mg/m3。 2.2.2.2 美容美发场所室内空气中的CO、PM10、甲醛、臭氧、TVOC、苯、甲苯、二甲苯和氡浓度应符合
GB/T 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5 mg/m3。
2.2.2.3 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7216的要求。
2.3 生活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池水
2.3.1 生活饮用水
公共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2.3.2 游泳池水
2.3.2.1 人工游泳池原水及补充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2.3.2.2 人工游泳池池水水质应符合表6的要求。 2.3.2.3 天然游泳池水质应符合表7的要求。
2.3.3 沐浴用水
2.3.3.1 公共场所提供的沐浴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并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3.3.2 人工沐浴池浴水水质应符合表6的要求。 2.3.3.3 温泉浴池水水质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4 人工游泳池池水和人工沐浴池浴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 游泳池水温度,℃ pH值 游泳池水浑浊度,NTU 游离性余氯,mg/L 化合性余氯,mg/L 浸脚池游离性余氯,mg/L 臭氧,mg/m3 三卤甲烷(THMs),mg/L 氰尿酸,mg/L 氧化还原电位(ORP),mV 尿素,mg/L 菌落总数, cfu/mL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或cfu/100mL 耐热大肠菌群, MPN/100mL或cfu/100mL 其他毒理指标 要求 23~30 6.5~8.5 ≤1 0.3~1.0 ≤0.4 5~10 ≤0.12 ≤200 ≤50 ≥650 ≤3.5 ≤200 不得检出 备注 / / 对于沐浴池水≤ 5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 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水面上方20cm空气中浓度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盐消毒时要求 / / / / 不得检出 按GB 5749执行 总大肠菌群超标时要求 根据水质情况选择 表5 天然游泳池池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 pH值 透明度,cm 漂浮物质 有毒物质 要求 6.0~9.0 ≥30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按GB 3838Ⅲ类水或按GB3097执行 表6 温泉浴池池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 温度,℃ 要求 ≤43.0 表6(续)
pH值 尿素,mg/L 菌落总数,cfu/mL 总大肠菌群,cfu/100mL 嗜肺军团菌,cfu/100mL 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4.1 水中嗜肺军团菌
5.0~9.0 ≤3.5 ≤10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4.2 空调送风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卫生要求
指标 PM10,mg/m3 细菌总数,cfu/m3 真菌总数,cfu/m3 β-溶血性链球菌 要求 ≤0.15 ≤500 ≤5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嗜肺军团菌,cfu/m3 其他致病菌a a致病菌的种类根据当地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流行情况选取,非流行期间该指标不作要求。 2.4.3 空调风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内表面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内表面卫生要求
指标 积尘量,g/m2 细菌总数,cfu/cm2 真菌总数,cfu/cm2 致病菌a 要求 ≤20 ≤100 ≤100 不得检出 a 致病菌的种类根据当地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流行情况选取,非流行期间该指标不作要求。 2.4.4 净化消毒装置
2.4.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安装经卫生学评价合格的净化消毒装置。
2.4.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安装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自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
应符合表11的要求,其性能应符合表12的要求。
表9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指标 臭氧,mg/m3 紫外线 (装置周边30cm处),mw/cm2 TVOC,mg/m3 PM10,mg/m3 释放量 ≤0.05 ≤5 ≤0.20 ≤0.02 表10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要求
指标 装置阻力,Pa 要求 ≤50
微生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 颗粒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 消毒效果(一次通过除菌率),% 2.4.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冷却水净化消毒装置其嗜肺军团菌等微生物的去除率应≥90%。
2.5 公共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13的要求。 表11 公共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50 ≥50 ≥90 公共用品用具 外观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 无异味、无破损 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 表面清洁、无破损、无污渍、无异味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 表面清洁、无异味 表面清洁、无异味 表面清洁、无污渍、无破损、无异味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金黄色 葡萄球菌 / 真菌总数 杯具 棉织品 洁具 鞋类 购物车、筐 美容美发 美甲用品 修脚工具 其他用品用具 ≤5cfu/cm2 不得检出 / / / ≤50cfu/50cm2 ≤50cfu/50cm2 / ≤200cfu/25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00cfu/25cm2 不得检出 ≤300cfu/25cm2 / / 不得检出 / / / ≤200cfu/25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00cfu/25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cfu/50cm2 / 不得检出 / / 3 检验方法
3.1 室内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物理因素和公共用品用具指标检验方法按照GB/T 18204执行。 3.2 游泳池水温度、尿素、透明度和沐浴用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按照GB/T 18204执行,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其他指标和生活饮用水指标检验方法按GB/T 57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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