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29 19: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2012年10月19日
颁布日期:2012-10-19 执行日期:2012-4-28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如何计算(天津)
制作:找法网 分类:劳动工伤百科 时间:2013-03-15
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54号)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遇有下列情况时,还会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标准: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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