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宪法课件

更新时间:2023-09-14 07:30:01 阅读量: 初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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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人大版21世纪教材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研究宪法的理论、宪法的历史、宪法的内容及其实施、本国宪法及其外国宪法和宪政制度,还研究民主宪政的实践经验和发展 规律。中国宪法是本课程的重点。 宪法学研究对象

?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具体包括:第一,宪法的理论;第二,宪法的历史;第三,宪法的内容及其实施;第四,以中国宪法为主,同时研究外国宪法和宪政制度。

?从广义来看,宪法学既研究宪法,也研究宪法现象。作为规范的宪法,既包括宪法典,也包括宪法性文件。作为宪法的现象,则指一系列与宪法有关的事物、事件、思想、理论、学说等。 并非只有宪法明文规定的内容才进入宪法学的研究视野

?第一, 凡宪法无明文规定,但实际存在的重大原则和主要制度(宪法惯例)应当研究。 ?第二,凡宪法授权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当研究。 如组织法、权利立法等。 ?第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的范围更是众说纷纭,难定一尊。

?第四,凡宪法虽有明文规定,但非实质性的重大问题,往往不作研究。

学习研究宪法学的意义 ?有助于掌握法学基础

?便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便于推进体制改革

?有助于提高自身素质,成为有民主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理性和责任思维的现代公民。 宪法课程体系

学习研究宪法学的方法

唯物辩证法是根本的方法。具体方法有: 一、本质分析。 二、历史分析。 三、比较分析。 四、系统分析。 五、实证分析。

宪法学课程学习法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1993年、199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组织法(1982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199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法(1992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95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宪法学课程学习参考书目 1、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2、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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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7、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邹平学著:《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

1. 宪法总论

1.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牛津法律大词典p200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所有的定义都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的各方面联系——列宁选集第二卷,p808 1.1.1—A. 宪法的词源考察

constitution、la constitution、Verfassung 均源自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和结构。古罗马constitio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后英国将规定代议制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al law”.

中国的“宪”字本有典章制度和法的意思。古代帝王的命令多称为“宪”。《尔雅?训诂》:“宪,至法也。”含有最高法的含义。日本也使用“宪”字用作法典。1882年,伊藤博文出使欧洲后,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1889年,日本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

中国的改良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今天使用宪法一词,实际上是古词今用,旧词新义。虽有质的飞跃,也不乏某种联系。 1.1.1—B. 宪法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法律或者说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是根本法,其独特的法律特征是: 1、内容上,宪法规定一国最根本的制度和最重大的问题。

2、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母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3、创制程序上,宪法具有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4、监督机制上,大多由最高权力机关或者专门的国家机关监督实施。 1.1.1—C. 宪法概念的学理延伸

?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宪法,包括:1、关于宪法的(经验)事实材料,即中外现存的和过去的一切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2、关于宪法和宪法现象的所有认识成果和理论材料,即宪法理论、宪法思想、宪法学说、宪法原理、宪法规律等。3、关于宪法环境、宪法的外在关系,即宪法与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社会的、国际的联系和互动。 1.1.1—D. 宪法的内容特点

1、确认民主事实和民主政治——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确认和保护人权——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3、奠定法治基础和实行法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律之上必然要求宪法至上。

4、实行有限政府(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 1.1.1.—E 宪法的定义

宪法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一样,都是法的一个部门,所以宪法具有法的共同性,即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宪法又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其他的普通法律又有区别。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既表现在其法律形式上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点,也表现在法律内容上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点,故此完整的宪法的概念,应当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1.2.宪法的本质:各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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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志论(神学法律观在宪法上的表现。认为宪法的本质是神或上帝的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宪法体现和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意志调和论(宪法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产物) ?阶级意志论(宪法反映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1.1.2--A. 关于神志论

?起源于古代,流行于中世纪。为当代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新经院主义法学所主张。

?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法国的马利旦认为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家才是主权者。(《人与国家》)

?巴基斯坦、瑞士、摩洛哥、爱尔兰、孟加拉国、巴林、也门等国宪法的规定。 1.1.2--B. 关于全民意志论

?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所倡导。为许多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 ?卢梭主张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社会契约论》p5)他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订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1.1.2--C. 关于意志调和论 ?资产阶级学者所主张。

?“在宪法正文中具体论述的、在宪法颁布前后都受到大力宣传的一个庄严的目标是:各种团体和个人社会化为一个区域性的政治体,不是用恐吓,而是靠‘协调一致的人民的活动、期望和习惯来保持事业的发展’。宪法的起草者们希望国家宪法的存在及其表述可以为这种协调一致作出贡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pp165-166) 1.1.2--D. 关于阶级意志论

?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列宁认为宪法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这是比较科学的观点。

?在敌对阶级已经被消灭的情况下,这一观点应当与时俱进。我们认为,宪法的本质应当表述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1.2--D. 如何理解这一观点 1.1.3. 宪法的分类

1、大体上有两种分类方法: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 2、形式分类具体有:(1)按宪法文件的文本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按创制宪法的程序差异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按宪法适用于和平还是战争时期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5)按国家结构形式的标准分为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

3、实质分类:按照宪法体现的阶级本质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1.1.3--A1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

?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于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用一种文书或者少数几种文书表现的宪法为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documentary Constitution)。由于它是由制宪机关制定的,又可称为制定宪法(statutory Constitution)。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法,且一般用一个法律文书,即一种法典表现宪法。少数国家的成文宪法用几个同一时期或者不同时期制定的书面文件来表示,如1875年法国宪法是由1875年的《国家权力组织法》、《参议院组织法》、《国家权力关系法》三个法律文件组成。现行的新西兰宪法是由二十多个法律文件组成。一般把1787年的美国宪法视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1.3--A2 成文宪法的优点、缺点

成文宪法的优点(1)结构和条文经过精心设计、反复推敲,因而内容明确,系统全面,容易上下一体遵循,加之修改较难,所以比较稳定;(2)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即使缺乏优良政治训练与知识的人,也可运用自如,同时便于公民监督,有利于防止公权之争或国家机关的曲解;(3)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于公民的知晓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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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依宪保障,防止侵权。成文宪法的缺点是:由于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较难,所以适应性较差,当情势变更需要及时修宪时往往碍于程序而缓不济急,修宪成本较高。

1.1.3--A3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

无统一的法律文书,而表现为各种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的宪法,称为不成文宪法。不能望文生义,认为不成文宪法即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书,事实上,不成文宪法一部分存在于习惯和判例之中,另一部分存在于各种文书性的法律文件,只是这部分的法律文件数量较多。且总量又不如惯例和判例多。

1.1.3--A4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 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宪法法案。即不同时期颁布的制定法(文书式的法律),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另一类是国会立法,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1948年颁布1969年修改的《人民代表法》等等;二是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如内阁由多数党组阁并对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院制、首相为英王任命、大臣对国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英王为虚权元首等;三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等。 1.1.3--A5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是:(1)由于其惯例部分系社会潜移默化形成,容易被人们接受;(2)由于其制定修改程序比较容易,富于弹性和适应性;其缺点是:(1)内容比较零乱分散,缺乏系统性,不容易为人们所掌握,当权者可能比较容易为我所需,玩弄权法,窃国乱政;(2)由于其内容欠缺明了,对执政者和人民的政治素养及知识要求甚高,象英国的宪政传统渊源流长,是近代宪政运动的开拓者,故不成文宪法得以畅行其道,运用自如。

1.1.3--A6对这种分类的评价(1)

这种分类只是一个程度上的差别,它没能遵守分类的排他性原则。事实上,今日各国成文宪法中有不成文宪法的成分。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美国除宪法典外,还有不少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如两党制、参议员的礼貌和资深原则(把某委员会内任职最久的多数党议员任命为该委员会主席的规定)、司法审查制等等。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也存在着成文宪法的内容,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度,但也制定有成文的宪法,有的是国会专门制定的,有的则是将习惯条文化,如英国首相长期以来并无法律地位,只是习惯上以财政部第一大臣的身份领取薪水,1937年《国王大臣法》颁布后,首相兼财政部第一大臣的地位才得以明文确定。 1.1.3--A6对这种分类的评价(2) ?宪法的成文与不成文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转化的。如美国宪法本无明文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华盛顿拒绝作为第三任总统候选人后,即形成了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但富兰克林·罗斯福在二战时期连任四届总统(死在第四任上),打破了这个宪法惯例,于是美国国会在1947年3月通过第22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不得超过两届。 ?总之,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书面文件,也不在于有没有宪法习惯和判例,而在于宪法的构成是集中表现在一个或几个书面文件中,还是集中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判例中。

1.1.3--B1 刚性宪法的含义

?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是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宪法。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宪法由特别的制宪机关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二是宪法由普通的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但须经其他机关批准或全民公决。三是由普通的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但表决程序比普通法律的表决程序更为严格。一般来说,成文宪法都规定了宪法特殊的修改程序,都属于刚性宪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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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B2 刚性宪法的优点、缺点

?刚性宪法的优点是立宪和修宪程序较为严格,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有助于宪法的稳定与权威。其缺点是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性容易发生冲突、矛盾,适应性较差,由于修改不易,有时甚至作茧自缚,阻碍社会的发展。

1.1.3--B3 柔性宪法的含义

?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又称软性宪法、弹力性宪法或者可动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普通的立法程序制定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新西兰、以色列、伊朗、梵蒂冈、加拿大、阿富汗、摩纳哥均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

1.1.3--B4 柔性宪法的优点、缺点

?柔性宪法的优点是适应性较强,缺点是不够稳定,不及刚性宪法有权威。由于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所以宪法性法规与普通法规不易区分。英国学者在实践中找到区别途径:第一,宪法性法规多由下院全院委员会审查,而不由常设委员会审查;第二,重要的宪法性法规,如1689年的权利法案、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在其以后制定的法律与之冲突时,法院有时不愿意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韦德、菲力普合著《宪法与行政法》,1977年英文版第13页。转引自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第35、36页。)

1.1.3--B5 应避免的认识误区

?成文宪法未必都是刚性宪法,如有的成文宪法未规定宪法特别的修改程序(1848年意大利宪法),故该宪法实为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未必都是柔性宪法,如英国宪法的重要改革(议会改革、妇女参政等)一般经过了几十年的论争才得以实现,可见柔性宪法的宪法变更也不容易。有的刚性宪法修改并不难,如1972年孟加拉国宪法虽是刚性宪法,但到1975年就修改了四次,几乎每年修宪一次。所以这种分类只是一个程度上的差别,不具有严格意义的区分。

1.1.3--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1.1.3--D1 平时宪法

?平时宪法指国家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规定和平时期国家的基本组织及其活动原则,其特点在于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是平时宪法 1.1.3—D2 战时宪法

1.1.3—E.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

?单一制国家制定的宪法是单一宪法

?联邦宪法又称二重宪法、条约宪法和各邦协定宪法。一般指联邦制国家制定的宪法 1.2.1 –A. 宪政的概念

1.2.1—B.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1)

?从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所包含的要素来阐释宪政。认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有:(1)程序上的稳定性;(2)向选民负责;(3)代议制;(4)分权;(5)公开和揭露;(6)合宪性。指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537—538页)。

1.2.1—B.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2)

?就宪政从制度上作出的安排来说明宪政。印度德里大学历史学教授、英国剑桥大学南亚研究员雷乔迪休里(T.Raychauduri)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9f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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