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号 获嘉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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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农产改办〔2018〕 4号

获嘉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赋予股东更多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依照《获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实行静态管理,除依法继承和内部转让外,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

第三条 探索建立股权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股权流转,激发股东个人发展活力,不断优化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

第四条 股权可依法继承、质押融资、在本社股东之间内部转让。

第五条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应于每年1月份报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底应向股东公布历年累计分红、派现情况,当股权面值低于原始股值时,应按程序及时进行核减。

第七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由集体保管;其股权办理必须在户内继承;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第八条 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理事会进行审核把关;

(3)继承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若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公证。

(4)继承人凭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九条 股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及书面遗嘱时,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取得相应股权。无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扶养的人,且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收回归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十条 股权继承时,继承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被继承股东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 (2)被继承股东的股权证书;

(3)股权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依托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股权内部转让交易平台,为股东股权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股权只能在本社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有偿退出只能退入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转让双方、有偿退出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出让股权。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有偿退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转让人有偿退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目的、方式、转让份额、受让对象和有偿退出的原因、退出份额等。

(2)理事会根据转让、退出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转让、退出申请进行审核。

(3)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转让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有偿退出方需明确退出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处所、退出份额、退出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

(4)转让双方当事人、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凭公证书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有偿退出协议》有关公证文书等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十四条 转让股权、有偿退出时,当事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股权转让、有偿退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有偿退出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及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证件;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所出让股权和退出方所退出股权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出让给受让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人也不再享受股权延伸的权益,股权延伸的权益由受让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

第十六条 开展股权质押融资,解决股东生产和创业资金缺少的难题。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明确“股权可以质押融资”,严禁集体资金出借给股东个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股东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十八条 股权质押融资办理程序:

(1)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股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股权质押登记。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确保在股权登记后,未经金融机构同意,股权不得转让、挂失、继承或赠予。

(3)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4)解除股权质押登记。贷款归还完毕,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5)资料归档。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股东质押融资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2)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

(3)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及复印件。

(4)以第三人股权作质押发放贷款的,应有由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承诺。 (5)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金融机构应依据借款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获嘉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表

2、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出让表 3、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出让表

获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附件:1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表

原股东姓名 股权证书编号 股权行使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签名 备注 附件: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出让表

股权出让人姓名 出让股权份额 股权出让人签字 股权证书编号 股权受让人姓名 股权受让人签字 附件:3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有偿退出表

股权有偿退出人姓名 有偿退出股权份额 有偿退出人签字 股权证书编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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