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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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

黔人通〔2007〕116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l、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高级专家延聘

高级专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接50%计发;工作年限满lO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四)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以下规定计发:伤残等级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4级及以上的,在执行上述(二)款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或5%。其中:伤残等级为1至2级的,退体费计发比例不低于90%;伤残等级为3至4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80%。

(五)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提高的10%部分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按规定享受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休、退休后按全额发给。

三、其它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我省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继续执行,同时符合几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且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外的其他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作人员,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体。退休费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四)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本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五)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9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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