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在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4-04-20 07: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山东交通学院

2015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GIS在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应用

院 部 交通土建工程学院 专 业 地理信息系统 班 级 地信112 学 号 110716202 姓 名 童章 指导教师 杨延珍

二○一五年六月

摘 要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地理信息系统有时又称为“地学信息系统”。它是一种特定的十分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它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包括大气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

当今GI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农村土地确权调查工作,主要目的是获取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信息和土地利用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为国家摸清集体土地情况。

本文主要介绍了在地理信息系统基础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技术流程。

关键字:土地确权,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技术流程

Abstract

Land ownership refers to land ownership, land use rights and the rights of his

confirmation, determined, referred to as the right. It is according to the law, policy to determine the ownership of the land, the use of the right of ownership and the content of his rights.

Th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is sometimes called the \It is a very important space information system.. It is in the computer hardware and software system support, in whole or in part, the surface of the earth (including the atmosphere) the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data acquisition, storage, management, operation, analysis, display and description of the technology system.

The current technology of GIS in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of the work has been widely used,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techniques in the current land management. The survey of land ownership in rural areas, the main purpose is to acquire the land area, location, ownership and land information utilization, for rural collective land certification provides the basis, at the same time for the country to find out the case of collective land.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technical process of land ownership in rural areas based on the 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

Key words:Land Ownership,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Basics,Technological Process

目 录

前言???????????????????????????????1 1 概述????????????????????????????????1

1.1 项目来源???????????????????????????2 1.2 调查区概况??????????????????????????3 1.3 项目组织???????????????????????????5 1.4 主要完成工作?????????????????????????9

1.5 已有资料利用?????????????????????????11 2 作业依据及技术要求?????????????????????????27

2.1 作业依据???????????????????????????29 2.1.1 法律法规????????????????????????31 2.1.2 技术规范????????????????????????33 2.1.3 验收依据标准??????????????????????35

2.2 技术指标???????????????????????????37

2.2.1 数学基础????????????????????????39

2.2.2 地类??????????????????????????41 2.2.3 行政代码和权属代码???????????????????43 2.2.4 计量单位????????????????????????43 3 技术路线??????????????????????????????27

3.1 控制测量???????????????????????????45 3.2 权属调查???????????????????????????45 3.3 地籍测量???????????????????????????45 3.4 登记发证???????????????????????????45 3.4.1 所有权登记发证?????????????????????46

3.4.2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49

4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27

4.1 地籍区、地籍子区???????????????????????2 4.2 宗地编码???????????????????????????3 4.3 赋码规则???????????????????????????5 4.4 界址点编号??????????????????????????9

4.5 宗地编码方法?????????????????????????11 4.6 地籍区、地籍子去与街道、街坊的衔接??????????????11 5 集体土地所有权???????????????????????????27

5.1 所有权主体及代表的确定????????????????????29 2.1.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31

2.1.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的确认????????????33

5.2 所有权发证工作程序及职责???????????????????37 5.3 所有权的权属调查???????????????????????37

5.3.1 调查单元????????????????????????39

5.3.2 调查底图制作??????????????????????41 5.3.3 外业调查????????????????????????43

5.4 界址点测量??????????????????????????37

5.4.1 界址点设置???????????????????????39

5.4.2 采集方法????????????????????????41

5.5 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编制?????????????????37

5.5.1 所有权地籍图的编辑???????????????????39

5.5.2 宗地图的编制??????????????????????41 5.5.3 协议书制作???????????????????????43 6 登记发证??????????????????????????????27

6.1 登记发证的范围????????????????????????37 6.2 登记申请???????????????????????????37 6.3 登记与发证??????????????????????????37

6.3.1 登记发证的步骤?????????????????????39

6.3.2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41

6.4 土地登记表的填写???????????????????????37

6.4.1 土地登记审批表?????????????????????39

6.4.2 土地登记簿???????????????????????41 6.4.3 土地归产卡???????????????????????43

结论?????????????????????????????????50 致谢?????????????????????????????????51 参考文献 ?????????????????????????????? 52 附录 A????????????????????????????????53

前 言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为了实现凭证管理土地、使用土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重要方式。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将公布。今年一号文件主题将聚焦“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2年聚焦“三农”问题。今年的文件提出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改革是动力,法治是支撑。文件称,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两方面内容在今年一号文件中都有所涉及。对于前者,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地理信息系统有时又称为“地学信息系统”。它是一种特定的十分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它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包括大气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当今GI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农村土地确权调查工作,主要目的是获取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信息和土地利用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为国家摸清集体土地情况。

本文主要介绍了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GIS技术在地理信息的处理和应用中起着基础作用,而GPS、RS则作为信息获取手段,为GIS提供数据来源,三者统称为“3S”技术,相互协作,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因为以GIS为基础的“3S”技术具有快速高效、高精度、高效益、自动化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任务是“一个调查”和“两个建立”。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所有的调查和建立都是基于以GIS为基础的“3S”技术的基础上。

本文主要以2012年郯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为基础,研究郯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及流程,并模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GIS建模。

1 概述

1.1 项目来源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有利于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有利于夯实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1〕103号文件要求,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郯城县人民政府自2012年10月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2 调查区概况

郯城县位于山东省最南端,境南北长约65公里,东西宽32公里,总面积1195.12平方公里。南为江苏省邳州、新沂、东海三县市所环绕,北部与临沂市河东、罗庄和临沭、苍山四区县接壤。全县辖1街道、9镇、3乡,616个行政村。全县人口以汉族为主,少数民族有回、满、苗、彝、壮、朝鲜、蒙古、哈尼族等14个,约占总人口的0.5%。 郯城县地处鲁中南低山丘陵区南部,临郯苍平原腹心地带,系沂蒙山区冲积平原。地形由东北向西南缓缓低下。东部马陵山绵延南北,主峰184米,系境内最高峰。中西部平原沂沭河纵贯南北,境内地势平坦,平均海拔约38米,自然比降为0.03%。境内以黑黏土、黄沙壤、黄壤土为主。

郯城县内属暖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3.2C。郯城县属淮河流域沂河、沭河、中运河水系,其中沂河水系546.54平方公里,沭河水系612.28平方公里,中运河水系147.76平方公里。过境河流有沂、沭、武河、分沂入沭水道等, 全长131公里,流域面积281.81平方公里。

郯城地处鲁苏交界,交通四通八达。205、310国道和微(山)东(海)公路纵横交错穿越境内,京沪高速公路贯穿南北,南临陇海铁路,北靠充石铁路,离欧亚大陆桥头堡连云港、日照港仅百余公里。

1.3 项目组织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财政、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郯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具体指导县市区开展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县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各相关市直

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好工作。

各镇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机构并承担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发动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权利人申报权利,组织地籍调查,协调权属争议,动员权利人履行指界、签字盖章等法律手续。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申请,调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项目的作业组织如下图: 登记发证办公室 地籍科、 技术组 作业单位 各国土所 质量检查组 各村 13个权属 26个地籍10个数据 村委会 调查组 测量作业组 库建设组

乡镇政府 有关部门 2个 检查组 12个登记发证组 1.4完成的主要工作

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完成郯城县辖区1个街道办事处、9个镇、3个乡,616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①、地籍调查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所有权界址点测量成果为基础,由权属人双方实地指认所有权界线,设置界址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采用GPS RTK技术实测界址点,编制和填写登记发证所需图件、表格等。完成1195.12Km2所有权权属调查和界线测量,共2984宗地。 ②、登记发证

包括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土地登记机关的初审、公告、审批、登记、颁发证书等工作。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面积1195.12Km2,已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2984宗地。

③、数据库建设

完成1:5000比例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根据实测界址点坐标展绘所有权宗地界线,将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点测量成果、登记发证等资料扫描,建立扫描数据影像库,修改完善所有权宗地属性库,并将扫描影像数据挂接到所有权宗地,将分辨率0.6米的遥感影像和土地利用现状要素挂接到数据库。 ⑵、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完成郯城县辖区1个街道办事处、9个镇、3个乡的616个行政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①、控制测量

在郯城县D、E级GPS控制点基础上,采用RTK技术布设图根控制点9212个,满足地籍测量需要。 ②、权属调查

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确定宗地的座落、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他项权利,设置界标,填写地籍调查的有关表格。完成调查面积127Km2,共250000宗。 ③、地籍测量

使用RTK、全站仪设备,采用全解析法测绘1:500比例尺数字化地籍图127Km2。 ④、登记发证

根据权属调查资料和地籍测量数据,依据相关法规、条例、登记原则,按照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包括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土地登记机关的初审、公告、审批、登记、颁发证书等工作。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面积87.6Km2,已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178692宗地。

⑤、建立GIS模型

1.5 已有资料利用

⑴、地籍档案资料

自1990年开始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的大量征用、划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土地确权、地籍档案资料,作为本次调查的重要权属依据。参照这些资料进行权属调查工作。 ⑵、测绘资料 ①、控制资料

(a) 2004~2007年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第三期“华东华中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 项目,按国家现代测绘基准建设的要求,在全省境内共布测GPS控制网A级点6个、B级点101个、C级点1444个,布设、复测二等水准路线约6700公里和三等水准约15000公里。全省C级GPS网,参考框架采用ITRF97,参考历元为2000.0。点水平精度平均值为±2.5mm,高程精度平均值为±6.2mm;似大地水准面模型,分辨率为2.5′×2.5′,总体精度±3.0cm,外符合精度±3.4cm。

测区及周边共有B级GPS点1个(点名:郯城县),C级GPS点23个(点名分别为:白家墩东北、凌家庄西、李庄、围梓南、曹庄、黄山二、庄坞、庙山二、马岭山、二庙、胜利、马头、郯城新区、郯城、重坊、港上、新村、高峰头、花园、归昌、红花、杨集二、马陵山),同时具有1980西安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两套成果。除被破坏的1点外,其余点可用于外业所有权调查、地物补测及成果精度检测等。 (b)二调D、E级GPS控制网资料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为满足第二次土地调查而建立的的D、E级GPS控制网、四等水准网控制资料,有关数据将应用到新布设控制网进行平差。郯城县D、E级GPS控制网、四等水准网基本情况见表2-1~表2-5。

表2-1 全市D级GPS控制网约束平差精度统计

点位精度(cm) 一 般 最 弱 1.1

表2-2 全市D级GPS控制网基线向量改正数计算统计

约束平差基线向量改正数(cm) V△X V△Y 边长相对精度(1/万) 一 般 34.6 最 弱 最弱边名称 GPS高程精度(cm) 平差精度 一 般 最大 4.9 拟合精度 最大 2.6 4.4 12.1 CSD028~CSD027 3.2 约束平差与无约束平差后同一基线相应改正数较差的绝对值(cm) dV△X dV△y 一般 最大 1.2 2.0 一般 1.1 最大 1.2 一般 1.2 最大 1.3 允许 9.5 一般 0.8 最大 2.2 允许 12.9 表2-3 郯城县E级GPS控制网无约束平差后精度统计

基线向量改正数(cm) V△X V△Y V△Z 点位中误边长相对中误差 差 (cm) (1/万) 一最大 一般 最弱 般 0.2 0.9 56.5 27.0 29 99 28 97 17 101 29 99 28 表2-4 郯城县E级GPS控制网约束平差精度统计

点位精度(cm) 一 般 0.3 最 弱 3.6 边长相对精度(1/万) 一 般 65.3 最 弱 6.63 GPS高程精度(cm) 平差精度 一 般 2.2 最大 3.9 拟合精度 最大 4.2 表2-5 全市四等水准网验算及平差后的精度统计 结点间长度 (km) 最大 9116.43 附合路线或环线 闭合差(cm) 允许 ±14.1 最弱点高程中误差(cm) 最大 ±1.9 全中误差 (cm) 施测 ±0.6 允许 ±1.0 路线总长 (km) 允许 最大 28.7 30.0 +11.4 经外业普查,29个D级GPS已破坏4个;191个E级GPS控制点已破坏65个。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测,也可用作图根点测设的起算点。

(c)山东省连续运行参考站成果(SDCORS)作为本次测量工作的基准站。 ⑶、图件资料

郯城县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地形图,作为权属调查底图。

2 作业依据及技术要求

2.1 作业依据

2.1.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2.1.2技术规范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宗地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以下简称《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以下简称《GPS规范》)。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动态(RTK)测量技术规范》(CH/T2009-2010,以下简称《RTK规范》)。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91,以下简称《水准规范》)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以下简称《图式》)。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GB/T 17160-1997)。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1)。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国土资源部)。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 《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1999)。

《山东省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56号)。 《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 《临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1.3验收依据标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 《山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鲁国土资字[2005]53号)。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1)。

2.2 技术指标

2.2.1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

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117o。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118o30′。 (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地类

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地类调查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旧地类要同时进行了调查,旧地类在括号内表示。 2.2.3行政代码和权属代码

县(市)级行政区代码,编码6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查取;乡镇级行政代码,编码3位,在县(市)级行政区的代码范围内,分办事处、镇、乡,按顺序编排,从郯城县民政局查取。 2.2.4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保留2位小数

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保留1位小数;汇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保留1位小数。

3 技术路线

3.1控制测量

测区及周边共有B级GPS点1个、C级GPS点23个、29个D级GPS和 191个E级GPS控制点。在二次调查控制网整合的基础上,普查郯城县境内C、D级 GPS控制点现状,对已破坏GPS控制点进行补埋、观测、解算,求取三维坐标。加密布设E级网和四等水准网。统一布设图根控制网,密度和精度需达到GPS一级网相关要求,满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密度要求,一个居民点测设不少于4个埋石控制点,观测数据需进行统一平差。

3.2权属调查

⑴所有权调查

以郯城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集体、国有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为依据,利用已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将郯城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权属界线提取出来,叠加到2008年二调1:5000正射影像图上作为指界导图;双方指界人必须到界线实地进行指界,确认界址点。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道路、河流、林场和其他国有土地,查阅登记材料,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同时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对于未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所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及独立工矿,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确权,双方现场指界,确认界址点。

权属调查完成后制作权属界线协议书,全部重新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中详细描述权属界线的走向、界址点的位置等信息,并包含界址点的坐标信息;经双方指界人确认后完成签字盖章。

⑵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将二次调查1:5000正射影像图放大后作为权属调查底图。

对已发证宗地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实地核实界址有无变动,恢复界址点;对未发证的合法用地进行初始登记调查,界址确认,填写相应表格,收集权源等各类证件;对违法用地,按现状只调查不确权。

3.3 地籍测量

⑴所有权界线测量

①界址点一般采用单基站或者网络RTK技术进行测量,位于河流、沟渠等位置无法测量的界址点采用图解方法采集。当权属界线依托物为曲线时按照矢距不大于1m为原则确定界址点位置,满足面积计算的精度要求。 ②宗地图、界线协议书附图制作

利用最新正射影像图作为底图,将测量完成的权属界线叠加到底图中,整理权属界线,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中样图及各种测绘规范的要求进行图形整理、图面注记整饰等工作,完成宗地图、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制作。宗地图中的面积采用椭球面面积标注,并详细标注国有土地面积、集体土地及飞地面积。

⑵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籍测量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国家1:500地形、地籍图测绘要求,使用RTK、全站仪等现代化设备和南方CASS数字化成图软件,采用数字测量方法测绘村庄及建设用地地形、地籍图。所有界址点和细部点均采用解析方法测定。

3.4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要求和程序,在进行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基础上,进行权属审核、公告、审批、登记、颁发证书。已经登记发证和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以前颁发的证书收回,并公告废止,符合政策规定的换发新证书。登记范围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3.4.1所有权登记发证

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4.2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宅基地使用权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超面积的宅基地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4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4.1 地籍区、地籍子区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为实现土地调查、地籍调查数据之间的衔接,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的地籍区及地籍子区的划分采用现行街道、街坊、行政村划分方法。

4.2 宗地编码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 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宗地号从地籍子区的左上角开始,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原则,由计算机自动对宗地从00001开始自动赋号,该地籍子区内宗地号不允许重复。

4.3 赋码规则

(1)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2)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3)原有村庄二调数据库中的数据以本次调查权属界线为主进行地籍子区划分,个别情况根据主要线状地物进行调整。

(4)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为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为一个封闭的区域,将其划分到相应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中,宗地编号按国有土地顺序编号。 (5)村级宗地号为00001,村内其他宗地,从地籍子区的左上角开始,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原则,从00002开始依次排序,宗地号不允许重复。 (6)飞地按照坐落赋予地籍子区编号,从权利人名称上进行权属区分。

(7)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号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4.4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按宗地编号和按地籍子区统一编号两种方法编号。 (1)按宗地编号

调查区内无近期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其他能清楚地反映宗地之间关系的图件时,按宗地进行界址点编号,即每宗地的界址点独立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所有权登记发证采用该方式编号。 (2)按地籍子区统一编号

调查范围内有现势性好、能反映宗地相互关系的图件做工作底图时,依据权属调查时勘丈的宗地草图,将一个地籍子区的每宗地都勾绘到工作底图上,然后按地籍子区统一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采用该方式编号。

4.5 宗地编码方法

(1)按权属类型编码

在一个地籍子区内按照权属类型分别进行宗地号编码,集体土地所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宗地号从00001开始续编。 (2)镇集体土地的地籍子区划定和宗地编码

对于独立的镇集体土地(镇集体建设用地、河流、道路、水库等)单独划定地籍子区时,在地籍区内续编地籍子区号。

(3)国有林场、农场、水库等国有土地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及宗地编码

对于国有林场、农场、水库等国有土地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定,如果有行政代码的按行政代码确定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编号,如果没有行政代码则根据坐落单独划定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根据所在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进行宗地统一编码。 (4)地籍图中宗地代码的表示

地籍图件(地籍区图、地籍子区图、分幅图、宗地图),宗地代码用七位表示,即土地权属类型、宗地特征和宗地号。

4.6 地籍区、地籍子区与街道、街坊的衔接

(1)地籍区与街道的衔接

城镇地籍调查确定的街道范围只是建成区范围,并不是整个街道的辖区范围,所有权发证确定的地籍区范围则是整个街道的辖区范围,则地籍区界线要和街道界线无缝衔接,街道号要和地籍区号一致,不一致的以地籍区号为准。 (2)地籍子区与街坊的衔接

城镇地籍调查确定的街坊线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一致,地籍子区界线要和街坊线无缝衔接,街坊号与地籍子区号相同的,地籍子区号不变,改变街坊号,街坊划分与行政辖区界线不一致的要重新划定街坊线,作为地籍子区界线,在一个地籍区内地籍子区号不能有重号。 (3)宗地号衔接

在一个地籍子区内所有权宗地号不能出现重号,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宗地号不能重号,如果出现重号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修改并统一编码,原地籍号和宗地代码在数据库中都要表示,即双码并行。

5 集体土地所有权

5.1 所有权主体及代表的确定

5.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 X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5.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确认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5.2 所有权发证工作程序及职责

村委 申请 由各村委到国土所提出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 1、 测绘单位根据图纸来确定联系哪些村庄 2、国土所联系政府,由政府通知以上村庄到现场 1、到现场后,相邻村庄进行指界 2、指界时由测绘单位根据指界情况实地测量村界拐点坐标 1、出现纠纷时,由政府出面现场协调解决。 2、当协调不了时,以国土局原档案划定工作界。 测绘单位根据当天所测数据进行内业编绘,制作带有影像的整村宗地图,打印出图。 1、国土所根据测绘单位所出的宗地图,对村庄内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认。 2、确认结束后填写村庄内部国有土地复核表。 3、测绘单位根据国土所确认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测绘,并标注在宗地图上打印出图。 指界 作业单位 制图 国土所 国有地确认 1、将宗地图张贴在所里,由村里到土地所进行确认。 2、村里无异议的由测绘单位出最终宗地图及边界协议书。 3、若有异议,重新指界,直至无异议后,再出图。 4、由政府召集各村在宗地图、边界协议书、申请书及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上签字盖章 地籍处 审核 1、 对申请人的审核。 2、 对地籍调查结果的审核。 3、 对土地权属来源的审核。 村委确认签字、盖章 国土局 公告 国土局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告15日,若无异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告无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

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5.3 所有权的权属调查

5.3.1 调查单元

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对具有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设宗调查,对无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调查至其所属的行政村。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一般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不单独分宗,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3)有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5.3.2 调查底图制作

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制作的1:5000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套合权属界线后,打印输出作为调查底图。 5.3.3 外业调查

(1)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村集体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并实地签署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2)调查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5)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对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进行补充调查,补办手续。

(6)对调查时发现以往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7)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进行举证和补充调查后,进行调解和处理。

(8)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进行点位注记并附详细说明。

(9)对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对有异议的并在15日内提出划界申请的,重新核查界线。

(10)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1)调查中国有土地定界的几个原则:

① 村和城市郊区中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③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⑤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5.4 界址点测量

5.4.1界址点设置

(1)当权属界线依托物为直线时直线段两端点即为界址点,当权属界线依托物为曲线时按照矢距不大于1m为原则确定界址点位置。

(2)重要的界址点均设置灰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5.4.2采集方法

界址点一般采用单基站或者山东省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SDCORS)网络RTK技术进行测量,位于河流、沟渠等位置无法测量的界址点采用图解方法采集。

(1)校正参数

校正参数采用村庄地籍测量求取的七参数,详见图根控制测章节。 (2)观测

①观测开始前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并得到RTK固定解,在水平精度(HRMS)小于2cm、垂直精度(VRMS)小于3cm且稳定后开始记录。

②界址点观测6个历元,经、纬度记录到0.00001s,平面坐标和高程记录到0.001m。 ③开始作业或重新设置过基准站后,检测至少一个己知点或重复测量点,检测点的平面较差小于5cm开始作业。

④接收机中的“天线类型”、“天线高量取方式”以及“天线高量取位置”等项目设置与天线高量测时的情况一致。

5.5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编制

5.5.1 所有权地籍图的编辑

首先将外业测量的界址点数据输入计算机并在成图软件中展绘,根据外业记录的界线走向连接界址点,形成权属界线;其次将影像数据、二次调查所有权数据加载作为底图,对权属界线依托物为曲线的部位按照矢距不大于1m为原则加界址点,对位于河流、沟渠等位置无法测量的界址点采用图解方法采集;再次将国有道路、河流、林场、建设用地等国有土地界线转绘;最后按照宗地划分要求进行宗地划分并生成宗地,依据宗地编码方案进行宗地编码,形成所有权地籍图。 5.5.2 宗地图的编制 (1)宗地图编制 ①编制方法

在所有权地籍图的基础上,按宗地进行裁切、编辑、叠加正射影像图,形成宗地图。 ②宗地图内容

(a)权属界线图包括本村及相邻各村名称注记、本村与相邻村的权属界线及界址点和界址点号。

(b)宗地图以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0.3米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比例尺根据面积大小适当调整,一般1:2000至1:5000。

(c)宗地图面线宽为0.2mm,界址点的大小图面直径0.8mm,界址点号图面高度2mm,权属界线、界址点及界址点号颜色采用红色。

(d)宗地外围一般保留3—5cm的外围地形,便于实地进行权属界线认定。 (e)宗地图上附有界址点成果表(包括争议界及飞地的界址点成果表)。

(f)在超过2个以上权属单位的界线的交点处,均延长一段权属界线以示区分不同的权属单位。 (g)宗地图廓整饰

图名采用权属单位名称,字体采用“宋体”,图面高度要求6mm。如“郯城县XX镇XX村村界图”,左下角、下方中间、右下角注记按设计标注,内图廓左下角坐标取至整十米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宗地图中面积的扣除 ①国有土地面积的扣除

(a)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经实地核实测量,属于因过去测量技术手段低致使面积不一致的,按本次实测面积扣除;属于少批多占的的,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扣除国有土地面积。

(b)虽然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已调查确认为国有土地,而且无争议的,县级以上(含县级)铁路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河流、滩涂等,按量测面积进行扣除。

(c)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的,按政府批准文件明确的土地范围扣除。 ②飞地面积的扣除

宗地图中其他权利人的飞地面积采用本次量测面积扣除,飞地按独立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5.3 协议书制作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均按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填写,并盖章签字。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二份,相邻单位各一份。

权属界线协议书第1页“以??为界”中详细叙述了两所有权单位以什么地物为界,并说明起至界址点号;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签字,加盖村委会(或国有林场、农场)公章,调查员签字。

附图利用宗地图进行编辑,保留宗地图上两相邻村的界线,然后按照附图框的大小进行打印输出。界址点成果表附在附图后面,界址点的编号与附图中界址点的编号相同,并说明该成果表中界址点点号与之对应的村庄的村界图。 文字说明栏对主要拐点和界线走向进行了说明。

6 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用土地总登记模式。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了依法登记、全面覆盖、便民高效、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了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6.1 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6.2 登记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该土地的所有者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6.3 登记与发证

6.3.1 登记发证的步骤

集体土地的登记注册与发证是在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成果的基础上,按以下步骤进行: (1)权属审核

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意见、地籍管理部门意见、领导意见、发证机关批准意见。

审核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采取在公共场所张榜公告、公告书送达、收回回执单相结合方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3)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登记注册

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审核人栏签字。 (5)颁发土地证

根据土地的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及所有者者分别颁发土地证书,并保留已颁发各类证书的复印件。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进行公告注销。

(6)归档管理

由专人管理,将土地登记材料按地籍区及宗地编码整理立卷归档。 6.3.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共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镇(街)政府申请调查处理;属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6.4 土地登记表格的填写

6.4.1土地登记审批表。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6.4.2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更换土地登记卡。 6.4.3土地归户卡。

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更换土地登记卡。 6.4.3土地归户卡。

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8v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