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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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2007年】删除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熟悉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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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并能够运用。

【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中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2006年】识别的概念 【2007年】修改为: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2006年】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2007年】修改为: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第二节 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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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2006年】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2007年】修改为: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2006年】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2007年】修改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类型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理解各种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法规则。

熟悉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各种冲突法规则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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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增: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第三节 债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2006年】合同自体法 【2007年】删除

【2007年】新增: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2006年】第五节 家庭 【2007年】修改为: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解决方法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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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解决方法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2006年】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2007年】修改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 (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 双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的方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2007年】新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 双方司法协助协定

【2006年】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2007年】修改为: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2006年】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 【2007年】修改为: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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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2007年】修改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作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8o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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