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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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病种

分值付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总额控制下的病种分值结算是指根据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控制总额及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得病种分数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分配和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是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按月预付、年终清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辖区内签订《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基金付费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付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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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

当年付费总额=当年基金征收总额(不含一次性缴费收入)-个人账户划拨支出-普通门诊统筹支出-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支出-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支出-特殊病种门诊补贴支出-婚检支出-门诊特定项目支出-按床日定额结算支出-其他政策性统筹基金支出-当年基金征收总额3%为风险调剂金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付费总额的确定:

当年付费总额=当年基金征收总额-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支出-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支出-普通门诊统筹支出-门诊特殊病种支出-婚检支出-门诊特定项目支出-按床日定额结算支出-其他政策性统筹基金支出-当年基金征收总额3%为风险调剂金

第七条 全市当年付费总额应不低于上年度付费总额的110%,当年可用付费总额不足时,首先从当年结余金中列支,仍不足时从历年结余中列支;但全市当年付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记账总额的110%,超出部分作为当期结余。

第三章 医疗机构集团划分与集团付费总额的确定

第八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院级别划分为三个集团,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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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集团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第二集团为二级和二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三)第三集团为一级和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九条 年中医疗机构等级(类别)发生变化的,于下一年度调整其所属集团。

第十条 各集团年度付费总额原则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确定,可根据政策需要适当调整,年度清算各集团结余可相互调剂。具体如下:

各集团付费总额占比=(各集团近三年统筹基金记账额÷全市近三年统筹基金记账总额)×100%

各集团付费总额=全市当年付费总额×各集团付费总额占比

各集团每年统筹基金记账总额增长超过10%的部分不纳入付费总额计算基数。

第四章 病种分值的确定

第十一条 病种分值作为基金付费的权重参数,按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相应的分值,综合体现其医疗耗费成本的高低。

第十二条 根据全市医疗机构前三年实际发生病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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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案首页第一诊断(主要诊断)病种的病种编码为基础,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亚目(小数点后一位数)进行汇总统计,删除每年10例及以下非常见病种的数据后进行分类、汇总,结合治疗方式筛选出常见病种。

第十三条 根据确定的常见病种实际住院均次费用的总和除以常见病种的病种数后,确定病种的固定参数。

第十四条 统计每个常见病种近三年病例的住院费用,对每一病种去除其费用最高的2.5%及最低的2.5%病例后,取剩余病例的次均费用作为该病种的住院次均费用基准值,除以病种的固定参数并对同亚目疾病、费用相近的病种进行合并统计后得出“初步病种分值”。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成立由各级医院、各医学专科专家组成的病种分值专家库,制定病种分值集体讨论制度。“初步病种分值”征求医疗机构意见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结合医疗机构意见进行纠编,确定病种分值库。每年新增的病种按现行病种分值确定方式增编。

第十六条 《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表》(详见附件)涵盖病例数95%以上的常见病种共2637种,在2637种病种基础上结合不同的诊疗方式确定4806种病种分值。

第十七条 常见病种分值经确定后,一年调整一次,待运行平稳顺畅后逐步延长调整期限。如因医疗技术发展、政策调整、病种结算出现偏差等原因,导致需增加或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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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类型或分值,应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调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医疗机构系数的确定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系数根据前3年住院次均费用计算确定。下一年度医疗机构系数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系数确定方式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本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总费用÷本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

(二)各集团住院次均费用=本集团住院医疗总费用÷本集团住院总人次;

(三)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得分=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所属集团住院次均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

(四)医院系数范围为0.90-1.00。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得分>1.00的,医院系数确定为1.00;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得分≥0.90且≤1.00的,按照实际得分确定医院系数;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得分<0.90的,医院系数确定为0.90。

(五)前3年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不纳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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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双向转诊转院和转科制度,严格掌握统筹区外转诊转院标准。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参保人员需转统筹地区外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医保医师制度,对违规医保医师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医保[2013]5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病种分值结算考核指标 设定六项考核指标,医疗机构年度住院总费用低于200万元的不参加指标考核。

(一)总费用年增长率

各医疗机构各险种的住院总费用增长率控制指标为≤10%(考虑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产科费用不纳入考核),超出部分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分数进行扣减:

住院总费用增长率=当年住院总费用(不含产科费用)÷上年住院总费用(不含产科费用)×100%-100%

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增长超出扣分=当年住院总费用(不含产科费用)×(住院总费用增长率-10%)÷所在集团常见病病种单价

以下情况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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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局批准后,两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考核住院总费用增长率:

1.经卫计部门批准增加床位数≥30%且医护人员等相关配置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2.医疗机构等级变更的; 3.被上级医疗机构托管的。

不考核住院总费用增长率的医疗机构,当年住院总费用增长超过20%的不纳入次年住院总费用基数计算范围。

(二)次均费用增长率

各医疗机构各险种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控制指标为≤5%,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5%的,超出部分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病种分数扣减。其中,新增或等级变更的医疗机构以上年度同级别且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平均次均费用作为考核基数。医疗机构当年度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不纳入次均费用基数计算。公式如下:

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当年住院次均费用÷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100%-100%

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超出扣分=(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5%)×当年住院总费用÷所在集团常见病病种单价

(三)重复住院率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重复住院率控制指标为前三年平均数,超出部分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病种分数进行扣减:

重复住院人次=住院总人次-住院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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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住院率=重复住院人次÷住院总人次×100% 重复住院率超出扣分=(当年重复住院率-前三年重复住院率平均数)×当年医疗机构总得分

(四)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

参保人市内住院大型设备(CT、MRI、大型X光机等)检查阳性率控制指标为≥70%(本考核项目数据由卫计部门提供),各险种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70%的,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病种分数扣减,公式如下:

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超出费用=(70%-当年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当年大型设备检查总费用

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超出扣分=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超出费用÷所在集团常见病病种单价

(五)“三大目录”外费用比例

对各医疗机构年度“三大目录”外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实行控制,三级医疗机构10%、二级医疗机构8%、一级医疗机构6%,超出部分费用折算为病种分数进行扣减。

超出费用总额=(年度“三大目录”外费用总额÷年度住院总费用-对应控制比例)×年度住院总费用

超出费用扣分=当年超出费用总额÷常见病病种单价 (六)非常见病种病例比例

分险种对各医疗机构全年非常见病种病案数量(含按非常见病种核算的病案)进行考核,各医疗机构全年非常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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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病案数量比例控制指标为三级医疗机构≤7%、二级医疗机构≤5%、一级医疗机构≤3%,超出控制部分折算为病种分数进行扣减。公式如下:

非常见病种比例=非常见病案数量÷纳入分值结算病案数量×100%

非常见病种比例超标扣分=(非常见病种比例-对应控制指标)×当年住院总得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大批量急重参保人救治任务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从年度风险金中据实支付,年度风险金不足以支付部分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据实支付,该部分结算数据不纳入总额控制及医院系数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对相关条款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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