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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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李涛

第01讲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目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基本制度:设立、股东出资、董高、合并分立、解散 三、有限公司:设立、三会、股权转让和回购、一人公司 四、股份公司:设立、三会、股份发行转让回购、上市公司

一、公司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的概念

(1)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3)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A.内部关系: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执行业务、竞业禁止、权利能力的限制; B.外部关系:

公司或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代表公司、股东责任、资本维持等等。 2.公司的特征

(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A.独立财产: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B.独立名义: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股份公司必须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公司不一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C.独立责任;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第02讲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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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 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利益保护(F21)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03讲 公司的权利、行为能力,投资、担保能力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F7)

(1)公司权利能力是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A.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B.注销登记:公司死亡之日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A.性质上的限制:

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公司不享有。

B.目的范围上的限制: (3)目的范围上的限制

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恶意除外。

合同法F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恶意除外。

B.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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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公司行为能力

(1)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意思机关,决定法人意思的机关。

股份公司的意思机关是股东会,有限公司意思机关为全体股东。 (3)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投资能力

(1)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担保能力 (1)外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 (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

第04讲 公司的分类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 (1)无限公司 (2)两合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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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责任公司 2.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 (1)封闭式公司

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如有限公司。 (2)开放式公司

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份可在证交所自由转让,如股份公司。 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然具有封闭性。 3.以公司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其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如无限公司;公司经济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的条件,公司的信用基础在股东,而非公司财产之多寡。

(2)资合公司

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如股份公司;

资合,它不要求(虽然也不排除)发起人必须亲自参与公司事务。甚至允许匿名持股。

(3)人合兼资合公司

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如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有限公司人合略高于资合。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 (1)总公司和分公司

A.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B.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母公司和子公司

A.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 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B.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

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只是被母公司控制和支配。

子公司其包括:

a.全资子公司;b.绝对控股子公司;c.相对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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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公司的国籍 (1)本国公司

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 (2)外国公司

在中国境外并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该分支机构的责任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担。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应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须依法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05讲 公司设立、公司章程 二、公司基本制度 (一)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概念

(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方式包括:

A.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B.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人取得公司法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区分 (1)公司设立失败 A.外部:

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

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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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设立成功 A.合同责任

a.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

发起人担责。但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义,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b.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 合同有效,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但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B.侵权责任 a.外部: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以及代表机关。

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致人侵权,类推适用法人代表机关实施职务侵权行为。

不具有代表权限的普通工作人员履职的行为,适用雇主责任。 b.内部: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可参照适用法人社团的规定,从而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组织契约)。

合同规则需要斟酌后才可以在章程上类推适用。 1.订立

(1)有限公司:股东制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 (3)股份公司: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 2.内容(F25、8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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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效力

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股东会董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享有撤销权(形成权),可主张撤销之诉。

(2)对股东的效力

股东依据章程规定向公司实缴出资。 (3)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效力 董事高管之行为不得违反章程。 4.变更

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董事会办理变更登记;

(1)有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06讲 公司资本原则、出资缴纳 (三)公司资本(股东认缴出资)

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总额。

1.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设立时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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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缴纳 (1)认缴制

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B.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实缴制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增资

(1)增资的方式

A.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内部增资:现有股东认缴增资。 外部增资:外部投资者增资入股。 B.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

同比增资: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同步增加出资。 不同比增资:各股东改变出资比例增资。 C.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 追加性增资:新出资入股。

分配性增资:将利润或公积金增资。 (2)增资的条件和程序

①有限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规定执行。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②股份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规定执行。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④公司增资程序经股东特决,并经依法登记。 有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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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出席股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减资

(1)减资的方式

如: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消除股份的减资。 (2)减资条件和程序(与公司合并一样)

第07讲 出资形式 5.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非货币出资 基本特征:

A.可依法转让: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B.可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除外。 C.不违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主要规则:

①出资人以不动产或需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的:

A.已交付未登记的,后依法补办登记的,自其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B.已登记未交付的,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②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 ③六种出资禁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F5)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④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权利负担:抵押权、地役权等。 ⑤公司股权出资: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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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第08讲 股东的出资责任 6.出资责任

(1)一般责任(公司F28)

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内部);

②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外部)。 股东的一次间接有限责任!! (2)发起人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①公司和其股东可请求发起人对该股东的补缴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②债权人可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该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

(3)特殊主体责任: A.验资机构责任:

验资机构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B.替代出资责任:

由被替代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4)抽逃出资 A.抽逃出资情形: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B.抽逃出资责任:

①公司、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出资举证责任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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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资责任形式

未全面出资:限制权利——未出资:解除股东资格

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7)出资责任与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

第09讲 股东权利的取得 (四)股东权利的取得 1.股东的概念与范围 (1)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也称为:出资人、投资人 (2)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 2.股东权利的取得(F32、33、131、133) (1)股权取得 A.原始取得

认缴出资,公司设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B.继受取得

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证明:出资证明书(F31、125、132): 出资证明书:证权证书(券);无价证券;不能流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册资本;

D.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E.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F.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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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有价证券,可以流通。

(3)股权的生效:股东名册(F32、130、132)

股东名册是依据商法的规定制作,为了明确股东及其持有的股票,根据公司法有义务做出的账簿。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效力:

A.权利推定效力(推定在册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B.对抗效力 C.免责效力

有限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A.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份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份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4)股权的对抗:工商登记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生效要件,工商登记属于外部的对抗要件。 3.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有权处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论:无权处分)。

(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纠纷,看股东名册;外部纠纷,看工商登记。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三种法律关系

A.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程序上: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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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东名册:公司——名义股东;

C.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

第10讲 股权转让、确权之诉

4.股权转让:名义股东与受让股东(实际股东)

(1)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2)对此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过错) (3)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该责任。

【例题】黄先生将股权转让给陈先生,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登记变更,又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杜女士,杜女士可否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该股权?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②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要类型 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

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 共有股权的股东资格确认;

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

第11讲 股权的分类、财产权、管理权、诉权 (五)股东权利的内容

股权,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在公司内所享有之一切权利之谓。股东对公司之法律地位。 1.股权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进行的划分

(1)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某些权利兼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特点,例如知情权。

(2)共益权:股东以自己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管理权。 2.财产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分红权(任意性规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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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优先认购新股权;

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同比增资请求权)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管理权

(1)股东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权。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B.在董监会不作为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权。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有限公司允许约定除外) (3)知情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权

A.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B.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拒绝,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该理由;

公司拒绝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诉权

①代表诉:被告是害公司的人。(代位诉)

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董监高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起诉害公司的人,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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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1801) 董高害公司,先找监事会,监事害公司,先找董事会,第三人害公司,两会都可。

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直接诉。(侵权之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③撤销诉与无效诉:被告是公司。

A.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

B.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形成权)。

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公司司法解散申请权

(6)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股东诉讼类型化表格 诉讼类型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代表诉 股东 害公司的人 公司 直接诉 股东 害股东的董事、高管 撤销诉、无效诉 股东 公司 知情诉 股东 公司 退股诉 股东 公司 解散诉 股东 公司 其他股东、利害 关系人(也可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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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权诉 实际出资人、 公司 股权受让人

第12讲 公司董监高 1.董监高任职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任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法F125)。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人员也不得擅自兼任公司职务。

后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2.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

(1)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高行为禁止(4+3规则) (1)四个绝对禁止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三个相对禁止

利害关系人(名义股东) 16

⑤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

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侵占公司商业机会)

(3)董事、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无论外部行为是否有效),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对公司有信托义务。

第13讲 公积金

(七)公司金融财务会计(公积金) 1.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2.公积金的概念和种类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为了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资本收益或其他形式依法提取的一种款项。目的在于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增加公司信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1)法定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

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资本收入,如捐赠,房屋增值收益等)。 ②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约定(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补亏)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扩营)

③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增资) 3.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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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还本付息)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1)法律关系不同: 债权V股权

(2)风险不同:

返本付息、储蓄V无盈不分、投资 (3)投资者权利不同: 请求权V管理权

(4)发行主体不同: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V股份公司 (5)认购形式不同 金钱V货币与非货币

第14讲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八)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1.公司合并

(1)合并概念和分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包括:

吸收合并(A+B=A):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A+B=C):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和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区别 a资产收购:

一个公司买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两个公司依然存续。 b股权收购:

一个公司买一个公司的股权,两公司依然存续。 (3)合并程序(和减资相同):内部+外部 ①股会特决(三分之二); ②资产清理;

③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④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或偿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办理登记。

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公司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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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合并,被合并的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的公司设立登记。 (4)合并后果:

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1)分立概念和分类:

一个公司,订立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是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战略之一。 包括:

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D、E、F、……) (2)公司分立和营业转让、转投资的区别 a.营业转让:

一个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卖给另一个公司。买卖合同关系 b.转投资:

一个公司向某个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关系

总结:分立是人格变化;后者是买卖或股权投资关系。 (3)分立程序(内部+外部)

①股会特决(三分之二,小股东有异议,可以退股)。 ②资产清理: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④办理登记:

派生分立的,派生的公司设立登记;

新设分立的,原公司注销登记,新设公司设立登记。 (4)分立后果:

债权债务关系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享有连带债权,公司分立时与债权人约定除外。

各分立公司之间对债权债务关系约定有内部效力。 3.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1)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条件。 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人格仍在,无须清算。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或者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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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讲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事实。

(1)自愿解散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2)行政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司法解散

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

其他严重困难(股东压迫,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

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可依法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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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清算(公司合并分立无需清算)

清算是指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清算流程

A.成立清算组:组成、职责; B.债权申报:补充申报;

C.清理财产和清算方案:补缴出资(发起人连带),确认程序; D.清偿顺序

E.清算终结:资不抵债、协商机制、注销; F.清算责任。

(1)成立清算组(内部、外部) A.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B.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包括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包括: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当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清算组的职责

清算组类似于董事会,其团体意思的形成也应当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 A.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B.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a.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b.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可向清算组成员有提起代表诉。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可参照代表诉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起诉(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同样可以适用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16讲 公司的清算 (3)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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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偿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B.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C.补充申报债权

a.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完毕。 b.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已经分配的,继续有效;补充申报的,只能在剩余财产中进行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c.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4)清理财产与清算方案

A.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的,应报股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应报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组不得执行。

D.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偿顺序、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担保物权在最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清算终结

A.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B.资不抵债时的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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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偿债时,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认可。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依法宣告破产。 C.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D.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7)案件管辖 A地域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B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股份公司)。 (8)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义务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17讲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与回购 股东人数有限制(1-50人)、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外转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封闭性。 (一)设立 发起设立

(二)组织机构

公司法人不能以自己作为意思表示并实施其相应行为,具体执行这些行为的是特殊的自然人或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会议型组织,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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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

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司考中,所以的重大事项: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改形式,由股东会决定) (1)召集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选一名董事)——监事会召集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主持。

(2)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决议与特别多数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的分红、有限公司的表决都允许约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改形式,三分之二资本多数决) 2.董事会

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机关董事:公司组成之部分,其行为为公司之行为。 个人董事:具有权利能力,与公司居于委任地位。 (1)组成

成员为3—13人,法定除外。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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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任期和留守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决议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决议表决,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法定除外。 3.监事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法 定高管和章定高管)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股权转让与回购 1.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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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内转:自由

②外转: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A.书面通知(先签约,后书面通知)——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B.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C.经同意转让(包括视为同意)的股权,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人合性的救济高于交易安全性。 (2)强制转让

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东名册自行变更

自愿或强制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章程规定除外。(自动继承)

第18讲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法定)

3+1规则——有限责任公司3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1种情况(合并、分立)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延期)

60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否则,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一人公司 1.含义: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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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全资子公司),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手术)。 (2)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F64-70) 概念: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19讲 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开放性与社会性。 (一)设立 1.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设立条件和程序

(1)发起人人数(F78):

200≥发起人≥2,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募集,200人以下属于私募) (2)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3)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先认购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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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和银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选举董监会

→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4)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的性质是设立中公司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D.上述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设立失败:

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 4.发起人责任 (1)设立失败: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连带责任; (2)设立成功:

①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和分红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多数决同有限公司。 2.董事会(F108—116) (1)组成及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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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

股份公司应有全体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股份公司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决议:

股份公司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决议违法违章,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责。 3.监事会

第20讲 股份发行与转让、上市公司 (三)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发行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不得折价发行股票; (3)不得发行无额面股。 2.股份转让 (1)股票转让 A.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要件)。

法人股和发起人股应当为记名股票。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F141)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④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⑤章程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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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资: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十日内注销。 (2)合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职工股份激励: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前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唯一):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接受自己股票质押禁止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概念

所发行的股票在证交所交易的股份公司。 2.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由股会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会特决)。 (2)关联关系禁止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表决权和代理表决权禁止。

董事会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股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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